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统区的禁毒
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的非常时期为了集中一切资源抗战,对抗日本侵略者的毒化政策,至少在表面上仍然没有放弃禁毒这面旗帜。1940年底,6年禁烟计划结束,国民政府又公布了《肃清烟毒善后办法》20条,宣布从1942年1月1日起进入三年的善后时期。1941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联络查缉私运烟毒办法》及《查缉大量毒品加给奖金办法》等法规法令。但是否真正付诸实施,则是因人而异,因地而异,一般而言又与中央控制的强弱成正比。
1938年春,陈诚担任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部长、三青团中央团部书记长、中央训练团教育长、湖北省主席等要职,在国民党内部被称为是“蒋介石的替身”“第二号人物”。陈诚主鄂后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烟斗争,规定凡种、贩、吸、售鸦片者一律枪决。他果真杀了一批烟贩,其中包括在恩施城内珠市街开设烟馆的老板田颍浩等人。
1939年6月,蒋经国就任江西省第四行政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后,下令在专署所辖的11个县中开展禁烟、禁赌、禁娼。8月间,他果断地查封了广东某军长出资开办的仁记宝成土膏行,当众焚毁缴获的价值20万银洋的19箱烟土。1940年7月1日,蒋经国又宣布,所有查获的烟犯,无论种、运、吸、售一概处以极刑。[156]他曾在一次会议上指出:“在赣南,单在南康一县,每年在鸦片烟上要消耗270万元……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将这些烟、赌、娼、匪上所消耗的钱转移到生产建设上来。”蒋经国先是枪毙了三个没有任何背景的烟馆老板,又将与广东军阀关系密切的大烟贩黄子裳判了15年徒刑。黄子裳在赣州开设了贩土总店,在遂川也开了一家商行,以贩卖蚕丝为掩护贩卖鸦片烟土,在南康的唐江建有花园洋房一栋。不过此人被判刑后由于广东方面要人曾有所表示,第一年减了5年刑,至第二年就提前释放了。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迁都重庆,蒋介石本人曾经兼任四川省主席一段时间,加紧了对大后方的控制。1940年,四川省政府公布了《限期办理吸烟户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先后成立了禁烟缉查处、戒烟委员会,缉拿惩办烟毒贩,贩毒者逐渐减少。1941年富顺县政府在年度工作报告中称,全年缉获烟毒案129起,烟贩210人,已判决201人。“凡过去贩运烟土之道路,俱于其要隘设立盘查哨……检验夹带偷运……私烟馆及售提篮烟尚未绝迹之乡镇,已令饬严督所属切实检讨……务使售烟之任何诡秘现象,一举廓清”。同年2月,綦江县政府也发出了严禁私自出售烟土的布告,称“本县各区镇乡尚有多数秘密烟馆,更有少数烟膏烟土,公开卖售……兹饬各区镇乡限两个月内务将所属远近地方所有红灯、烟馆、烟土、烟膏、烟灰及一切代替品,一律彻底肃清。倘再发现上项事情,定将有关区镇乡长撤职查办”。不过第二年7月綦江县县长给川东区禁烟巡察执法监部的文书中承认,“本县烟毒没有禁绝”,他认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本县幅员辽阔,接连黔边,暗中勾结汽车司机及过往部队武装走私,非本府力量所能防止缉获”。抗战时期,茂县县长杨特树伙同专区保安司令部参谋谭大志等人合伙做鸦片生意曝光后,省政府即下令将杨撤职,解送成都关押查办。
如前所述,抗战时期甘肃省是在马家军阀的控制之下。马家军阀一方面自己放手贩烟,另一方面为了应付中央,对一些没有背景的小土膏行店进行清理整顿。甘肃禁烟督察分处在1939年9月制定了《特许成立土膏行店办法》,限定设立390家土膏店,严防私售。1940年4月10日,甘肃省政府鉴于土膏行店流弊滋生,下令将土膏行店一律撤销,同时成立临时烟土管理所,严禁烟土内销。1941年甘肃省政府报告称,该省各项禁政均已依限完竣。当年又在临洮、平凉、华亭、静宁、陇西、庆阳、甘谷、安西、玉门等县缉获烟土共4000余两,烟棒2691枚。1942年、1943年,全省合计缉获烟土5121.146万两、烟犯1804人。1944年在武都、文县、西固、岷县、武威、卓尼等12县解缴烟土7800余两。
据不完全统计,国民政府在1941年初—1943年底的3年善后期内,共查办烟毒案件41117件,处理烟毒犯58213人,缉获各类毒品8213.296公斤。应当说,禁烟的成绩还是不小的。
二、解放区的禁毒
三、陕甘宁边区的禁毒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各抗日根据地在十分艰难困苦的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地动员一切入力、物力、财力投入抗日斗争,粉碎日本侵略者毒化中国的阴谋,大多建立了禁毒机构,发布禁毒法令,进一步推动禁毒工作的进行。
1940年1月27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条例》。其首先宣布“本条例依据国民政府颁布禁烟禁毒各种法令并参酌特殊情形而制定”,并明确规定,凡贩运和销售烟毒者,帮助或庇护他人吸食、注射和贩卖烟毒者,均依禁烟禁毒条例治罪。具体办法是:烟毒价值在10元以内者,罚1个月以下苦役,并科10元以下罚金;烟毒价值在11—50元之间者,罚6个月以下苦役,并科100元以下罚金;烟毒价值在51—100元之间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200元以下罚金;烟毒价值在101—300元之间者,处1—3年有期徒刑,并科500元以下罚金;烟毒价值在301—500元之间者,处3—5年有期徒刑,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烟毒价值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并没收其家产。同时规定,凡直接或间接受日寇之主使以烟毒危害民族生机者,按惩治汉奸条例治罪。
陕甘宁边区的禁毒工作遭到过一些阻力和干扰。1939年12月,国民党陕西省第二区行政督察专员兼绥德县县长、绥德军运代办所所长何绍南派遣其运输队分队长高步元、冯志胜等5人,伪造八路军臂章及一一五师通行证,携带大批烟土企图运入边区贩卖,被八路军绥米葭吴警备司令部当场查获,烟土18件被没收。为此八路军后方总留守处致函西安行营主任等,指出“贩卖烟土者,既违国法又败军誉,以遂其饱吃摩擦饭大发国难财之伎俩……污损国家体制,所关尤大”,要求予以严肃处理。另有些唯利是图的奸商变换手法,进行破坏。宁夏河西产烟区一河南奸商乔装磨剪刀的手艺匠,在安放磨刀石的板凳中间凿空,把煮好的烟膏注入其中凝结成块,再带到边区贩卖,幸被高度警觉的妇女同志发现而未果。[166]在边区内部,一些人在强大的禁毒压力下,“变明吸为暗吸,变明卖为暗卖”。为此陕西曲子县县长马锡五在1940年3月提出,“似此以往,不特流毒难绝,且易招致匪类”。他提出的应对办法是设立戒烟所,网罗各县烟民,限期禁绝。
1940年3月25日,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司令员兼代专员王震发布告示,提出“鸦片是害人的毒物……警备区是保卫大西北的国防前线,禁烟的问题更关重要……本区军民要坚决禁绝境内的鸦片烟毒,特规定下列的几个办法:
一、所有公膏店或代售所,现存烟土、烟膏,自布告日起,在三个月内必须完全卖出;二、自布告后不准再由境外购买鸦片烟土入境,如经查出有新购入境之烟土,一律没收并处以严刑;三、三个月后,不准再有鸦片烟的买卖,倘有未曾卖尽的烟土、烟膏,或仍图谋利私相秘密买卖的,一经查出,即将鸦片没收,并处严刑;四、吸食鸦片的人,不论是登记的未登记的,必须在3个月内戒除,不然到3个月后,再查出有吸食鸦片的就予以严重处罚”。告示最后说,“希望从事于鸦片营业的人和吸食鸦片的人,要了解你们做的是亡国灭种的坏事情,是绝对不应该的”。因此,必须切实执行上述办法,以免将来受政府处罚。
稍后,甘肃庆阳县政府也发出禁绝烟毒布告,规定“凡外来烟土,即行随时随地没收之”;“凡烟贩烟馆,统限于五月底(即农历四月二十五日)一律禁止贩卖”;“凡有违背上列条款之一者,除没收其烟土烟具等以外,并予以严厉处分”。
1941年10月23日,八路军总司令朱德和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联名发出布告,指出:“我边区自来厉行禁种禁吸,烟毒早经肃清。乃至日寇在华北纵毒,致有少数贪图重利之徒,不惜干犯禁政,偷运烟土,往来贩卖,随意逗留于边区境内。始而接报与友区接壤之城市发现烟土,近则愈演愈烈,甚至延市亦有烟土踪迹出现。若不重申禁令,严加取缔,恐其到处散布,可将遗毒地方。本总司令、主席为保护边区人民福利,维持政府禁政,对此业已根绝之毒物,断不容其重见于边区”。因此布告宣布,自即日起,无论何人,凡偷运烟土逗留边区境内者一律“按边区禁烟法令严惩,决不姑宽”。
1941年,陕甘宁边区又制订了《禁烟毒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之烟毒分类如下:(1)鸦片,(2)吗啡,(3)高根,(4)海洛因,(5)各种烟毒配合或化合丸药”;并规定:“买卖或贩运烟毒者”、“帮助或庇护他人吸食、注射及买卖、贩运烟毒者”均以违犯禁烟禁毒条例论罪。次年年初,经过边区政府第四次政务会议决议,设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专管厉禁烟毒事务。
尽管有此三令五申,但私买私卖烟土的案件仍时有发现。
1941年11月,绥德县吉镇人民合作社在固临县境内出售烟土被查获后,绥德县县长还为之向边区政府说情,请求发还该项烟土,被边区政府严词驳回。
1942年2月,延安七里铺新华客栈旅客贾福清因贩卖烟土被处分不服,向边区政府呈文请求发还被没收的烟土,3月5日被边区政府驳回
1942年3月12日,正在延安县川口区柴家崖村医院休养的一二〇师四纵队某团马夫周喜勤卖给乡民谢鸿瑞大烟土1两5钱,每两价洋600元,接着周又在3月27日卖给乡民姬树杰大烟土2两,每两价洋550元。案发后,周、谢、姬一并送至陕甘宁边区司法处羁押。周喜勤所得卖烟土款2000元被依法判决没收,人被送回原部队,谢鸿瑞、姬树杰两人因买烟土各判徒刑。
1945年1月,绥德义合镇脚夫宋维章与同镇商人霍国柱、吴堡石砖村脚夫宋居有3人从山西日本人方面购得料面3两,每两41万元,运到延安后经供销处黑光堂卖给刘庆堂、黄建章等五人。案发后宋维章于4月11日被延安市公安局拘捕,12日被法院起诉。陕甘宁边区主席林伯渠接报后,于5月11日发布严禁料面入境的命令。命令指出:“近来竟发现有奸商以种种诡诈伎俩从敌占区偷运料面入边区销售,绥德、延安两地已破获多起,除究办外,各级政府须立即通令所属严密查禁,一方面防止偷运入境,另一方面对已入境毒品彻底查获并毁灭之,并广为宣传,使人民了解敌人的毒化政策。如仍有不觉悟分子,再行偷贩,必须严惩不贷。”[174]
四、其他抗日根据地的禁毒
抗战时期除陕甘宁边区设有禁烟督察处外,模范根据地——晋察冀边区也成立了禁烟督察总局。晋察冀边区禁烟督察总局“为了粉碎敌寇毒化政策,彻底根绝烟毒起见,除应依照禁烟治罪条例,对贩吸烟土者从严惩办外”,经讨论制定了《查获烟毒奖励办法》。《办法》规定:“不论部队、地方武装、政权工作者,群众团体、民众,均可查缉贩吸烟土者,查获送案后,享受同一的奖金”;“查获烟案,不论案内贩吸入犯到案与否及有无罚金,每两烟土一律给以2元之奖金”;“奖金由罚金留支,无罚金者由预备费开支。”1941年春,日本侵略者为了毒化边区,多方偷运毒品白面、红丸等到晋察冀边区繁峙、应山等地贩卖并强迫在游击区、半游击区的民众以产粮之地种植鸦片。为此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于4月25日发出命令,指示“各级政府务须提高警觉,切实注意防范。应即迅速发动广大群众,开展灭毒运动,一面严密稽查,不使白面等类毒品输入边区;一面开展拔苗运动,将所种植鸦片悉予根除,改种粮食”。
晋西北根据地也十分重视禁毒问题,1941年1月专门发布《禁烟治罪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贩运毒品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数量在200两以上者将处死刑。军政工作人员贩毒则“加倍处罚”。
晋冀鲁豫边区于1941年7月起实施《毒品治罪暂行条例》,规定“贩卖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全部或一部,并科罚金;但被胁迫贩卖数量极少者,得减轻其刑”。
山东抗日根据地1943年2月以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的名义公布了经省临时参议会通过的《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条例》明确规定,“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规定公务员包庇受贿、纵容毒犯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在南方,日本在沦陷区的统治政策之一就是“贩卖鸦片烟,廉价推销日货,扩大其市场,就地收集各种军用资材”。因此,贩卖毒品实为日军“以战养战”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淮南抗日根据地内,由于日伪用尽一切办法把鸦片、海洛因、红丸、吗啡等毒品偷运进根据地,仅路东地区每年因吸食鸦片而流出的资金就有300万元以上。抗日民主政府为减少资金外流,杜绝漏厄,一面表示要禁绝烟毒,建立了禁烟局,“凡贩卖白面、红丸以及海洛因者,一经缉获,一律处以死刑”;一面对鸦片采取较缓和的分期禁绝办法,同时向暂时允许存在的土膏店征收高额土税,迫使土膏店老板抬高烟价,让“烟民自感经济困难,而不得不自行戒绝”。
皖江抗日根据地政府在禁烟的过程中政策有过调整,一开始是严厉禁烟,枪毙烟馆老板,严禁吸食鸦片,弄得个别烟民逃往敌占区去了。后来根据地政府为了不妨碍抗战大局,改为在敌我边缘地区大力征收鸦片税。其出发点和客观效果与淮南根据地相同。
苏南抗日根据地则将重点放在严格把关上,坚决“禁止毒品输入”。1941年1月13日,抗日民主政权苏州县人民抗日自卫会公布《禁毒暂行条例》和《禁烟办法》。
浙东抗日根据地对毒贩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规定“贩卖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全部或一部”。在可能倾家荡产的情况下,一般的毒贩自然不得不权衡利弊得失,不敢轻举妄动了。
Copyright ©2014-2023 krzzj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8022032号 湘公网安备43010402000821号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731-85531328 19118928111
纠错电话:15116420702(微信同号)
QQ:2652168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