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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
来源:网络摘编   2015-05-09 16:50:35

  1914年8月,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侵略中国的列强分裂成为两个对立的营垒--以德、奥等国为一方的同盟国集团和以英、法、俄等国为一方的协约国集团。这两个集团为了重新瓜分世界,忙于在欧洲厮杀,无暇东顾。日本帝国主义认为,这是它推行"大陆政策",独占中国的最好机会。于是,在8月23日,日本政府以"承担日英同盟的义务"为借口,打着"保卫东亚和平"的幌子,宣布对德作战,进攻被德国强租去的中国青岛。为了扩大侵略中国的范围,日军从远离青岛240公里的龙口登陆,先占领莱州半岛,接着又强占潍县车站,并沿胶济铁路西进,占领济南车站。11月7日,占领青岛,获取了胶济铁路全线及其附近的矿产。中国政府多次要求日本撤兵。日本不但不撤兵而且公然向袁世凯提出了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要求。

  这“二十一条”要求的内容共分五号即五部分

  第一号共四条,要求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给他国,准许日本修建自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路的铁路。然,日本的目的是向山东省进行经济扩张,同时,还意味着要把战略要冲的山东省作为日本的势力范围,为瓜分中国作准备。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平和,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於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具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几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淮,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共七条,要求承认日本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殊权利,日本人有居住往来、经营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延长至99年。然,日本的目的是把我国东北和内蒙变成它的殖民地。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向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须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於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书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共两条,要求把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中国不得自行处理,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实际上,是要由日本一手操纵和控制中国当时这个最大的铁矿山和炼铁企业。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接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一条,要求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就是说,只能由日本一国独占,否则,日本就要干涉。

第四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订立专条如左: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舆他国。

  第五号共七条,要求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的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日本人在中国有传教之权,等等。

第五号

一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二 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三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轇轕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四 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五 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六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七 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日本想通过“二十一条”将中国的政治、军事、财政及领土完全置于其控制之下下,把整个中国变为日本的殖民地,其侵略扩张野心之大、侵略范围之广,昭然若揭。这不仅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而且也威胁到美英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权益。袁世凯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搞起秘密外交。为换取日本对其复辟帝制的支持,派对交总长陆徵祥、次长曹汝霖和日本代表日置益秘密谈判。在谈判期间,日本侵略军以换防为名,增兵东三省、山东、天津等地,进行武力威胁。5月7日,日本提出最后通牒,要袁世凯除对第五号条款声明“容日后协商”外,公然承认日本的要求。日本怕引起帝国主义列强的干涉,最后也未敢坚持第五号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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