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模式。二战后,美国宣布放弃德国和日本的战争赔偿,实质上其放弃的只是加害国德国和日本的政府赔偿,而从未放弃有关民间赔偿。美国对德国的民间索赔获得了显著进展,美国籍犹太人和被奴役的战俘劳工得到了一定数额的赔偿。近几年,美国针对日本拒不承担民间赔偿的顽固立场,通过地方立法,允许受害个人在美国地方法院,对参与加害的日本企业提起诉讼,并由美国法院予以判决和执行。这一法律举措的效果令世人瞩目。
(二)苏联模式。苏联在二战结束后,一方面从日本曾占领过的中国东北地区取得大量物资补偿,并将日军战俘运往西伯利亚和中亚等地作为劳役抵偿的对象;另一方面,苏联随后又声明放弃日本的国家赔偿和民间赔偿。由于苏联是受害国中唯一因战时苏日中立条约未遭遇日本直接侵略的国家,因此,苏联放弃日本,包括民间赔偿在内的全部战争赔偿缺乏典型意义,仅能起到与其它模式比较的有限作用。
(三)中国模式。依照 1972 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国放弃了日本向中国国家战争赔偿的要求,但并未放弃日本侵华战争受害民众的民间赔偿的要求。中日两国 1982 年联合声明是具有条约性质的法律文件,应按国际法上的条约解释规则,对这一法律文件作全面、准确、合理的解释,其理由为:( 1 )该文件未如苏联声明那样,在放弃日本对中国国家战争赔偿时,明确提及同时放弃对日民间索赔的要求。( 2 )该文件是中日两国政府订立的,在中国受害民众未经特别程序授权的情况下,中国政府放弃的只能是政府与政府,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赔偿要求。( 3 ) 1992 年以来,中国领导人多次谈话,表明了中国从未放弃受害民众对日民间索赔的立场。( 4 )广大中国民众和学者均认为,中国没有也不应放弃对日民间索赔的要求,主持正义的外国民众和学者,包括日本民众和学者支持基于对该文件的认识而形成的这一立场。
(四)韩朝模式。此模式反映了蒙受日本侵略的众多中小国家的共同主张,其最核心的内容是:要求日本全面承担战争赔偿责任,认真履行对受害国国家赔偿和民间赔偿的义务。这一模式的特点是:( l )将日本对受害国战争赔偿的态度与对日本的国家关系联系起来。例如,朝鲜坚持日本不承担战争赔偿责任就不与日本建交的立场。( 2 )受害国政府公开支持国内民众的对日民间求偿活动。( 3 )在朝鲜半岛南北方的统一谈判中将协调双方的对日民间赔偿要求列为内容之一。 《中日联合声明》
1972 年 9 月 29 日 ,中日双方在北京签署《中日联合声明》,宣布 “ 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布结束 ” 。其中第五条写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 但是,国家放弃 “ 战争赔偿 ” 并不等同于民众受害者放弃了个人追索 “ 受害赔偿 ” 的权利。 1992 年 3 月,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发表讲话时说,二战中的 “ 民间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日本赔偿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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