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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群岛历史属性研究——基于中外史料与近代国际法的综合考证
来源:胡平   2026-06-27 16:11:42

  摘要

  琉球群岛地处西太平洋东海与菲律宾海交界,扼守第一岛链核心区位,其历史主权、法理地位长期存在争议,是中日地缘研究、海洋权益、战后国际秩序研究不可回避的核心命题。本文以完整时间脉络为线索,分古代中琉宗藩体系、日本渐进侵吞琉球、近代吞并的非法性、二战国际公约对琉球领土处置、战后美国托管与私相授受、当代琉球地位法理困境六大板块,综合中国明清官方档案、琉球汉文史料、日本幕府原始文书、欧美近代外交记录、二战国际法律文件多重史料交叉考证。研究证实:1.古琉球为独立王国,明清五百年间形成稳定、制度化的册封朝贡宗藩关系,琉球拥有独立国家完整主权,不属于日本固有领土;2.17世纪萨摩入侵仅实现有限勒索,从未获得琉球主权,琉球法理上仍为独立藩属国;3.1872年改琉球藩、1879年废琉置冲绳县,是日本单方面武力胁迫、外交欺诈完成的非法吞并,清政府始终未承认该领土变更,不具备国际法领土变更要件;4.《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明确限定日本领土范围,琉球不在日本法定领土之内,战后由联合国授权美国实施战略托管;5.1972年美日《冲绳返还协定》仅移交行政管理权,不涉及主权转移,美国无权单方处置琉球主权,该协定不改变琉球未定主权的法律状态;6.当代琉球本土自治诉求、国际法学界主流观点均佐证:琉球从未合法成为日本领土,琉球群岛主权至今属于未最终定论的悬案。本文厘清长期以来日本单方面塑造的“冲绳自古属日”历史叙事误区,还原客观史实,为研究东亚海洋领土争端、战后国际领土秩序提供史料与法理支撑。

  关键词:琉球王国;宗藩体系;废琉置县;开罗宣言;冲绳返还;领土主权

  引言

  西太平洋琉球群岛北起奄美大岛,南至先岛诸岛,绵延千余公里,包含冲绳本岛、宫古、八重山等大小岛屿数百座,近代日本将全域命名为冲绳。长久以来,日本官方教科书、对外宣传构建统一叙事:琉球自古为日本领土,1879年废藩置县只是内部行政区划调整,二战后美国托管、1972年归还完成主权闭环。该叙事长期遮蔽真实历史脉络,混淆古代宗藩关系、近代殖民吞并、战后国际条约三层关键史实,造成国际社会对琉球历史属性普遍认知偏差。

  现有学界研究分为三类:其一,日本本土主流史学,以明治政府官方档案为单一依据,刻意淡化中琉五百年册封史,放大萨摩藩短期控制,论证琉球“日属固有领土”,带有强烈国家本位主义,史料取舍存在明显选择性遮蔽;其二,欧美国际法研究,多聚焦二战托管条约,对古代东亚宗藩体系缺乏深度考据,难以完整评判19世纪吞并行为合法性;其三,中国学界研究,多侧重明清中琉交往、批判明治吞并非法性,但部分成果割裂古代历史与战后国际法衔接,缺少完整贯通一万两千年时间维度、结合古代东亚国际秩序与近代西方国际法的综合论证,篇幅较短,史料支撑单薄。

  基于现有研究空白,本文整合《明实录》《清实录》《琉球国志略》《中山世谱》等一手汉文史料,《萨摩旧记》《明治外交文书》日方原始档案,《开罗会议纪要》《对日和约》等国际法律文本,辅以19世纪欧美驻华、驻日外交官回忆录,从历史史实、传统东亚国际秩序、近代领土变更国际法、战后国际条约四重维度系统论证琉球群岛真实历史属性,完整还原琉球从独立王国到被日本非法侵占、战后托管、主权悬置的全过程,客观辨析美日“冲绳返还”的法律局限,同时兼顾琉球本土民众近代以来的复国、自治运动史实,客观指出日本对琉球统治缺乏完整合法历史与法理依据。全文兼顾史料考据与法理分析,客观中立还原史实,文末整理规范中英文、中日文参考文献,满足学术论文写作规范。

  一、古代琉球:独立王国的确立与明清中琉宗藩体系(14世纪—1609年)

  1.1 琉球早期文明与统一王国建立

  琉球群岛原生族群为琉球族,语言、风俗、信仰、政治体制与日本列岛大和民族存在根本性差异,不存在同源隶属关系。据琉球官方正史《中山世谱》《球阳》记载,琉球早期分为山南、中山、山北三国,彼此独立,互不统属。1429年,中山王尚巴志统一三山,建立统一琉球王国,定都首里城,确立完整中央官僚体系、赋税制度、外交体系,形成独立国家形态。

  从地缘与族群层面区分:日本大和政权核心统治区为本州、九州、四国、北海道,古代日本政权势力从未跨越东海抵达琉球群岛。琉球自有文字体系,早期使用琉球古文字,官方外交文书通用汉字,宫廷礼制、官制、历法全面吸收中原制度,而非日本幕府体制。民间服饰、婚丧、祭祀、建筑风格均形成独立文明体系,直至近代才被日本强制同化。

  14世纪明初,琉球三国主动派遣使臣赴明朝贡,开启中琉官方交往。洪武五年(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派遣杨载出使琉球中山国,册封察度为中山王,确立册封制度。山南、山北两国相继入贡,明朝分别赐封国王,古代东亚特有的册封—朝贡宗藩关系正式落地。

  1.2 明清制度化册封体系:琉球法理上的独立藩属国

  宗藩体系并非近代殖民统治,而是古代东亚以礼治为核心的国际秩序,核心规则可概括为两点:第一,藩属国拥有完全独立内政、军事、经济主权,中央王朝不派驻官员、不驻扎军队、不征收赋税,不干涉藩属国内部事务;第二,藩属国承认中原王朝天下共主地位,定期遣使朝贡,新国王继位必须接受中原朝廷遣使册封,才具备合法统治正统性,中原王朝承担藩属国遭受外敌入侵时的安全救助义务。

  中琉册封体系延续五百余年,制度高度稳定:

  明代自洪武至崇祯,先后派遣册封使臣15次;清代顺治至光绪,派遣册封使臣8次,每次册封使团规模两百人以上,携带皇帝诏书、敕书、印玺,在首里城举行正式册封大典,完整流程载入《明实录》《清实录》及琉球《历代宝案》。《历代宝案》为琉球官方外交档案汇编,完整收录1424—1867年中琉往来文书,全部汉文书写,清晰记录琉球国王自主处理国内政务、自主派遣商船开展海外贸易、自主与东南亚诸国外交往来,明朝、清朝从未干预。

  经济层面,明朝专门设立福建福州柔远驿作为琉球贡使驻留馆舍,开放朝贡贸易,允许琉球船只来华采购丝绸、瓷器、铁器,同时琉球输出硫磺、苏木、海产品,贸易规则由中琉双方协商制定,不存在经济掠夺。军事层面,明清从未在琉球驻军,琉球拥有本国军队,海防、治安完全自主。

  外交独立性层面:琉球王国除向明清朝贡外,独立开展对朝鲜、安南、暹罗、爪哇等国外交通商,外交文书均以琉球国王名义独立签发,无需经过日本任何政权许可。这一史实直接证明:在1609年萨摩入侵之前,琉球是完全独立主权实体,与日本幕府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1.3 1609年萨摩藩入侵:有限控制而非主权吞并

  1609年,日本九州萨摩藩岛津氏出兵三千入侵琉球,攻破首里城,俘虏尚宁王,逼迫琉球签订不平等条约,要求琉球每年向萨摩缴纳贡物,同时分割奄美五岛划归萨摩直接管辖。此次入侵是日本势力首次介入琉球,但从当时中日琉三方史料可证,萨摩并未取得琉球主权:

  第一,德川幕府并未将琉球划入日本版图,幕府对外始终承认琉球为中国册封藩属国,允许琉球继续向明清朝贡,保留琉球国王、首里朝廷完整行政体系,不废除琉球国号;

  第二,萨摩索取年贡仅为经济勒索,琉球中央政府依旧自主管理冲绳、宫古、八重山核心岛屿,官吏任免、司法、对外通商权力仍归琉球王室;

  第三,清政府完全知晓萨摩侵琉史实,但从未承认日本对琉球拥有任何主权,历代册封使臣抵达琉球,仅与琉球国王交涉,不经过萨摩官员,明清官方文书始终将琉球列为独立朝贡国,与日本并列记载。

  德川幕府时期形成特殊“两属”表象,但法理分层清晰:对内行政、正统合法性来源于中国册封;对日本仅承担经济贡赋,属于武力胁迫下的临时经济义务,不构成领土主权转移。近代西方国际法中,单纯索取贡品、间接经济控制,不满足领土割让、主权移交的法定要件,因此1609年事件不能作为日本拥有琉球主权的历史依据。整个江户时代两百余年,琉球国家形态完整存续,国号、王室、朝廷、外交体系从未消亡,仍是国际社会(东亚)公认独立政权。

  二、明治维新后日本渐进侵吞:从改藩到废琉置县的非法操作(1868—1879)

  2.1 明治维新对外扩张战略与琉球政策转向

  1868年明治维新开启,日本全面抛弃传统东亚宗藩秩序,效仿西方近代殖民国际法,确立对外领土扩张国策,将吞并琉球、朝鲜作为南下扩张首要目标。江户时代幕府对琉球采取温和间接控制,明治政府则推行激进“内地化”改造,分三步剥夺琉球主权:1872年单方面改琉球王国为琉球藩;1875年强制中断琉球对清朝贡、废除清式礼制;1879年武力登陆首里,废琉球藩,设立冲绳县,强制迁徙尚氏王室至东京,完成吞并。

  整套流程全程未与清政府平等协商,多次使用外交欺诈、武力威慑手段,每一步领土变更均未获得宗主国清政府书面承认,完全违背当时通行的国际交往规则。

  2.2 1872年“改琉球藩”:单方面变更国家属性无效

  明治五年(1872),日本政府未提前告知琉球王室、未通报清政府,单方面发布政令,将“琉球王国”降格为日本内务省管辖的“琉球藩”,册封尚泰为琉球藩王,试图将中琉宗藩关系置换为日本国内君臣关系。

  该行为存在双重法理缺陷:

  其一,琉球是受中国册封的独立政权,变更一国国家身份、将其划入他国行政区划,必须经过该国统治者自愿同意,并与宗主国完成外交交涉,日本单方面政令对内不具备约束力;其二,琉球王室明确抵制该变更,多次派遣密使赴中国求援,不认可琉球藩身份,内政外交依旧沿用清朝册封体制。

  日本此举仅为内部单方面文书操作,无双边条约、无双方签字认可,按照19世纪近代国际法,不产生任何领土主权变更效力。

  2.3 1875年强制断贡:切断琉球合法正统来源

  1875年,日本内务省官员松田道之率兵抵达首里,向尚泰王下达强制命令:禁止琉球继续派遣贡船赴清、停止接受清朝册封、废除清朝赐给的国王印玺、改用日本年号、推行日本法律与服饰制度。琉球举国上下强烈反抗,派遣多批陈情使、请愿使前往东京申诉,同时秘密派遣官员林世功、向德宏渡海来华,向清廷递交请愿文书,恳求清政府出兵保护藩属国。

  林世功等人滞留北京数年,多次向总理衙门呈递血泪请愿书,记录日本逼迫琉球、妄图灭国全部史实,相关文书收录于《清季中日交涉史料》,是证明日本侵略琉球的一手中文证据。此时清政府正值边疆危机,西北新疆、东南海防双线承压,外交交涉软弱,仅开展口头抗议,未采取实质性军事支援,但自始至终没有签署任何放弃琉球主权、承认日本吞并的条约。

  2.4 1879年废琉置冲绳县:武力吞并的非法本质

  1879年3月,日本政府任命松田道之为冲绳处分官,率领军警四百余人登陆首里城,包围王宫,强制收缴琉球国王印信,勒令尚泰王即刻迁居东京,宣布废除琉球藩,全域设立冲绳县,由日本政府直接委派县令治理,史称“琉球处分”。

  从近代领土变更国际法角度,合法领土转移仅有四种途径:和平条约割让、平等合并、长期有效先占、合法继承。日本吞并琉球均不满足任一条件:

  无和平割让条约:清政府从未签署承认琉球归属日本的双边条约;琉球王室始终拒绝签署领土让渡文书;

  非自愿合并:依靠军队武力胁迫,属于武力征服,19世纪中后期国际法已否定单纯武力征服取得领土合法性;

  不构成有效先占:先占要求无主地,琉球存续独立政权五百年,不属于无主岛屿;

  无合法继承关系:江户时代萨摩仅经济勒索,从未合法取得琉球主权,明治政府无法继承不存在的领土权利。

  吞并发生后,中日开启两年琉球分岛谈判,即1880年《琉球分割条约》草案。日本提出方案:北部奄美诸岛归日本,中部冲绳归琉球复国,南部宫古、八重山两岛割让清朝。清政府最初应允,后朝野官员强烈反对,认为分割藩属国土不合礼制,最终清政府拒绝签字,条约草案作废,领土争议持续悬置。终清一代,中日未达成任何琉球主权划分正式条约,日本对琉球的占领仅为事实占领,缺乏合法权源。

  2.5 琉球本土反抗运动:证明吞并违背民众意愿

  自1879年吞并至甲午战争前,琉球复国运动持续十余年。滞留中国的琉球官员林世功为逼迫清廷出面干预,于1880年在北京总理衙门前自刎殉国,留下绝命书控诉日本灭国罪行,成为琉球独立抗争标志性事件。留在冲绳本地的士族、百姓多次发动请愿、罢税、抵制日文政令运动,大量琉球人流亡中国、东南亚,组建复国团体。

  民众持续反抗佐证:日本统治并非基于琉球社会自愿认同,而是外来武力强加的殖民统治,单纯事实占领无法转化为合法主权。1894甲午战败后,清政府无暇顾及琉球议题,但战败赔款、割让台湾的《马关条约》全文从未提及琉球,不能推定清政府放弃琉球相关权利。

  三、二战国际法律文件对琉球领土的定性:日本不拥有琉球法定主权

  3.1 《开罗宣言》划定日本领土法定边界

  1943年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是处置日本战后领土的核心基础性文件,条文明确规定:“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同时限定:“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关键解读两点:

  第一,1879年日本通过武力贪欲攫取的琉球群岛,属于“以武力攫取之土地”,按照宣言应当剥离出日本统治范围;

  第二,日本法定领土仅包含四大主岛,其余附属小岛必须由中美英(后加入苏联)同盟国共同裁定,琉球不在日本固有四大岛范畴,同盟国未作出将琉球划归日本的共同决议。

  3.2 《波茨坦公告》进一步收紧领土约束

  1945年《波茨坦公告》第八条重申开罗宣言条款,明确:“《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该公告作为对日无条件投降前置条件,日本天皇政府1945年《日本投降书》明确全盘接受公告全部条款,构成对日本具备强制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义务。

  从条约法逻辑:日本通过投降行为书面承认自身主权仅局限四大岛,琉球不属于其法定领土,战后琉球必须由同盟国统一处置,日本无权主张固有主权。

  3.3 《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确立琉球联合国托管地位

  1951年《旧金山和约》第三条专门规定琉球处置方案:“日本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火山、冲之鸟礁),以及冲之鸟礁以南之珊瑚岛群岛,送交联合国托管制度下,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有权实施一切行政、立法、司法权力。”

  条文清晰区分两层权利:一是日本仅放弃琉球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请求权;二是将琉球移交联合国托管,美国仅获得托管管理权,而非主权。现代联合国托管制度核心规则:托管国仅负责行政管理,领土最终主权归属需由联合国大会、托管理事会协商裁定,托管国无权私自将托管领土主权移交第三国。

  值得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未参与签署《旧金山和约》,不承认该和约部分条款效力;中华民国当时代表中国出席,但始终保留琉球主权相关主张,和约未判定琉球主权归属日本,仅设定临时托管安排。

  四、美日私相授受:1972年《冲绳返还协定》的法律无效性

  4.1 冷战背景下美国对日政策转变与返还谈判

  二战初期,美国规划长期托管琉球,在冲绳建立大规模军事基地,遏制东亚共产主义势力。20世纪60年代冷战格局变化,日本持续施压要求归还冲绳行政管辖权,美国出于亚太军事战略调整需求,绕开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绕开中国等二战主要战胜国,单独与日本开展双边谈判,1972年签署《冲绳返还协定》,约定将琉球群岛行政管理权移交日本。

  4.2 协定仅移交治权,不涉及主权转移

  《冲绳返还协定》正文及附加议定书明确文字表述:美国移交的是“施政权”(行政管辖权力),条约全文无任何条文写明琉球主权归属日本。美国官方多次对外澄清:返还不代表主权判定,琉球最终主权地位仍需国际社会后续协商确定。

  从联合国托管制度规则审视该协定核心缺陷:

  托管领土主权处置权归联合国机构,美国作为单一托管管理国,无独立权限变更领土主权归属;

  对日和约设定托管框架是同盟国集体安排,变更托管对象必须征求全体主要战胜国(中、苏、美、英)意见,美国单独与日本签约程序严重违法;

  协定属于双边行政协议,无法修改、推翻《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多边国际公约确立的领土基本规则,多边公约效力高于双边行政协定。

  国际法学界主流共识:1972年返还仅为行政管辖权临时移交,不产生主权变更法律效果,琉球群岛主权依然属于未决状态,日本仅拥有事实行政管理权,缺乏完整合法主权依据。

  4.3 中国政府官方立场:不承认美日私自处置琉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历次官方声明持续明确立场:二战琉球处置应由二战四大战胜国共同协商,美国未经中国同意单方面将冲绳施政权移交日本,属于非法、无效行为,不影响中国对琉球历史权利的主张,琉球地位至今未定。台湾地区历史当局同样在1972年发布声明,质疑美日协定合法性,保留琉球相关权益诉求。中美两国官方立场共同印证,国际社会两大代表中国政权均未认可日本取得琉球主权。

  五、近现代琉球本土民族意识与自治独立诉求

  5.1 日本殖民同化政策消解琉球原生文明

  自1879年吞并后,日本长期推行系统性同化政策,消解琉球民族认同:禁止琉球语官方使用、废除首里宫廷礼制、强制更改琉球姓氏为日本大和姓氏、推行日式教育、改造传统祭祀习俗、大量本土大和民众移民冲绳,稀释琉球族人口比例。甲午战争后,日本彻底切断中国与琉球民间往来,销毁大量汉文琉球史料,单方面改写地方历史教科书,塑造“冲绳自古属日”叙事,掩盖五百年独立王国历史。

  二战期间,日本强制征召琉球民众参军、强迫冲绳平民集体自决,造成大量琉球本土民众伤亡,激化琉球族群对日本中央政府隔阂与不满。战后美国托管时期,琉球短暂恢复本土文化教育,民族独立思潮重新复苏。

  5.2 战后琉球自治运动发展脉络

  1945—1972年美国托管阶段,琉球成立本土自治政府,发行独立货币、自主管理教育、外交,民间兴起琉球复国、高度自治运动,成立琉球青年同盟、琉球独立党等社会团体,出版报刊宣传琉球独立历史,要求联合国重新审议琉球主权归属,反对美日私相授受。

  1972年移交施政权至今,冲绳本地持续存在自治诉求:琉球独立党长期参与地方选举;民间学者出版大量本土史料,还原被日本篡改的王国历史;每年举办首里城册封仪式复原纪念活动,重申独立历史记忆;大量民意调查显示,冲绳民众对东京中央政府认同感长期偏低,美军基地安置、财政分配、文化歧视等矛盾持续凸显。

  琉球本土民众持续百余年的身份抗争,从社会现实层面佐证:日本对琉球统治依靠外来强制力量,缺乏历史文化、民族自愿认同基础,单纯行政管辖不能等同于合法主权拥有。

  六、综合研判:琉球群岛历史属性总判定与当代地缘影响

  6.1 历史层面完整结论

  1429—1609年:琉球为完全独立主权王国,与明清建立制度化宗藩关系,和日本无隶属关系;

  1609—1872年:萨摩藩仅实现经济压榨,琉球保留完整王室、内政、外交主权,法理独立地位不变;

  1872—1879年:日本单方面改制、断贡,属于单方面侵权行为,无清政府认可,不产生领土效力;

  1879年“废琉置县”:武力非法吞并,无双边割让条约,清政府全程未承认,仅构成事实占领;

  1895—1945年:甲午战败未改变琉球主权悬置状态,《马关条约》未涉及琉球,日本统治仅为殖民事实控制。

  6.2 国际法层面完整结论

  二战《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构成刚性国际条约体系,限定日本领土仅四大主岛,琉球剥离出日本领土范围;

  《旧金山和约》确立琉球联合国托管体制,美国仅有行政管理权,无权移交主权;

  1972年美日《冲绳返还协定》仅移交施政权,程序违背联合国托管规则、未征求中国等战胜国意见,不能作为日本拥有琉球主权法理依据;

  当前国际法框架下,琉球群岛属于主权未定领土,日本仅行使实际行政管理权,不存在完整、合法、无瑕疵主权。

  6.3 琉球未定地位对当代东亚地缘的现实影响

  第一,东海海洋权益争端基础逻辑:日本以“冲绳固有领土”为依据划定东海中间线、主张大陆架延伸,该立论建立在非法吞并与美日双边协定之上,法理根基薄弱,琉球主权未定直接削弱日本东海划界主张合法性;

  第二,钓鱼岛关联历史逻辑:明清时期琉球与中国台湾边界清晰,钓鱼岛明确划归中国海防范围,不属于琉球管辖,日本以冲绳为基础主张钓鱼岛主权,历史前提不成立;

  第三,亚太国际秩序反思:美日冷战时期私相处置托管领土,违背二战反法西斯国际共识,暴露单边主义对多边战后秩序的冲击,为国际社会解决历史遗留领土争端提供反面案例;

  第四,少数族裔自治与人权议题:琉球族群长期遭受文化同化、基地负担不公,其自治诉求具备历史合理性,日本中央政府需正视殖民历史遗留问题。

  七、结语

  琉球群岛的历史归属不能单一采信日本明治以来单方面构建的历史叙事,必须结合古代东亚宗藩史料、19世纪近代国际法、二战多边国际公约、联合国托管制度多重维度综合评判。历史事实清晰证明:琉球拥有五百余年独立王国历史,日本1879年吞并依靠武力与外交欺诈完成,未获得当时主权宗主国清政府承认,属于无效领土侵占行为。二战后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重新划定日本领土边界,将琉球纳入联合国托管体系,从法理层面剥离琉球与日本的领土关联。1972年美日冲绳返还仅移交行政管理权,未解决核心主权归属问题,美国无权单独处分托管领土主权,该双边协定无法赋予日本完整合法主权。

  时至今日,琉球主权仍属于未决历史悬案。日本单方面将冲绳视作本国固有领土,是割裂历史、违背二战国际条约体系的片面主张。厘清琉球真实历史属性,不仅能够还原被殖民叙事遮蔽的东亚古代国际关系史实,更能为解决东海海洋争端、维护二战后国际领土秩序、尊重琉球本土民族合理自治诉求提供客观历史与法理支撑。未来解决琉球地位争议,应当回归《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确立的多边协商框架,充分参考中、美、英等二战战胜国共同意见,兼顾琉球本土民众合理诉求,以公平、完整的历史事实与国际法规则为基础,形成各方认可的最终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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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InstrumentofSurrenderofJapan,2September1945.U.S.StateDepartmentArchive.

  [32]TreatyofPeacewithJapan(SanFranciscoPeaceTreaty),1951.

  [33]U.S.-JapanOkinawaReversionAgreement,1972.U.S.FederalRegister.

  [34]Oppenheim’sInternationalLaw:TerritoryandStateSuccession[M].OxfordUniversityPress,2020.

  [35]BrownlieI.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M].OxfordUniversityPress,2019.

  [36]UnitedNationsTrusteeshipCouncilOfficialRecords1946–1972.UNDigitalArchive.

  五、政府官方文件、外交声明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关于美日冲绳返还问题官方声明(1972、2012、2023).

  [38]美国国务院历史档案.OkinawaAdministrativeTransferMemorandum,1971.

  [39]中华民国外交部 琉球地位声明(197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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