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军侵华时化学战特点
由于化学战具有特殊的敏感性,各国对作战控制权均高度集中。日军对美、英、苏等强国使用化学武器作战,必须经过天皇批准,因此除太平洋战争上极个别战例外,基本上没有进行化学战。至1944年夏季,由于战局严重恶化,为避免前线指挥官在紧急情况下擅自使用,日本军部更将全部化学武器撤到后方。在中国战区使用化学武器,只需要陆军参谋总长批准--日军控制权差别实际反应了对手国力的强弱。
每次大规模作战前,日军还专门发布指令,规定允许使用化学武器的种类。1937年7月28日,日本陆军参谋总长闲院宫载仁亲王下达“临参第421号命令”,允许“适时使用催泪性毒气筒”,根据这一命令,日军驻华北第10师团于同年10-1938年5月间,共使用了1,619个催泪性毒气筒。1938年4月21日闲院宫载仁亲五下达“大陆指110号命令”,允许在战领区使用红筒和轻迫击炮红弹,并规定"要尽可能将使用地域内的敌人歼灭,以销毁残存证据"--从此,屠杀中毒伤员成为日军行动的惯例。
日军对华化学战贯穿了八年全面抗战的始终,地域遍及18个省,有准确记载的战例达2,000多次,造成中国军队伤亡8万多人(实际使用的次数和伤亡应多于此)。从缴获的日军化学战记录与中方记录进行比较可知,同时期日方记录次数较多,有时甚至为中方记录的2-3倍--化学战杀伤力巨大,很多时候因为没有受害者生还而无从查证。
日军在侵华不同时期进行化学战的情况是有差异的,但基本和战争进程一致。在正面战场上:1937年使用次数较少,且带有试验性质,由于发现效果极好,遂迅速总结经验并改进战术、训练及编制;1938-1939年日军进行化学战次数急剧增多,而且扩大到战役规模;1940~1941年化学战也很频繁,1943年以后逐年递减,但到1945年日本投降后,还发生过个别日军部队以化学武器顽抗的战例。
从日军使用毒剂种类上看、喷嚏性的二苯氰胂(日军称"红1号")最多,占已知战例的81%,致死性毒剂占19%。其中原因并非出于人道考虑,而是由于二苯氰胂可以迅速使无防护士兵丧失战斗力(抗战初期,日军发现我军防毒面具无法防御二苯氰胂),同时,日本士兵的防毒面具又可以提供足够的防护。另外,二苯氰胂在战场上有效时间短,通常在几十分钟以内--上述特点非常适合支援日军步兵的进攻。相反,使用毒性大且作用时间长的芥子气,反而会限制了日军自己的行动,但日军往往在作战不利时大量使用芥子气,特别是在防御和退却时。
从日军毒剂投放方式上看,炮兵攻击最多,占64%,近战使用占29%,空投和布毒占7%。日军对我军后方广泛采用汉奸投毒的办站,甚至多次发现其收买几岁到十几岁的小汉奸直接混进军队营房投毒,并且借此制造恐怖,以趁机进行反抗日宣传活动。在敌占区,日军曾强迫平民注射毒针,如强迫注射绝嗣针、或为日军修建工事的民工注射哑针。
从日军化学战规模上看,主要以中、小规模为主,平均每次使用毒剂弹(筒)数十到数百发,大规模使用较少。主要原因是中国军队汲取淞沪会战的教训,放弃了大规模阵地战,主要采用运动战和游击战,致使日军大规模化学战能力没有施展的机会。另外,大规模化学战对准备工作、自然条件、协同动作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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