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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审判日本战犯
来源:徽章与荣誉   2015-01-27 15:3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审判人员胸章

庭审现场

  对日本二战战犯的审判共有三次。第一次是远东国际大审判,第二次是南京国民政府组织的审判,第三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在沈阳和太原进行的。

  抗战胜利后,大量的战犯已分别由东京审判和国民党政府作了处理。建国后关押在太原和抚顺的日本战犯是其中比较次要的一部分,共1109名。其中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逮捕140人,关押在山西省太原战犯管理所;1950年7月苏联移交出兵中国东北时逮捕的战犯969人,关押在辽宁省抚顺战犯管理所。后死亡47名,候审的实有1062名。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太原)

  1954年1月,中共中央决定审判这批日本战犯,毛泽东、周恩来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955年末,周恩来在接见东北工作团和抚顺战犯管理所负责人时,指出:对日本战犯的处理,不判处一个死刑,也不判处一个无期徒刑,判有期徒刑的也要极少数……,这是中央的决定。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明确指出:在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在侵略中国的战争期间,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对中国人民犯了多种严重罪行,本应严惩,但鉴于日本投降后10年来情况的变化和现在的处境,鉴于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以及战犯在押期间绝大多数已有悔罪表现,决定对这些战犯宽大处理。

  根据《决定》,(1)对于次要的或悔罪表现较好的战犯从宽处理,免予起诉;对于罪行严重的战犯按照所犯罪行和在押期间的表现分别从宽处刑;在日本投降后又在中国领土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战犯,对于其所犯罪行,合并论处。(2)对日本战犯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进行。(3)特别军事法庭使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语言文字进行翻译。(4)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聘请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登记的律师为其辩护。(5)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6)处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提前释放。

特别军事法庭审判长袁光。

  通过《决定》的同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贾潜为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庭长,并任命了8名审判员,组成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

  根据《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56年6、7、8月期间先后分3批对在押的1017名罪行较轻、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犯宣布免予起诉,并立即释放。同时又分4案对罪行严重的45名日本战犯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

  在审判地点上,最初计划是在抚顺,后根据中央指示,迁至沈阳。因为日本帝国主义首先在沈阳制造了“九一八”事变,在沈阳审判日本战犯,有更特殊的意义。

溥仪在法庭上作证后签字。

  1956年6月9日至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对前日本陆军第117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等8名战犯的侵华战争罪、违反战争法和人道原则罪;6月10日至11日在太原对富永顺太郎的侵华战争罪和特务间谍罪;6月12日至20日在太原对前日本军政人员城野宏等8名战犯的侵华战争罪和反对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罪;7月1日至20日在沈阳对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长官武部六藏等28名战犯组织和操纵伪满傀儡政权、侵略中国罪,进行了公开审判。根据他们的罪行轻重及悔罪表现,分别判处45名战犯8至20年有期徒刑。其中武部六藏因患重病并有悔罪表现,宣判后即裁定准予假释。

特别军事法庭判决书、执行书送达回证

  中国政府对日本战犯进行人道主义的改造后,普遍给予宽大处理,到1964年全部日本战犯被释放回国,在国际社会上引起反响。1956年6月28日,周恩来在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由于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和日本现时的处境,尽管中日两国之间的战争状态还没有结束,中国政府现在仍然主动地按照宽大政策分别处理了经过长期关押和审查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中国政府对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的处理,同我们过去对访问中国的日本朋友所表示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中国政府所以作出这些不断的努力,是由于我们正确地估计了中日两国人民要求和平共处和友好来往、要求两国早日恢复正常关系的强烈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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