1949年12月25日至30日,苏联选择在其远东城市伯力城举行这场历史性的战犯审判,至少基于以下三方面因素:
第一,犯罪事实与定性。日本自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便开始进行活体细菌实验,并在陆军少佐石井四郎等人的策划推动下,经天皇批准,在中国东北的哈尔滨、长春等地成立特别细菌部队(即臭名昭著的731部队和100部队),随后又在北京、南京、广州乃至新加坡等地设立其他分支(如北京“甲字1855部队”、南京“荣字1644部队”、广东“波字8604部队”、新加坡“冈字9420部队”),专门从事细菌武器开发、活体实验,并多次针对平民和军政人员施放细菌武器,所造成的巨大人员伤亡至今都难以统计清楚。
日军的各项细菌战罪行,不仅通过这场审判,以大量书证、人证等证据资料雄辩地加以证实;数十年后,更因在中国、美国、日本发现731部队等方面大批原始资料,令当年实施和掩盖细菌战罪恶的一些当事人无所遁形。
第二,公开审判的可能。在1945年苏联出兵中国东北后,日本关东军全线溃败。由731部队长石井四郎亲自指挥,包括哈尔滨731部队、长春100部队在内的在华细菌战部队大举消灭罪证,并携带大量原始实验数据、档案材料、设备器材等辗转撤回日本国内,藏匿起来。尽管如此,苏军在战争中俘虏了大批日本战俘,这其中便有多名当年主持、参与细菌战和活体实验的日本军士,乃至最后一任日本关东军司令长官山田乙三大将。《伯力城审判》一书所载多项“文件证据”表明,当年苏军还曾截获不少未及销毁的军政材料。本书明确提及的各类案卷证据就有22卷,而档案编号则多达869号;并且可以肯定,这只是苏军所截获全部证据的一部分。这极大弥补了由于细菌战相关主犯逃回日本所造成的被动情势,更为这场审判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能条件。
第三,战犯审判的必要。从国际政治角度看,1949年底进行的这场伯力城审判是“冷战”背景下的产物。美、苏两大强国不仅在二战结束之初便着手开发更为尖端的杀人武器——包括彼此业已投入多年的细菌武器,并在东京审判的国际舞台上,围绕当年日本细菌战罪行的审判问题,上演了一场场“明暗相间”的大国博弈。
对于731部队昔日大量的“科学实验结果”,美国和苏联皆欲得之而后快。但后来的事实表明,在侦缉、争取和掌控日本细菌战犯的效果方面,美国明显更胜一筹。并且,在驻日盟军司令麦克阿瑟将军与美国政府的勾连串通下,很快与石井四郎等细菌战犯达成交易,以美国政府保证其免予起诉、保全其个人性命,乃至重加利用为条件,从对方手中获取了大量人类活体实验、细菌武器实验等方面的数据和材料。作为在日本细菌武器试验和细菌战争中受害最深的中国一方,在这一肮脏交易之下显然是被漠视和牺牲掉了。而国民政府对于美国政府和日本细菌战犯之间的这场交易是否知情,又知情到何种程度?在南京市地方检察院已经掌握“多摩”部队进行细菌和活体实验的罪行,并于1946年8月29日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提交了文件证据后,为何既没有在东京审判中坚持追诉,又没有在后续国内数次审判战犯活动中重提此举?对于这些谜一样的问题,因为目前掌握材料有限,尚无法给出完整而确切的结论。
就在美日达成交易前后,苏联作为日本细菌试验和战争的另一方受害者,以及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控方之一,对于揭露日本细菌战争的罪恶颇不遗余力,不仅支持中国政府就日军细菌战罪行提起公诉,甚至从西伯利亚押解两名日本细菌战犯(川岛清和柄泽十三夫)亲到东京,进行讯问,并作笔录,以坐实相关指控。虽然苏联方面进行伯力审判的真实动机,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而且这场审判的国际合法性也存在一定争议,但相比之下,美国牺牲他国以谋取本国利益的做法实在不够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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