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间接伤亡
抗战时期内蒙古地区间接人口伤亡的问题比较复杂,不仅查明人数相当不易,甚至理清头绪、说明梗概也有一定困难。现将有关情况分被捕俘人数、劳工、灾民三个方面报告如下:
(1)被捕俘人员伤亡情况
关于抗战期间内蒙古地区被日、伪捕俘的人数,有6个盟市没有形成统计数字,其余4个盟市:通辽统计为51人,赤峰统计为84人,锡林郭勒盟统计为20人,包头统计为85人。这样的统计结果明显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是收集资料困难,其次在统计口径和辨别区分两个方面也有相当难度。
抗战时期赤峰市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研统计,在赤峰地区被日伪捕俘的人数为84人。但经查阅《长城线上千里无人区》、《日本侵略华北罪行档案·战犯供述》等书籍中桥本岬、长岛玉次郎等日本战犯的口供和证言资料记录发现,仅1942年8月至1944年1月的1年零6个月的时间里,日伪军警宪特系统就在宁城县及周边地带,以“反满抗日”的罪名抓捕当地群众1793人。这1793人中有625人被日伪移送至伪检察机关(有关情况已整理了一份表格作为资料附后)[1]。据日本战犯供述资料,1942年至1944年上半年,伪热河特别治安庭审判的“反满抗日”分子约有4000人。其中被判死刑的约1000人,被判入狱的约3000人。入狱的3000人中有约800人,被日伪用拷问、做试斩对象、病理试验、人体解剖等残忍手段秘密杀害。日本战犯长岛玉次郎供言,(被判入狱的)“这些人中,在狱中因拷问致死的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他也有在秘密杀死或做人体解剖而死的,这是考虑到如对抗日爱国人员全部宣布死刑,会更加激起人民大众的反抗,无法压制,因此减少公开处死刑的数目,而在暗中秘密地不依据任何法令来处死”。赤峰地区如此,伪满洲国境内的呼伦贝尔、兴安、通辽等地区也大概如此。在这些地方日伪以“反满抗日”的罪名究竟逮捕了多少人、这些人的下落如何等等问题,因为日本在宣布无条件投降前后,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销毁了大量档案文件资料,现在查起来困难很大。
在伪蒙疆政府统治的区域,日伪同样以“通共反日”类的罪名随意逮捕过许多群众。如在本报告前面提到过的“厚和惨案”中,日伪当时逮捕的怀疑对象有400多人,其中100多人被害死,90多人被长期关押,有200人左右被关押一段时间,经刑讯逼供排除怀疑后放出。在包头,有“董世昌(被日伪逮捕时为包头商务会会长)为傅作义提供情报案”。此案发生在1940年2月,日伪先后逮捕了85人。这85人中,有18人被日伪判处死刑或害死于狱中,60余人被逼疯或刑讯致残。锡林郭勒地区的“多伦案件”中,多伦、商都(今属乌兰察布市)等地被日伪逮捕的人数在100多名以上,其中2人死于日伪的刑讯逼供。
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和九一八事变后自发抗日的各类抗日义勇军及国民党军队,当然也会有一些被日伪俘捕的人员,但因缺乏这方面的档案及文献记载,现无法查明,故只得从略。
根据上述情况,除去赤峰原统计的84人(锡林郭勒原统计20人,与“多伦案件”无关,故保留),有资料可查的,抗战期间内蒙古地区被日伪捕俘人数为2449人。其中伤亡人数待进一步调查。
(2)劳工伤亡情况
抗战期间在内蒙古沦陷地区内,被迫给日伪当劳工的中国人总数在100万以上。这100万人中,约有60万人是来自内蒙古以外的地区,约有40万人是日伪在内蒙古沦陷地区强行征来的。
据《日本关东军要塞》一书计算,1934年至1945年间,日军在东北(报告者按:包括内蒙古东部地区)征用的劳工总数是790万人以上。1934年至1939年从华中输入到东北(报告者按:包括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劳工有323.5万。据《日本侵略华北罪行档案·奴役劳工》统计,“从华北输出到蒙疆的劳工约为32万”。这个总数量超过1100万的劳工中,据估算,被日伪使用在内蒙古沦陷区内修筑军事要塞、飞机场、铁路、公路等大型工程中的人数在100万人以上。
从1933年开始,日本关东军沿中苏、中蒙边境一线修筑了一系列以军事要塞为主体的军事工程。据《日本关东军要塞》分类,这些要塞共有17个,分在11处。至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有些要塞还尚未完工。
这11处军事要塞中,海拉尔要塞(在已完工要塞中最大)、阿尔山要塞、乌奴耳要塞(在施工计划中最大,但未完工)等3处在内蒙古的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境内。据《日本关东军要塞》统计,日本关东军修筑中苏、中蒙边境一线军事工程共使用中国劳工320万人以上。以11处要塞平均计算,每处要用29万名劳工,内蒙古境内的3处要塞所用劳工应是87万人,按87万人劳工的40%[2]计算,其中约35万人是来自内蒙古沦陷地区。在修筑这3处军事要塞的过程中,劳工的死亡率奇高。《抗战时期呼伦贝尔市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研报告》中报告,在修筑海拉尔要塞时,“由于恶劣的施工条件、繁重的体力劳动、非人的待遇,致使劳工大量死亡。而在工程完工时,日军又将数万中国劳工全部杀害,制造了骇人听闻的海拉尔北山‘万人坑’罪行。‘文化大革命’前,‘万人坑’中的累累白骨因风沙流动不时出现,现已无存。据劳工张玉甫回忆,一同到海拉尔当劳工的有400多人,他是侥幸逃出的一个。周茂胜回忆,一同到海拉尔修飞机场的有15人,只有4人生还”。在修筑乌奴耳军事要塞时,“同样造成了大量人员的死亡。据张树海回忆,所在中队240人,死亡120人;冯彼恩回忆,所在北区4个月内死亡1000人;穆景元回忆其父穆荣方与同村15人出劳工,仅4人生还;董文喜邻近的一个小队60人有59人死亡;张朝清回忆,由海城、锦州到乌奴耳出劳工的1800人中,到1945年日本投降时,仅有50多人生还;侯春玉回忆,1943年到乌奴耳出劳工有700多人,仅有100多人生还”。[3] 据此估算,3处要塞在施工过程中死亡和施工结束后被日军集体杀死的劳工总数可能在10万人以上。
另外,被日伪用于在大兴安岭伐运木材,在呼伦贝尔、赤峰等地开采各种矿藏及修筑铁路、公路的劳工总数有10万人左右,被日伪派到日本人霸占的各类工厂、农场、牧场及日本人的“开拓团”中当劳工的也约有3万人。
在伪蒙疆政府统治的区域,日伪在大青山周围地区开采煤、云母、萤石等各类矿藏,修石拐铁路、包头机场,在集宁等地开办面粉厂等也使用了大量劳工,但具体数量不详。
日伪在内蒙古沦陷区内强征劳工,一般有3种方式:勤劳奉公、供出劳工、强制招募。
所谓“勤劳奉公”,是日伪通过《国民勤劳奉公法》等法令规定,凡年满十八岁、未过三十岁的男性青年,都必须参加兵役检测。兵役检测合格的服兵役,不合格的一律编入“勤劳奉公”队,每三年服一年劳役。而在实际上,年龄不满18岁的也有被编入“勤劳奉公”队出劳工的情况。至于随意加长“勤劳奉公”队人员服劳役期限的事情,越是日伪统治后期就越是经常[4]。
所谓“供出劳工”,是指日伪把计划用劳工数量,强行摊派到各旗县、乡镇、保甲,由各旗县、乡镇、保甲保证派出的劳工。如《突泉县志》记载,“1942年4月,伪县公署在各村征集500名劳工,去锦西县修筑战备工事。1943年5月,县动员股强制征集500名劳工,去白狼山、阿尔山一带修筑战地工事。同年6月,县动员股征集300名青壮年,组成‘勤劳奉公’队,在黑河一带修筑战备工事。1944年7月,县动员股强抓500名劳工,征集600名‘勤劳奉公’队,分别去海拉尔、白狼沟修筑战备工事。1945年6月,县动员股征集‘勤劳奉公’1020人,去哈尔滨南部的拉林;强抓500名劳工去海拉尔修筑防务工事”。
所谓“强行招募”,其实就是强抓劳工。
在这3种方法的控制下,在内蒙古沦陷区里,凡年龄在15岁以上的男性青壮年,除任伪职、当伪军、警的人员外,基本上都当过劳工,甚至不只一次地当过劳工。如方德财就当过3次劳工,曹德贵的弟弟就当过两次。程恩英的丈夫摊上出劳工,一家大小4口人都被逼迫跟着去[5]。
在被强征当劳工的人中,据宝勒朝鲁记述、巴根那整理的《蒙汉劳工在日 本》[6] 一文讲述,还有3万人被送到日本本土当劳工。
日伪在大青山、蛮汗山周围地区大量修筑据点、炮楼,挖“封锁沟”、垒“封锁墙”,也大量役使当地百姓。据国民党绥远省政府《抗战期间征用民工暨日人强征民力伤亡数》统计表记载,清水河县“被日人强征民力”的强征数是5万。清水河县与山西省雁北地区接壤,在抗战时期,这里是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并入晋绥边区的纽带。日伪为割断这种联系,在清水河县建了许多据点,修了许多炮楼,并大挖“封锁沟”、垒“封锁墙”,所需劳力全部来自清水河,致使清水河县的男性劳力,每人每年都要出几次劳工。所以初看上去,“5万”之数似乎超过了当地当时的人口总数,但细一分析,不难看出这只是一个统计口径问题。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困惑,本报告将抗战期间内蒙古沦陷地区日伪强征劳工的数量,以底线标准统计为40万人。其中的伤亡人数待进一步调查。
(3)灾民伤亡情况
灾民问题是很难查明的问题。
抗战期间,日伪在赤峰地区“集家并村”,制造“无人区”,造成人为灾难,受灾人民近4万人,本报告已将其中死难的5550人统计入直接伤亡人口数中,余下的约34000人应统计为灾民。但日伪在大青山、蛮汗山地区制造“无人区”涉及的人口数,现在没有查清。仅知道在卓资县一地,日伪于1939年秋至1940年春,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就焚毁村庄70多座,后坝子村、波儿沟两村的百姓几乎被日伪杀绝。
关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灾民问题,尚难查明。1940年呼伦贝尔地区的大雪灾、1944年冬锡林郭勒地区的大旱灾,都是很大的自然灾害,但受灾人数多少,日伪根本没有统计。1944年赤峰地区的旱灾,据《中国共产党巴林左旗地方史》记载,“巴林左翼旗遭大旱,籽粒无收,民无以为食,冻饿而死者达640多人,尸陈郊野,沿途随处可见,令人目不忍睹,林东街西石桥竟出现了人吃人的悲惨景象,而日伪政权却置人民死活于不顾,强虏民夫上百人,谓之‘勤劳奉公’,修筑哈达英格、衙门庙等‘战备’公路”。《阿鲁科尔沁旗志》中记载,“阿鲁科尔沁旗大旱,牧业歉收,农业颗粒未收。不少人逃荒要饭,卖儿卖女,饥饿而死。查布杆庙街西河岸一次就有11人冻死。罕庙区拉格采花艾里一户3口人,饿得无法,拾马粪里的谷草秸炒后碾成面充饥”。由以上两处记载,可见当时灾情之重,但总体受灾人数,现仍未查明。
综上所述,抗战期间内蒙古地区灾民人数一项,只能暂统计为34651人。其中伤亡人数待进一步调查。
据不完全统计,抗战期间内蒙古地区被捕俘人数2449人不少于加劳工40万人、因战乱造成的难民和灾民不少于34651人,共计约为437100人以上。其中,人员伤亡缺少具体的统计数据,情况不详。
(五)抗战期间内蒙古地区财产损失情况
根据这次调查的实际,关于内蒙古地区在抗战期间财产损失问题,分3个部分报告。
第一部分是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即在抗战期间属绥远省管辖的呼和浩特、包头、乌兰察布、鄂尔多斯、巴彦淖尔等5市在抗战期间的财产损失状况;第二部分是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在抗战全面爆发之前即已沦陷的锡林郭勒盟、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等5盟市在抗战期间的财产损失状况;第三部分为抗战期间日伪的鸦片政策及其在内蒙古境内造成的危害。
1. 内蒙古西部地区抗战期间财产损失状况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的呼和浩特、包头、乌兰察布、鄂尔多斯、巴彦淖尔等5市,在抗战期间除乌兰察布市的商都、化德二县外,全归绥远省管辖。经这次调查发现,在1945年抗战即将胜利和抗战胜利后,绥远省国民党政府曾进行过一次历时近3年的抗战期间财产损失调查。这个调查从所查到的原始档案资料看,包含了纵横两个方面。纵的方面是由各保甲至各乡镇,再至各县,然后至省,层层把关汇总,以行政区划进行的调查。横的方面是由省政府机关、法院系统及中央派驻机构和直辖系统汇总本机关及所管辖机关、团体情况,以行政机构进行的调查。虽然这个调查中的一些重要档案资料有相当数量的缺失,但其保存下来并已经查找到的部分,大体上可以概括反映出绥远省当时的财产损失状况。现以这些档案资料为依据,从纵横两个方面报告内蒙古西部地区抗战期间的财产损失状况。
在所查到的档案文件中,有一份绥远省的《民国三十四年度第一次扩大复员委员会会议记录》[7],这份会议记录文件,标明会议时间是1945年5月23日上午,会议的首项议案是“抗战以来公私财产损失究应如何加速查报案”。这说明绥远省抗战期间财产损失调查,在抗战胜利前夕,即已全面着手进行。另外,还有一份绥远省政府于1948年3月25日,转发给固阳县的民国政府行政院赔偿委员会颁布的《省、县(市)抗战期间被灾损失情况表》[8]。在这份表格后所附“填表举例说明”中,要求各县各项损失均应以法币[9]标价,且“统应折合廿六年七月之价值”。据此判断,经绥远省政府汇总后的省内抗战期间财产损失各项数字,似应是以1937年7月法币价值标价的数字。
绥远省以行政区划进行的战时公私财产损失调查,其具体方法是由各保甲将规定的调查表式,即财产损失报告单发放给本保甲各户,由具体的受损失人填写后,再由具体的见证人在表式上盖手印证明,最后由保长为填报人签名上报乡镇。各乡镇汇总本乡镇各保甲财产损失报告单后,统一制表报县。在所查到的《绥远省固阳县战时财产损失报告单(县城、民生、民义、民享、民益)汇统册》[10]中,可见固阳县汇总各乡镇报告单的日期为民国三十五(1946年)年六月,向上补报的日期是民国三十六(1947年)年七月,并可见标明“汇统册”为补报留底的字样。在这本“汇统册”中,有固阳县《民营事业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表式9)(商业部分)》6份,固阳县县城镇《民营事业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表式5)(农业部分)》、《财产损失报告单》等14份,固阳县民生乡《民营事业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表式5)(农业部分)》、《财产损失报告单》等36份,固阳县民义乡《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18份,固阳县民享乡《民营事业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表式5)(农业部分)》、《财产损失报告单》等14份,固阳县民益乡《民营事业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表式5)(农业部分)》、《财产损失报告单》等67份。经认真核阅,“汇统册”中的各类财产损失报告单,均系受损失人亲自报告,损失时间、地点及经过均有详尽记述。如:固阳县民享乡巴克三分村,受损失人张寡妇的《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由民享乡盖印,乡长康蒲洞具名填报,受损失时间是民国三十三(1944年)年10月18日,经过是被日军赶走牛5头、驴2头、羊5只。其中羊5只,购置时价值填为100元,损失时价值填为200元,此显然是填写的羊羔的价值和成羊时价值。再如:固阳县民益乡学田会受损失者王逸鹤的《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这份报告单有受损失者王逸鹤的手印,有证见人李文凯的手印,有填报者学田会保办公处保干事鲍巨兴的印章。在损失项目一栏,损失的3匹马填作红骒马、红骟马、青骟马。其中2匹马是购置两年后被日伪拉走,1匹马是购置仅1年就被日伪拉走。对于统计数字而言,红骒、红骟、青骟等字样是明显多余的,但对具体受损失者而言,这多余的字眼却是一份记忆,内里包含着情感。据此两例,大体上可以推断当时的每份《财产损失报告单》都是相当牢靠的。而这些《财产损失报告单》正是《绥远省抗战时期各市县于民国二十六年至三十四年度损失统计表》的统计基础和依据。
本调研报告所查找到的绥远省1937年至1945年每年1份的《各县市各项损失明细表》[11] 和《绥远省抗战时期各市县于民国二十六至三十四年度损失统计表》[12],经核阅系属一套,其中各项统计数字都能相互吻合。
绥远省1937年至1945年的《各县市各项损失明细表》中列有财产损失、军队过往供应损失、各机关迁移损失、敌机袭击及其他损失等5个项目。其中,总计财产损失为24996151万元(法币,下同);军队过往供应损失为19635321万元;机关迁移损失为3608403万元;敌机袭击损失为579758万元,其他损失为3861450万元,总合计为52681083万元[13]。
《绥远省抗战时期各市县于民国二十六至三十四年度损失统计表》列出绥远省25县市(不含蒙旗,其详下文再述)财产损失总数为法币52681083万元[14]。
据上述两表及在本调研报告后的资料部分《绥远省沦陷前后行政建制沿 革》[15],将当时绥远省的25县市,依现在的行政区划归属,分解列表,其情况是:
归绥市、归绥县、武川县、和林县、清水河县、托克托县这6个县市,现属呼和浩特市。这6县市,即呼和浩特市抗战期间的财产损失总数为16043601 万元。
包头市、包头县、萨拉齐县、固阳县这4个县市,现属包头市。这4县市,即包头市抗战期间的财产损失总数为10257089万元。
兴和县、集宁县、凉城县、陶林县、丰镇县这5个县,现属乌兰察布市。这5县,即乌兰察布市在抗战期间财产损失总数为9941863万元。
五原县、安北县、晏江县、狼山县、临河县、米仓县、陕坝市政处这7个县(处),现属巴彦淖尔市。这7县(处),即巴彦淖尔市抗战期间财产损失总数为12314592万元。
东胜县、桃力民办事处、达拉特组训处这3个县(处),现属鄂尔多斯市。这3县(处),即鄂尔多斯市抗战期间财产损失总数为4123938万元。
绥远省以行政机构进行的抗战期间公私财产损失调查,大体上也是以具体的《财产损失报告单》为统计基础,由各机关、团体汇总后,填写各类“汇报表”、“统计表”。在所查找到的原始档案材料中,绥远省高等法院、绥远省政府财政厅、绥远省教育厅、绥远省银行、绥远电灯面粉公司等填写的内容是较为完整的,能够看清具体情况的部分,下面详尽报告。而有关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电话、邮政及海关、盐务等方面则只有零星数字,散在各处,已整理了一份资料[16],附在本调研报告之后,报告中不再详述。
绥远省高等法院院长于存灏具名填报的财产损失汇报表,现查找到《绥远省高等法院财产损失汇报表》、《归绥地方法院看守所财产损失汇报表》、《绥远第一监狱财产损失汇报表》、《归绥地方法院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等4份(这4份表都为1946年3月1日填送)[17],但这些汇报表后附的《财产损失报告单》有些缺失。
绥远省高等法院填报财产直接损失为44476元(此数字可能有误,将其汇报表中所列各项数字相加应为46486元,但因汇报表后应附的《财产损失报告单》缺失一张,故无法详加核对,现仍取44476元之数)。归绥地方法院填报财产直接损失为22362元,绥远第一监狱填报财产直接损失为115565元,绥远地方法院看守所填报财产直接损失为16217元,以上4处共计财产直接损失为 198620元。
《绥远省教育厅及所属机关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1945年7月11日填送)[18] 保存较为完整。
受损失者绥远省教育厅、绥远省立归绥民众教育馆、绥远省立归绥图书馆、绥远省立归绥体育场、绥远省图书馆、绥远省民众图书馆等6单位各自填报的《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前有1份汇总统计,其项目共计为226234元,其中建筑物损失为74080元;器具损失为46478元;现款损失为10000元;图书损失为73586元;仪器损失为15640元;医药用品损失为4500元;文卷损失为1950宗。经核阅后发现,该汇总统计误将文卷损失1950宗,统计为1950元,其共计数实际上应为224284元,文卷1950宗当只列数字,不计入共计总数。
受损失者绥远省立归绥中学、省立包头中学、省立归绥师范学校、省立归绥女子师范学校、省立集宁师范学校、省立农科职业学校、省立归绥工科职业学校、省立归绥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省立第一小学、省立第二小学、省立第三小学、省立第四小学、省立第五小学、省立第一女子小学等14所学校的《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共查找到16张,由绥远省教育厅厅长潘秀仁具名填报。表前有一份《绥远省立学校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这份汇报表注明附《财产损失报告单》39张,由此可知有23张《财产损失报告单》现在没有查找到。据《绥远省立学校财产损失汇报表》统计,绥远省立学校直接财产损失共计1627613元。其中建筑物损失516500元,器具损失246176元;现金损失50500元;图书损失201797元;仪器损失567840元;医药用品损失16000元;其他损失28800元。
受损失者绥远省私立正风中学的《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和《绥远省私立中等学校财产损失汇报表》内容一致,均由绥远省教育厅厅长潘秀仁具名填报。私立正风中学直接财产损失共计125095元。
另外,绥远省教育厅机关职员个人的《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现找到19份,但没能找到相应的汇总报表。而以上四项统计内容也应有一份总的汇总报表,但是没有查找到。现将绥远省教育厅及其所属机关、绥远省立学校、私立学校的直接财产损失数相加,得出绥远省教育系统抗战期间财产直接损失的数字为1976992元。
绥远省财政厅方面的原始档案材料,除财政厅机关自身损失外,还有绥远省财政的总体财政损失情况。
现查到绥远省财政厅1945年7月24日上报的《沦陷地区损失情形报告表》[19],1937年至1944年每年1份,共8份。这8份报告表所列查报损失项目计有田赋、契税、烟酒及牌照税、斗捐、屠宰税、营业税、车捐、驼捐、船筏捐、警捐等10种。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7月1日至12月,合计损失为1257612元;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合计损失为5030448元;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合计损失为11318508元;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合计损失为15091344元;民国三十年(1941年),合计损失为18864180元;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合计损失为23894628元;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合计损失为28925076元;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合计损失为35213136元;8年共计为139594932元(此项数字似未折算为1937年7月的法币价值,故只列出供参考,不计入统计数字)。
绥远省财政厅机关的《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1945年7月15日填送)及所附《财产损失报告单》8份,由财政厅厅长李某具名填报[20]。表中开列财政厅机关建筑物损失15200元,器具损失26294元,现款损失180000元,图书损失15000元,仪器损失1500元,其他损失1414元,共计239408元。另有文卷损失7600宗。绥远省财政厅机关的《财产间接损失报告表》中列有迁移费166730元,防空设备费3000元,疏散费135600元,救济费6700元,抚恤费21000元,共计为333030元。将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相加,绥远省财政厅机关自身损失共计572438元。
绥远省银行方面的财产损失情况,现查到有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绥远省银行董事长李某具名填报的《省营事业财产损失汇报表(表式12)》2份,及《省营事业财产间接损失报告表》(1943年4月填送)1份。另外,还有《绥远省银行间接损失报告总表》1份,银行系统职工个人的《财产损失报告单》(1943年4月填送)6份[21]。
在《省营事业财产损失汇报表(表式12)》之一中,开列了1937年9月归绥沦陷时,绥远省银行的前身绥远平市官钱局的房屋、器具、生金银、抵押品、有价证券、运输工具、其他等项损失共计7223212.96元。在《省营事业财产损失汇报表(表式12)》之二中,开列了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二月五原战役时,绥远省银行的五原、临河两分行的房屋、器具、保管品、其他等项直接财产损失共计72200元。《绥远省银行间接损失报告总表》中,列出“可获纯利额”即业务损失总数为28357817.92元。据此可知,抗战期间绥远省银行的直接财产损失总数为7295412.96元,间接财产损失总数为28357817.92元,合计为3565.32多万元。
绥远省工矿企业的抗战期间损失情况,现查到绥远电灯面粉公司经理孙梅坞具名填报给中国全国民营电业协会的《绥远电灯面粉公司整理委员会公函》1(1947年1月16日填送)份,附《收复区电厂财物损失调查表》1份[22]。在《收复区电厂财物损失调查表》中列明,绥远电灯面粉公司在抗战期间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共计456057万元。但此数是否已折合成1937年7月的法币价值,表中未标明。
上述这些抗战期间公私财产损失调查中,以行政机构进行的与以行政区划进行的之间,当时国民党绥远省政府究竟是以何种方式衔接、汇总;《绥远省抗战时期各市县于民国二十六至三十四年度损失统计表》中的总数是否已包含了绥远省各行政机关及中央派驻机关等的损失数字;本报告中没能查到有关的档案文件材料或者其他线索。故只能各自列明,待以后继续查证。
另外,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权进行的战时公私财产损失调查,内蒙古西部各蒙旗由各蒙旗自主进行。但各蒙旗报送到蒙藏委员会的档案文件资料,现很难查阅到。现在仅有呼和浩特市党史科在土默特左旗档案馆找到的5份零散资料。这5份资料经略加整理,全部作为附录附在本调研报告之后。
从这5份零散的档案资料中虽然不可能看出在蒙旗内进行的抗战期间财产损失调查的概貌,但一些细节还是可以看明白的。
《土默特旗右翼五、六甲自治督导处管内被伪政权烧焚房屋调查表》(成文时间不详)[23] 中列明现在包头市土右旗境内的打色令村、协力气村、美岱召村等31个村庄有受损失者姓名的被日伪烧焚的房屋共计2314间。
《土默特特别旗右三、四甲自治督导处抗战期间所受损失调查表》[24] 和《土默特特别旗右翼首、二甲自治督导处抗战期间所受损失调查表》(1946年7月15日)[25] 的制表时间都是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后者还具体标明是七月十五日。这两份调查表都是物资损失统计,分牲畜、房屋、食粮、布匹、什物、其他等6项,但前者只列具体物品的品种、数目,未填价值一栏,后者虽填有价值一栏内的数字,但显然是据1945年时的法币价值填写的。比较而言,前者更有价值。为反映出历史细节,现将原调查表整理抄录如下:
土右旗的三甲和四甲(这里的甲类似于乡)的蒙古族群众在抗战期间,
“被日军欺害良民死伤”:6人(已由包头市统计在人口伤亡数中);
“被匪军抢去”(指伪军):马91匹、骡子29头、驴26头、牛141条、羊255只、猪6口(共计大小牲畜522头);
“被日本军拆”:土房145间、砖房24间,拉走砖25700个(块);
“被匪人抢”(指土匪):白洋布148尺、兰黑机布5尺、大衣料18尺、黑市布143尺、黑褡裢80尺、衣料30尺(合计424尺);
“被匪人抢”:大车3辆、马鞍6坐、柜1只、大车皮套2副、套靷2个、银首(手)镯81只、衣服2248件、鞋2对、衣服内有“洋”(纸币)1805000元;
“被匪军抢”:大洋90元、“洋”(纸币)2152170元、烟土板子(鸦片)2442两、红花(一种药材)2两、驼毛50斤;
“被日军拉走”:大树1200株、1.5尺高铜佛1位(个)、1尺高铜佛2位(个)、古经卷2卷。
这些账目数字初看上去,虽略显繁杂,且不符合统计规范。但细加分析,不难发现,其质朴翔实的一面更为可贵。日军从蒙古族群众手中强夺物品的重点是军用战略物资,通过砖25700块、大树1200株、铜佛3个这样的细节显露无遗。
召河、分收地(此两地现属包头市达茂旗)在伪政权时期损失物品表、册,系原始登记册,损失物品尚未分类整理,且系白文简表,故只列出供参考[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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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料人口伤亡部分之(12)。
[2] 《大同煤矿的战时重要性》,载[日]支那问题研究所:《支研经济旬报》,1943年10月11日,第224、225号。转引自居之芬编著:《抗战时期中国劳工伤亡调查(1933.9—1945.8)》,中共党史出版社2010年版,第18页。
[3] 徐占江、李茂杰编:《日本关东军要塞》(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06—809、815—819页。
[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内蒙古文史资料》第34辑——《伪满兴安史料》,内部资料1989年印行,第195—198页。
[5] 徐占江、李茂杰编:《日本关东军要塞》(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10—812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内蒙古文史资料》第34辑——《伪满兴安史料》,第183—188页。
[6] 中国人民政协上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内蒙古文史资料》第34辑——《伪满兴安史料》,1989年印行,第189—194页。
[7]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419—1—151。
[8] 固阳县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9—72。
[9] 法币,当时亦称为国币。
[10] 固阳县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9—93。
[11]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405—1—3。
[12]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405—1—3。
[13] 此处统计数据是否按1937年7月法币价值进行过折算,存在疑问,尚待进一步查证。
[14] 此处统计数据是否按1937年7月法币价值进行过折算,存在疑问,尚待进一步查证。
[15] 根据《绥远通志稿》(绥远通志馆编纂,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疆域沿岸所记,内蒙古自治区抗战损失调研课题组委会编写。1923年包头成立设治局时,其南界、东南界、西南界均渡河南。
[16]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6—2—7、246、237、247、553,446—826,825—145。见本书资料财产损失部分之档案资料(7)。
[17] 台北“国史馆”馆藏档案,档案号305—095卷。
[18]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405—1—3、419—1—151。
[19]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419—1—151。
[20]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6—1—57。
[21]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404—1—196。
[22]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825卷宗号145。
[23] 土默特旗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957—93—104页。
[24] 土默特左旗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959件—73页。
[25] 土默特左旗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959件—81页。
[26] 《本召河所属各花户在为政府时期损失物品表》(节录),作者与成文时间不详,土默特左旗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959—11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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