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寿夫在法庭上接受审判(资料图)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11月6日,国民党政府成立了以秦德纯为主任委员的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并相继在各地逮捕和审判日本战犯。其中,以南京审判最著名,影响最大。
南京军事法庭全称“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于1946年2月15日,直属国民党政府国防部。石美瑜任庭长,王家楣为主任检察官,陈光虞、李波、徐乃堃、高硕仁、施泳等为检察官,陆起、李元庆、林建鹏、叶在增、孙建中、龙钟煌、张体坤等为审判官,统一审判由中国驻日代表团引渡和从全国各地法庭移交的日本战犯。
审判南京大屠杀要犯谷寿夫
南京大屠杀的首恶、曾任日本第六师团中将师团长的谷寿夫在战后作为战犯嫌疑在东京被驻日盟军总部逮捕,经中国方面要求,于同年8月被引渡到中国。
为了保住自己的性命,谷寿夫冥思苦想出无理狡辩的“三部曲”:首先是矢口否认有南京大屠杀:“我在南京大街上连个死人也没有看到过,甚至连杀人的事都没有听说过,只是在战争结束后,从报纸上看到有南京大屠杀这回事。”其次是面对大量事实,把罪责推个一干二净。谷寿夫以退为进狡辩说:“南京不幸事件的中心点是在城内中央部以北,下关方面的扬子江沿岸及紫金山方面,在此等地方的主力为第十六、九、十一、一百一十、十三、三等各师团及重藤支队(旅团)等兵团之行政区,与我第六师团无关。”第三是“即行调转”不在现场说。这是谷寿夫在“陈述书”中拿出的自以为最厉害的一招:“我师团于入城未几,即行调转,故无任何关系。”
为做好对谷寿夫的审判,中国法官在南京红十字会负责人和掩埋尸体的人陪同下,到中华门外花神庙的万人坑实地视察,又从南京中山码头、草鞋峡、燕子矶、东岳庙、斩龙桥等地取回大量证据。同时,在南京各城区广贴征求罪证的布告,动员受害、目击群众起来揭露谷寿夫的罪行。在此基础上,他们开庭几十次,传讯了一千多名中外证人,拿到了侵华日军为炫耀武功自己拍摄的电影、写的日记、报刊和中外有关书籍,确定日军在南京一地屠杀了三十余万非武装的中国人。并据此写出针对谷寿夫罪行的有份量的起诉书,对谷寿夫可能采取的狡辩战术进行了充分分析,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审判方案。
经过三个月的准备,1946年12月31日,南京军事法庭检察官陈光虞以战犯谷寿夫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正式起诉,并请科处极刑,以维护世界正义。
1947年2月6日,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南京黄浦路口的励志社(现在的南京市中山东路307号)大礼堂,对南京大屠杀首犯、侵华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开庭公审。
石美瑜庭长庄重地宣布公审开始后,公诉人陈光虞严正地宣读起诉书,起诉书控诉谷寿夫1928年任第三师团长期间入侵山东济南等地,参与制造济南惨案:1937年率第六师团入侵华北,沿途纵部任意抢劫居民,强迫中国妇女做肉体的慰劳,旋即直扑南京参加大屠杀,被害者几十万人。
谷寿夫拒不认罪,当法庭宣布指定梅祖芳、张仁德两个律师为他辩护时,他傲慢地拒绝说:“我比律师先生更了解事实。”法官叶在增质问他:“被告谷寿夫,你对检察官指控你在南京大肆屠杀无辜百姓的犯罪事实,还有什么话说?”
谷寿夫却把早已准备好的开脱之词抛了出来:“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我奉天皇之命向中国作战,交战双方都要死人,我深表遗憾。”
法庭当即宣布:“请受害人提供证据!”
白增荣、梁廷芳两人首先登上证人台,指着谷寿夫揭露,在1937年12月16日下午6时,麇集在南京华侨招待所的五千余难民,被谷寿夫的部队押往中山码头,疯狂地用机枪扫射,然后把尸体弃往江中,白增荣、梁廷芳两人中弹受伤,也被日本兵投往长江,与尸体一同飘流,得以幸免。
姚加隆登台控诉说,12月14日他带领全家在中华门斩龙桥避难,被谷寿夫的部队发现,他的妻子被轮奸杀害,8岁的幼儿、3岁的幼女因在一旁哀求,被丧尽天良的谷寿夫部属用枪尖挑入火中,活活烧死。
面对事实,谷寿夫仍矢口否认:“我部是有文化有教养的军人。两军对垒造成的伤亡不可避免。至于百姓伤亡,可能是别的部队的士兵干的。”
中国检察官当即宣读了郭岐写的《陷都血泪录》。郭岐原是中央军校教导总队的辎重营中校营长,南京沦陷时没有来得及逃出,在铁蹄下的南京停留三个月,根据他亲眼目睹的事实,写了《陷都血泪录》。此时它成了审判谷寿夫的有力证词。
石美瑜接着请郭岐出庭作证。郭岐怀着悲愤的心情作证说:“谷寿夫率军侵占我国南京,他们的暴行史无前例,罄竹难书,本人提供的证词,不仅是亲眼目睹,而且事实可考。”然后,郭岐向谷寿夫发起质问:“请问,攻陷南京时,谷寿夫君的部队驻在何处?”
谷寿夫回答:“我部驻在中华门。”
郭岐说道:“对了,我的《陷都血泪录》列举的惨案事实,都发生在中华门一带,正是你部残酷屠杀中国百姓的铁证!”
谷寿夫以悲天悯人的口吻不得不承认铁的血腥事实:“恭聆郭先生所述供词,确实太残忍了。”但他话锋一转又狡辩说:“不过,我部进驻中华门时,该地居民已迁徙一空,早已没有屠杀对象。我曾一再教育部队严守纪律,不乱杀一人。”
为戳穿谷寿夫的狡辩,石美瑜下令:“把中华门外万人坑内被害者的颅骨搬上来!”一颗颗颅骨被搬到审判席上,参加挖掘被害人尸骨的法医潘英才说明红十字会当时所埋尸骨及中华门外被谷寿夫部队屠杀的无数平民,大部分有被日军枪杀及被铁器打死的伤痕,从颅骨底部的切痕完全可以看得明明白白:全都是用刀砍下来的!
接着,当时的红十字会副会长许传音出庭作证,叙述他亲眼所见日军到处烧杀抢劫、奸淫妇女的罪行,证明当时红十字会曾掩埋被害人尸体四万余具。
八十多位南京市民相继走上法庭控诉日军暴行。
面对此情此景,中国法官质问谷寿夫是否认罪,谷寿夫却仍说不知道这些情况。
法庭出示了一组日本侵略者自己拍的照片。1938年1月,在“华东照相馆”做事的罗瑾给一个日本少尉军官冲洗两个120“樱花”胶卷。罗瑾在漂洗照片时被日军的暴行惊呆了,就把日军砍杀中国人的现场照片加印了几张,几次下来,共有三十多张,他把它保存在自制的相册里。照片反映了日军对中国人民的残暴肆虐。
美籍金陵大学教授史密斯作证说:“南京安全区成立时,本人即为该区委员会之秘书。日本军队进城后,安全区之人民曾受非常之虐待,本人不得不向日本大使馆抗议。日本人曾要求以事实证明,乃开始作报告,并将每件事实附诸抗议书中。”金陵大学教授贝德士出庭作证说:“自1937年12月13日日本军队进入南京后,在广大范围内放火、抢劫、杀人、强奸平民,枪杀被认为是中国军人的非武装人民,情势万分严重,达三星期至七星期之久。前三星期内,尤其是前七天至十天内,对损害生命所犯之罪恶无可指数。本人曾亲见日本枪毙中国旗民,满城各街尽是死尸。”
谷寿夫对四周深深鞠躬,装出十分沉痛的样子说:“恭聆诸位先生的证词,那些事实的确是太残忍了。不过,凡此种种我并不知情,我也没有下达过残害中国人的命令。”
中国审判官又传英国《曼彻斯特卫报》记者田伯烈出庭作证,用他所著《现代史上破天荒的残暴记录》里的铁的事实,揭露谷寿夫部队犯下的滔天罪行。接着,美国《纽约时报》驻南京特派记者出庭宣读《南京大屠杀的目睹记》。
对此,谷寿夫仍推说全然不知。
为制服谷寿夫,石庭长命令拉开银幕,先放映日军拍摄的新街口屠杀现场的纪录片,再放映美国驻华使馆新闻处拍摄的谷寿夫部队在中华门附近的暴行影片,当看到自己在屠杀现场指挥的镜头时,谷寿夫顿时瞠目结舌,旋即又镇定下来,要求传证日本军官小笠原清出庭作证,石美瑜表示同意。
小笠原清说自己原是日本陆军大学学生,未参加进攻南京作战,但一直在研究南京战役,据他研究的结果,认为当时雨花台是中日双方激战的地方,中华门一带早就没有了居民,故无屠杀对象,因而断言谷寿夫部队没有暴力行动。
检察官陈光虞驳斥小笠原清的辩护之词说,谷寿夫部队会攻南京之时,证人小笠原清尚在日本求学,徒以臆测漫谓被告部队在南京并无暴行,这种脱离史实的唯心主义研究,必然得出违反事实的结论,自属无可采信。
小笠原清灰溜溜走下证人席。谷寿夫并不死心,又提出传第六师参谋团长下野一霍等三人出庭为他作证。
1947年2月25日再次开庭时,石美瑜当庭通知谷寿夫:“被告谷寿夫申请传会攻南京之将领柳川军参谋长田边盛武、第六师团参谋长下野一霍、坂井德太郎出庭作证。本庭查田边盛武三人既参与会攻南京之战,他们对于南京大屠杀案均有共犯嫌疑。本庭正拟引渡办法,并无作证价值。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79条将被告之声请驳回。”
2月28日,谷寿夫再次向法庭提出要求传讯田边盛武等人,以“明确事件的真相”。南京法庭再次予以拒绝:“田边盛武等人均系参与会攻南京之高级军官及参谋长官,对于实施有计划之南京大屠杀事件,本有共犯嫌疑,纵使该嫌疑犯等到庭为被告所预期之陈述,亦不外瞻徇袒庇,自难据为被告有利之判决。兹被告犹斤斤请传该嫌疑犯等到庭作证,无非借端希图延宕。”
1947年3月10日,南京法庭对谷寿夫进行最后一次公审,谷寿夫黔驴技穷,硬说南京法庭对他提出的证据都是假的,中国公诉人指出,对南京法庭提出的铁证,谷寿夫竟以空言抹煞,妄指为伪造,可谓毫无理由。综上各点抗辩,均属狡展图卸,殊无可采。
谷寿夫蛮横地为自己辩解,反复叫嚷:“我并没有下达过肆虐于华人的命令。”
证人郭岐登台质问:“谷寿夫,我请问你,在日军攻陷南京以后,你是否曾经下达过命令,解散军纪三天?”
谷寿夫被击中要害,瞠目结舌,无言以对,重重地低下了头。
最后,石美瑜开始宣读了《战犯谷寿夫判决正本》,根据《海牙陆战规例》、《战争罪犯审判条例》,作出庄严判决:“谷寿夫在作战期间,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
1947年4月26日中午,谷寿夫在南京雨花台被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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