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8月23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惩治汉奸条例》,同日施行,这是第一部有关惩治汉奸的法律法规,之后几经修改。1945年9月27日,国民党政府又公布了行政院拟具的《处置汉奸案件草案》,11月23日正式公布了《处理汉奸案件条例》,12月6日通过修正的《惩治汉奸条例》,对汉奸的量刑作了具体规定。
网传国民政府修正公布《惩治汉奸条例》适用范围:
1、通谋敌国,而有本法所列行为之一者,判死刑或无期徒刑;
2、曾在伪组织机关团体服务,为有利于敌伪或不利于本国或人民之行为于一定
年限内,不得为公职候选人或任用为公务员,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明知为汉奸而藏匿不报或包庇纵容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犯前条之罪者没收其全部财产,但应酌留家属必需之生活费;
5、查封动产,但应酌留家属必需之生活费;
6、查封动产,得委托该管地方行政机关执行之;
7、明知为汉奸将受没收或查封之财产而隐匿、收买、寄藏或冒名顶替者,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罚金。
论:若这条例彻底的施行,不晓得那年月该多少汉奸得人头落地,又多少贼子该家破人亡,只是后来内战,一帮汉奸摇身一变又成了国府栋梁,无辜百姓却被截收,官与贼惜别,法官还怜香惜玉。本条例一出本该天下涤荡,实则国民党彻底烂掉了。呜呼哀哉,人情、利益大于律法,守法的恒被欺,恶人却利用法律作威作福。如今汉奸满地走,公知多如狗,是该扫扫屋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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