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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主权之争:美国私下处置致其地位未定
来源:法治周末   2018-02-05 15:48:16

  日本武力侵占琉球

  清政府据理抗争

  琉球群岛位于日本西南部,地处日本九州岛与中国台湾岛之间,由冲绳、先岛、大隅、吐噶喇、奄美五组群岛组成,呈队形分布于东海海域。琉球本是一个具有近千年历史、深受中国文化影响的王国。

  琉球自古是中国的藩属国,明代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琉球开始向中国称臣入贡,琉球郡国一直按照明朝的典章制度,谨守臣节。明朝灭亡后,琉球郡国继续与清廷保持着藩属关系。

  在此期间,琉球旁边的日本蠢蠢欲动,加紧控制琉球郡国。1874年,日本借口“牡丹社事件”使用各种手段与清政府签订了后患无穷的中日《北京专约》。日本在《北京专约》签订后声称,清朝在北京专约中,已经承认琉球郡国是日本属土,琉球人是日本属民。

  《北京专约》签署后的第二年,日本就派内务大臣松田道之赴琉球,以促进改革政治为名,逼迫琉球国王断绝与中国的宗藩关系。在遭拒绝后,日本遂派军队驻屯并控制了整个琉球,将琉球纳入日本防卫体系。清政府决定出面干预日本吞并琉球,双方陷入僵局。

  1879年,日本增派了450名军人和160名警察,镇压了琉球“藩王”,宣布吞并琉球群岛,废(琉球)藩置(冲绳)县,派本国知事取代原来的琉球国王,正式把琉球并入日本版图,并将王室强行迁移到东京。

  这时琉球多次恳请中国派兵援琉。尽管当时清廷在处理琉球问题上态度消极,却也不甘琉球就这样被“蕞尔小国”日本吞并,中日双方曾就琉球的地位问题展开谈判。

  1880年3月,日本正式向清政府提出“分岛、改约”案,即琉球群岛的北部和中部岛屿属日本管理;琉球群岛的南部诸岛如宫古岛、八重山,则归清政府管辖。作为交换条件,中国应修改日清通商条约,允日享有最惠国待遇。大清国政府断然拒绝在这个条约上签字。

  此后,日本人一边筹划发动对中国的战争,一边在琉球问题的协商中虚与委蛇。就这样一直拖延至甲午战争爆发,中国失败,再也无力阻止日本的扩张。清政府被迫签订《马关条约》,拱手割让台湾、澎湖,自然对琉球国的存亡也丧失了发言权,只能听任日本人为所欲为。日本割占台湾的同时,巩固了对于琉球群岛的殖民统治。

  国民政府拒绝收复

  琉球群岛国际托管

  二战期间,1943年11月召开的开罗会议上讨论过战后琉球的归属问题。台湾学者梁敬錞整理美国的会议记录与国民政府的资料发现,开罗会议期间中美会谈事项共18条,第8条为“香港?琉球事项”,其间“罗斯福再三询问,中国是否欲得琉球,蒋主席答称愿将琉球先由中美占领,再按国际托管办法,交由中美共同管理”。

  二战末期,1945年3月底美军开始在冲绳群岛进行登陆作战,并于4月1日登陆冲绳岛,与当时负责防卫的日军展开了冲绳岛战役。美军登陆后,便立即在占领地设立了美国海军政府。当年6月,美军几乎占领了冲绳群岛全部区域。

  1946年2月2日,麦克阿瑟以盟国占领管制日本最高统帅部名义发表声明,指出日本政府的行政区域仅限于本州等四大岛以及附近的1000个小岛,并以北纬30度为限。琉球群岛的位置在北纬30度以南,显然不包括在内。这就把《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具体化了。

  这一年11月,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琉球同小笠原群岛等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联合国安理会于1947年4月2日通过上述美国提案,发布《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决定》。这意味着,琉球作为“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而自敌国割离之土地”,已被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日本对琉球的非法占有已被剥夺。

  美国这时的打算是,琉球群岛与朝鲜半岛同样是被日本的帝国主义所统治的殖民地,因此计划将琉球群岛交由联合国托管后,由日本分离出并独立,美国军政府也是以此为目标来运作。

  随着战后世界局势变化,中国爆发内战,还有美苏两国的冷战,致使美国对日政策逐步发生转变。为将日本建成美国对抗共产主义的防波堤,美国加速推进对日媾和。麦克阿瑟也提出美国应与日本缔结和约,如果遭到苏联等国反对,美国也可与日本单独媾和。美国政府迅速向远东委员会提出召开对日媾和预备会议的建议。

  美国违反开罗宣言

  对日本让步

  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日本成为美军最重要的作战基地,美国对日政策加速转向。担任国务院顾问并负责对日媾和问题的杜勒斯在朝鲜战争爆发后率国务院代表团访日,同日本首相吉田茂达成媾和后美军继续留驻日本、日本为美军提供军事基地等协议。

  1951年3月23日,美国向远东委员合成员国提交对日和约“临时草案”,8月15日正式公布所谓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定本》,9月4日,在美国旧金山市召开对日媾和会议。参加这次会议的国家包括日本以及苏东国家在内共有52国。不顾苏联的反对,美国坚持于9月8日举行和约签字仪式,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等3国拒绝签字。

  《旧金山和约》第二章第三条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诸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

  美国将这一条解释为:这些岛屿自日本投降后在美国的单独管理之下,由于盟国之间的意见不同,美国觉得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准许日本保留“剩余主权”,同时这些岛屿适用联合国托管制度,美国为管理当局。“剩余主权”是美国为寻找将琉球归还日本的借口而制造的词汇,意思是,日本拥有过琉球的主权,战后虽放弃,但仍保有“剩余主权”。所谓的“剩余主权”理论没有国际法理论基础,在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可。

  随同《旧金山和约》缔结生效的还有《日美安全条约》和《日美行政协定》等。美国通过这些条约,终止了盟军对日的全面军事占领,确立了美日两国以军事同盟为基础的日、美特殊关系。

  1956年,美国驻日本大使承认日本对琉球还有“剩余主权”,并表示美国无意久占琉球。1957年美国艾森豪威尔总统,1961年肯尼迪总统都再次确认日本对琉球有“剩余主权”,1962年,肯尼迪总统还发表声明称,琉球是日本领土的一部分。

  1965年11月,日本总理大臣佐藤荣作访美,与美国总统约翰逊讨论冲绳归还问题。1969年11月,佐藤荣作再度访美,与尼克松总统发表联合声明,定于1972年把冲绳行政权交还日本。

  1971年6月,日美签订《冲绳归还协定》,规定美国放弃对冲绳的施政权;自协定生效日起5年内,日本向美国支付3.2亿美元,作为接受美国设施、基地工人退职金和撤除特种武器等的费用。1972年5月15日协定生效,琉球诸岛归还日本。

  美国送琉球给日本

  违反国际托管制度

  在没有经过联合国和旧金山和会与会国的同意下,美日之间《归还冲绳协议》不过是美日之间的双边行为,因此琉球主权归属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国际性问题。

  首先,美国在《旧金山和约》中,把琉球群岛的国际托管变成独自霸占。这样做是缺少法律根据的。美国排除其他国家依据《开罗宣言》共同占领以及托管琉球。美国这样做是有目的的,美国充分利用了单独占领日本的有利态势,推行有利于美国自身利益的占领政策。

  1950年11月20日,苏联质疑美国的单独托管:“开罗宣言或波茨坦公告都没有说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必须脱离日本主权,而这个宣言的签字国又曾宣布:它们'无扩张领土之意'。这样一来,问题就发生了--备忘录中把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移交联合国托管而以美国为管理当局的建议,其根据何在?”

  《旧金山和约》的签订,中国被排斥缺席会议,苏联及捷克等国家拒绝在和约上签字。和约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战时国际法规,背离了国际和平道义原则,缺乏国际社会应有之合法性。中国政府也认为旧金山和约是非法、无效的。

  其次,1972年美日两国交割琉球,违反了由波兹坦公告等确立的在战后重新划定其领土方式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联合国委托管辖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9条、83条、85条规定,置于托管制度下之每一领土之托管条款,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批准。琉球群岛的国际地位应该由主要盟国共同决定,而非美国一家。

  战后日本从美国手中接收琉球群岛,缺乏国际法依据,美日两国的琉球“归还”背离了国际法规。美日之间签署的归还冲绳协议不能合法解决琉球主权归属问题。按照美国当时的处置方式,琉球归属在本质上是需要留待将来的“未决”问题。

  再者,美国私自把琉球交给日本没有尊重琉球居民的愿望,剥夺了他们选择独立的自决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6条第二款规定,托管的目的是: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定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

  由于当时的冷战形势,美国和日本都不希望琉球走向“自治或独立”,美国借独自占领琉球之便,自行决定是否选择琉球的前途,认为日本对琉球群岛还有“剩余主权”,自行决定将琉球归还给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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