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37年7月到1938年10月武汉失守以前,日本以“速战速决”为目标,以野蛮的军事抢劫为主,对沦陷区的经济进行掠夺。在此期间,日本侵略军在华北地区采用公开没收和霸占的方式,抢夺我民族资本工厂900余家,资本总额达1.2亿多元。攻占江南后,就立即霸占了苏州、无锡、杭州、镇江等地的全部荼场和丝场。
武汉失守,中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日本在经济上采取“以战养战”的策略,逐步废弃了过去直接抢劫的野蛮方式,改用以经济统制为主的方式进行经济掠夺,即对沦陷区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金融等所有经济部门实行垄断,控制产品和原料,对沦陷区人民实行物品配给制度,以缩减人民的消费,使其搜刮最大化。如1938年11月,日本先后成立了“华北开发公司”和“华中振兴公司”,支配整个华北和华中地区一切物资的开发、统制和产销经营。
日本帝国主义就利用这两种手段对沦陷区的金融、工矿业、农业等进行各种形式的掠夺。在金融方面,日伪先后在沦陷区设立银行20余家,这些银行除经营一般业务外,都发行没有准备金的伪钞,如伪华北联合准备银行,最初资本不足5000万元,但发行的“联银券”1939年达4.5亿元,1941年突破10亿大关。侵略者用“刺刀”推行伪币,维持“信用”,榨取中国人民的血汗。在工矿业方面,日本最初主要采取直接抢劫的方式,改变策略以后,主要以“中日合作”的名义实施掠夺。比如前面提到的具有垄断性质的“华北开发公司”和“华中振兴公司”都是打着“中日合办”的旗号开办的,名义上规定,华北公司中国出资45%,日本55%,华中公司中国投资51%,日本49%,以此引诱中国资本家与日本合作,但实际上,所谓日本投资往往有名无实,而企业经营权却全归日本,大部分利润也归日本所有。
在农业方面,日本的掠夺形式主要有强占土地、通过地方伪政权征取苛捐杂税、低价强制收购农产品、直接抢夺粮食、耕畜、财物等,日本侵略者藉此掠夺了大量的农产品。以粮食为例,1939年仅在华中就运出大米700万石,1940年更增加到900万石以上。
除了对关内沦陷区掠夺以外,自1931年占领东北三省后,日本帝国主义还以差不多同样的手段对东北进行了大肆的掠夺。据统计,1940年- 1944年日本从东北输出粮食3330.8万吨,1932年- 1944年攫取东北煤炭1. 15亿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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