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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窃取中国钓鱼岛真相
来源: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2023-02-04 18:09:31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加快对外侵略扩张。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并改称冲绳县。此后不久,日本便密谋侵占钓鱼岛,并于甲午战争末期将钓鱼岛秘密“编入”版图。随后,日本又迫使中国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所有附属各岛屿。

  日本密谋窃取钓鱼岛

  日本政府声称,1884年左右发现钓鱼岛,并认定该岛为“无人岛”,随即对钓鱼岛开展秘密调查,并试图侵占。甲午战争爆发后,日本趁战争之机将钓鱼岛和黄尾屿“编入”冲绳县。1895年6月10日,古贺辰四郎向日本内务省提出《官有地拜借御愿》,即“租借申请”。1896年9月,日本政府同意将所谓“鱼钓岛”和“久场岛” (即,钓鱼岛和黄尾屿)无偿租借给古贺辰四郎使用30年。

  古贺辰四郎

  1885年,日本天皇为了做好对华发动侵略战争的准备,秘密下令对中国沿海区域进行战略调查,钓鱼岛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目标。据日方称,当时的日本内务省曾为此专门向冲绳县知事西村捨三发出指令:一、对位于冲绳和中国福州间的“无人岛”进行调查;二、调查后,即在岛上树立国标。

  明治天皇

  日本外交文书记载:1885年9月22日日本冲绳知事西村捨三向明治政府内务卿山县有朋报告:“有关调查散在本县与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事宜,……恐无疑,系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调查时即立标仍有所疑虑。”可见,西村捨三清楚地知道钓鱼岛并非无主岛。

  西村捨三

  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知事西村捨三向内务卿山县有朋的致函

  1885年10月21日,外务大臣井上馨复函

  井上馨

  1885年10月9日,日本内务大臣山县有朋就钓鱼岛主权一事致函外务大臣井上馨征求意见。井上馨于1885年复函说:“此岛屿近清国之境,较之前番勘察已毕之大东岛方圆甚小,且清国已命其岛名。近日清国报纸等,风传我政府欲占台湾近旁之清国所属岛屿云云,对我国心怀猜疑,我国已屡遭清政府之警示。此刻若公然建立国标等举策,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仅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土地特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可见,日本人对钓鱼岛垂涎已久,但因顾虑中国的反应而未敢轻举妄动。

  1894年5月12日,冲绳县知事奈良原繁复函

  1894年5月12日,冲绳县秘密调查钓鱼岛的最终结论是“自明治十八年(1885年)派县警察对岛进行勘察以来,未再开展进一步调查,故难提供确切报告。……此外,没有关于该岛之旧时记录访谈录以及显示属我国领有的文字或口头传说的证据。”

  日本于1894年7月发动甲午战争,同年11月底,日军占领中国旅顺口,清朝败局已定。在此背景下,1894年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务大臣陆奥宗光,认为“今昔形势已殊”,要求将在钓鱼岛建立国标、纳入版图之事提交内阁会议决定。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秘密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县管辖。

  1894年12月27日内务大臣野村靖致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的函

  1895年1月14日设立标桩的内阁会议决定

  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战败,被迫与日本签署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钓鱼岛等作为台湾“附属岛屿”一并被割让给日本。

  马关条约

  1900年,任冲绳师范学校教谕的黑岩恒受到英国人将该岛屿称为“尖头诸岛”(Pinnacle lslands)的启发,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改称为“尖阁列岛”。

  黑岩恒

  美日对钓鱼岛私相授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应与台湾一并归还中国。但20世纪50年代,美国擅自将钓鱼岛纳入其托管范围。70年代美国将钓鱼岛“施政权”“归还”日本。美日对钓鱼岛进行私相授受,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是非法的、无效的,没有也不能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

  “二战”后钓鱼岛归还中国

  1941年12月9日,中华民国政府发布文告,正式对日宣战。在该公告中特别提出废除中日两国之间的一切条约、协定,《马关条约》也随之作废,中国公开声明要收回台湾。

  中国民国政府对日宣战布告

  开罗会议

  开罗宣言英文件

  开罗宣言中文件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发表了《开罗宣言》,坚持日本无条件投降,剥夺日本自1914年“一战”后在太平洋所占领之一切岛屿;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波茨坦公告》发布现场

  波茨坦会议现场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表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该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

  1945年9月9日侵华日军代表在南京签署并递交投降书

  日本投降书

  日本签署投降书

  1945年8月15日,日本东京湾“密苏里”号战列舰上,日本外相重光葵和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在由美国起草,经杜鲁门总统批准的受降书上签字。1945年9月9日上午9时,日本帝国陆军大将冈村宁次在中国南京,在国民党的受降书上签字投降。

  在《日本投降书》中,日本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

  台北公会堂

  台湾行政长官陈仪接受投降书

  1945年10月25日上午10时,中国战区台湾省对日受降典礼在台北公会堂举行,日本第十方面军司令官兼台湾总督安藤利吉在降书上签名盖章。被日本侵占半个世纪的台湾及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回归祖国怀抱。

  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英、日文版)

  1946年1月29日颁布的《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67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

  美国非法将钓鱼岛纳入托管范围

  1951年9月8日,美国等国家与日本签订《旧金山和约》,美军接管琉球群岛时擅自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划入琉球群岛美国民政府管辖的范围内,日本据此强行宣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琉球群岛范围,是日本所谓的“有效控制”领土。

  盖有日本天皇玉玺印章的《旧金山和约》文本

  《旧金山和约》签署仪式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签订》(1951年)

  1951年9月8日,日美在旧金山美国陆军第六军司令部签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条约不仅构成规定日本从属美国的法律依据,而且使美国可以在日本几乎无限制地设立、扩大和使用军事基地。同时依据条约第五条,一旦日本受到武力攻击,美国便可以“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

  琉球群岛概念图

  1953年12月25日,琉球群岛美国民政府民政副长官、美国陆军少将David.A.D.Ogden发布“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群岛的地理界线”布告。用六个经纬点的地域界限,将钓鱼岛划归琉球诸岛。该文件擅自扩大美国托管范围,将钓鱼岛列屿非法划入美国琉球托管区域。美国成为战后钓鱼岛问题的始作俑者。

  1970年9月10日,美国依照“冲绳民政第27号文告”所划定的琉球群岛范围,将钓鱼岛划入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

  美国人划定的冲绳管辖范围

  1971年6月17日在东京的换文仪式

  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署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将琉球群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同年11月,美国参议院批准相关协定。此举引起中国政府的坚决反对。

  1971年10月美国政府声明

  由于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强烈反对,美国不得不公开澄清其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的立场。1971年10月,美国政府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施政权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他们将这些岛屿施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施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

  1971年11月美国政府声明

  1971年11月,美国参议院批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时,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称,“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日本,都宣称对这些岛屿拥有主权。美国国务院认为美国在这方面的权利完全来自对日和约,从这和约美国只接到管理权,没有主权。所以当美国把管理权交给日本时,并不表示主权的转移(美国没有主权),也不影响任一方主权的主张。本委员会重申这个条约不影响任何一方对尖阁诸岛或钓鱼岛列屿主权的主张”。这一声明表明,美国并未承认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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