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商业
内蒙古东部地区在沦陷期间工商业的损失状况,大体上是工业全部被日伪垄断、手工业大部分破产;由于日伪对主要商品实行统制和配给,城镇内的商业店铺多系日伪资产,农牧区流动商人基本绝迹,城乡贸易陷于瘫痪状态。
《抗战时期开鲁县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研报告》中讲:“日本人搞所谓商业投资,实行高利盘剥。主要经营当铺,收购开鲁县的土特产。日本人越发荣松办的兴隆当,康德二年(1935年)八月所得计10756元(伪满币,下同),纯利是资本金的二倍多。日本人富田开劲办的日升当,月所得利金为15016元,纯利是资本金的126.8%……开鲁甘草,在民国时期中外驰名,伪康德元年(1934年),在经营甘草的五家商户中,就有两户日商。日商随意压等压价,欺骗农牧民。他们低廉的价格收购后,运回本国大阪加工成酱油添加剂或其他副食品着色剂,销往西方各国,攫取高额利润”[1]。由此可见日伪商业垄断、榨取暴利之一斑。
据呼伦贝尔市抗损调研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2] 显示,日本在其战败已成定局,即将宣布投降前夕,在大量销毁各种档案文件等罪证材料的同时,曾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内蒙古东部地区疯狂破坏铁路、公路、桥梁、仓库、营房和各类工商企业。日本关东军驻海拉尔部队,以中队为单位,成立5人组成的“烧却处理班”,于1945年8月9日晚,在全城放火,大火引爆城中数处弹药库及数座大型油罐,给海拉尔城造成巨大损失。事后统计仅海拉尔市224户工商企业损失就达9272万元(伪满币)以上[3]。此外,满洲里市、额尔古纳左翼旗也遭到了类似破坏。
据《日本侵略华北罪行档案·损失调查》中收入的《晋察冀边区战时工业损失调查》(1946年5月22日)的有关统计[4] 显示,赤峰酒精厂、赤峰发电厂、赤峰制药厂和锡林郭勒盟正蓝旗碱厂等4座工厂共计损失机器设备及原料等折合美元53.5万元。
(6)金融财税
内蒙古东部地区在沦陷期间,金融业完全被日伪垄断,原有的民族资本构建的金融机构网络,不是倒闭,就是被日伪吞并。伪满中央银行成为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东北及内蒙古东部地区进行殖民掠夺的重要工具。
据《抗战期间开鲁县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研报告》,民国时期,开鲁县的金融业务集中在兴业银行。日军占领开鲁后,用伪满发行的纸币去换开鲁“当时流通的银子、大洋、铜子、制钱等硬通货”,逐步废止“当时流通的天津票、奉天大洋票”等纸币,使之“烂在开鲁人民手中”。开鲁县如此,内蒙古东部地区也大体类似,但总体损失现难以评估。
内蒙古东部地区在沦陷期间,人民群众的税捐负担异常沉重。除伪满洲国的国税外,仅兴安各省的地方税目就达5大项38个目,即国税附加捐3个目;地亩捐1目;法定杂捐9个目;许可杂捐18个目;省地方费7个目[5]。
乌兰夫在《关于蒙地工作的几个问题》一文中例举察哈尔盟兵坝村的一个半耕半牧户,以此说明伪蒙疆政府强加给人民的税捐负担情况。这个半耕半牧户一年除交“组合”粮、畜(与伪满的“出荷”类同):莜麦5斗、杂粮2.5石、羊1只外,尚须交纳各类税、捐、杂费,即:门户费85元,附加地税48元,地捐30元,钱粮13元,乡公所粮计20元,警察署马料计40元,修路费3次计140元,为乡公所打草雇工费70元,捆草费70元,送草费140元,新派粮100元,车牌费35元。以上各项加“组合”粮、畜折款共计1591元。另外此文还举牧民色林他一家为例。色林他家在抗战前有羊500多只、牛20多头,抗战胜利时,只有羊100只、牛9头[6]。由此可见,内蒙古东部人民在日伪统治时期所受剥削的严重程度。
关于日伪在内蒙古东部地区征缴税捐的情况,日伪编写的一些资料也透漏过若干细节。现将已查找到的关于新巴尔虎右旗、林西县、赤峰县、扎鲁特旗的税捐状况报告如下:
《内蒙古史志资料选编》第九辑收录有伪满蒙政部调查科正野友重编写的《新巴尔虎右翼旗情况调查》。该文记载,日本驻满洲里办事处代办新巴尔虎右翼旗司法事务、征税事务。其办理的税捐项目是:药铺捐、娱乐捐、妓院捐、商捐、屠宰捐、汽车营业捐、栽种罂粟地租、鱼租、赴蒙地执照费、渔捐、出货皮张捐、扎赉诺尔矿津贴、菜园捐、牧羊捐、临时狩猎执照费、票照费盈余款、代专卖署收买鸦片手续费、牲畜捐、渡口捐、车牌捐、回收纸垫款等21项,在大同二年度(1933年)收入是14214元(伪满币)[7]。
《内蒙古史志资料选编》第五辑录有伪满时任林西县参事官的竹村茂昭和下属铃木长一郎合编的《兴安西省林西县情况》。该文略述了伪满时期林西县的税捐征缴概况。伪满林西县公署代征的伪满国税项目是:“田赋、资产税、屠宰税、禁烟特税和烟灯税。规定交付上述国税的县只能得代征国税的管理费,包括附加税和提成金”。此外,还列有伪林西县税捐局在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的年分月税款收纳表1份,表列税目为15项,(1939年)岁入为64725.88元(伪满币);列有伪林西县盐务分局康德元年(1934年)分月收税表1份,表列这年盐税收纳为13991.41元(伪满币);列有《林西县公署财务股征收各种捐税一览表》1份,表列田亩捐、车牌捐、屠宰捐、商铺捐、牲畜捐、小肠捐、斗捐、秤捐、契税附加、校田捐、屠场使用费、禁烟特税提成、烟灯捐提成、田赋经征费、田亩捐罚款、猪毛血卖价、鸦片吸食灯费等各种捐、费、罚款共17项,但未标明具体的岁入数目[8]。
以上材料说明,日伪征收税捐的系统至少有3个:即税捐局、县公署盐务分局和县公署财务股。大体上是税捐局征收国税及部分地税,盐务分局征收盐税,县公署财务股征收种类捐、租、附加和罚款等。除县公署财务股征收的数目不详外,日伪在林西县1939年之前每年征收的税款约计7.8万元(伪满币)。
《赤峰事情》也专列财政一节[9],记载了日军于1933年占领赤峰地区后,设立了赤峰县税捐局、热河专卖公署赤峰分署、盐务署赤峰支署、县公署财务局等财政机构征收税捐的概况。
伪赤峰县税捐局管辖的地域,包括赤峰、建平、围场、林西各县及林东、经棚等地。其直接征税的征收额居伪满热河各税局的首位。其征收的税目有:酒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捐、牲畜税、出产税、矿业税、烟税、统税,其他的杂税和收入印花税等。从1937年开始,出产粮税附加税、树木税附加税、矿区税附加税、矿产税附加税、禁烟特税附加税等省地方费,也合并由税捐局征收。其1934年至1936年的征收税额分别是伪满币276297元、253127元、288228元。另赤峰税捐局内专项征收的禁烟特税,在1934年是伪满币35万元,1935年是25.4万元。1936年后,日伪彻底垄断了鸦片所有交易环节,该项税目征收办法有所改变。据此可知,伪赤峰县税捐局在1934年的征税总额约是伪满币626297元,在1935年的征税总额约是伪满币507127元。
伪赤峰县公署财务局征收的税捐名目有:地捐、房捐、户口捐、车捐、杂捐(购买不动产捐、屠宰捐、观览捐、粮捐、车马牌照捐、娱乐捐)、国税附加捐。其附表《赤峰县地方税表》列有税目、课税物件、纳税义务者、税率、期别、交纳期限等6栏,可见一些细节,但未列具体征收数额。其县税征收额在文中它处提到,1935年是伪满币125800余元,1936年是367000余元。1936年的征收额约是1935年的3倍。另,1936年伪满的两项国税:禁烟特税和契约税,列在赤峰县公署项下,禁烟特税征收额是伪满币36万元,契约税是2.3万元,两项合计是38.3万元。
综合以上所列,日伪在赤峰县一带征收的税捐约是三大类,即:税捐局征收的禁烟特税另计的所谓“国税”;先由伪税捐局设机构专征,后移至伪县公署项下,由县长负责征收的列名为“国税”的禁烟特税及契约税;由伪县公署财务局征收的以“捐”为名的各类地方税。这三类税捐在1936年分别是伪满币288228元、383000元和367000元,合计约为103.8万元。
伪扎鲁特旗公署编的《扎鲁特旗概况》中有1份《地方税捐名目表》。表中列有伪大同二年(1933年)至康德二年(1935年)3年的地方税征收数字,合计约为1.6万元。还有1份《税捐户数负担比例表》,但此表系手工刻印,各项数字,特别是其中的小数点不清楚,经辨认分析,表中所列扎鲁特旗全旗户数和人口数在伪大同二年(1933年)是3001户14965人,户均税捐负担为79.03元(伪满币,下同),人均税捐负担是15.85元;在伪康德元年(1934年)是3573户14688人,户均税捐负担是141.82元,人均税捐负担是34.5元;在康德二年(1935年),该旗增加了一个“努图克”,即一个区,户数增至3691户,人口增至18290人,户均税捐负担是173.43元,人均税捐负担约是35元[10]。另此表系日伪所制,其币种应当是伪满币。以当时高粱米或玉米每斤2分至5分钱的物价计,人均税捐负担35元,约合700至1750斤高粱米或玉米。
有关内蒙古东部地区人民在沦陷期间税捐负担方面的资料只查找到上述这些,仅能反映出一些局部的侧面,故暂时无法作出全面分析。但沦陷区人民的税捐负担非常沉重,这一点还是清晰可见的。
3. 抗战时期日伪的鸦片政策及其在内蒙古境内造成的危害
鸦片这种毒品是日本关东军“以战养战”策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日本关东军及其操控的伪满洲国、伪蒙疆政府本身就是一个集种植、制造、贩卖鸦片、吗啡、海洛因等毒品各个环节于一身的一个庞大的军国毒品集团。
据金名世(曾任伪满鸦片断禁协会总裁)供述,鸦片问题是日本关东军的一项秘密,“在鸦片专卖开始实行的时候,伪满政府就把鸦片会计定为特别会计,由满国务院总务厅主计处掌管。对于鸦片的收支是关防严密的,在局外人是无从知其详细的”[11]。在这段话中,金名世提到的伪满国务院总务厅,实际上是日本关东军控制的伪满洲国的核心机构,其长官向由日本人直接担任,而该核心机构的主计处处长,后任伪满国务院总务厅次长的日本战犯古海忠之,就曾多次直接参与和协助日本关东军的鸦片走私活动。据金名世供述,1944年春,伪满政府卖给德国政府鸦片60万两,经手人是伪总务厅次长古海忠之。1944年10月上旬,卖给南京汪伪政府鸦片30万两,古海忠之经手。1945年2月上旬,伪满政府卖给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吗啡1吨,古海忠之经手。另据曾任伪满总务厅次长谷次享供述,关东军“以东北的产烟(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密输到华北,每年以不下三亿数千万元的卖钱,为日寇收购了大量的军需物资”[12]。此外,更为概括的是《伪满洲国史》:“热河省鸦片产量较多,每年有数百万两流入华北。关东军为了获取华银券,就以第四课为中心,在伪满总务厅参与下,操纵鸦片走私活动……为了取得上海的各种物资,伪满的一个总务厅次长,坐着飞机,带着成吨的鸦片和黄金,到上海与侵华日军第十三军、宪兵队、海军陆战队、特务机关等进行活动。为了把大量物资运回东北,与日本驻上海舰队司令部达成交易,以三吨鸦片为代价,该舰队以舰只包运货物。鸦片交易不只是在中国进行。据称,一九四一年,为了清偿对德国的七百万马克的欠债,向德国出售了七吨鸦片,一九四三年,伪满与德国签订第三次经济协定时,向德国输出过十吨鸦片。另外,向香港和日本也都输出过大量鸦片。”[13] 从以上材料中,可以看出日本关东军从事鸦片交易的大致规模,也可以看出在侵华日军内部,热衷于鸦片交易的程度,在他们之间,鸦片实际上是一种可以类比黄金的硬通货。
在日本关东军的鸦片战略中,朝鲜(朝鲜在沦陷期间曾大量种植鸦片,但具体产量不详)和中国内蒙古境内的沦陷区大部,是最为重要的鸦片种植基地。
在沦陷期间,日军及其操控的伪政权从内蒙古境内征缴的鸦片总数量约是2亿两,总价值约是白银4亿两。
在内蒙古民间一直有“一两银子买不了一两烟土(即鸦片)”的说法。而鸦片的价格波动范围很大,据《内蒙古文史资料》第19辑中《绥远的烟土行》文章的口述者吴应禄在文中自我介绍,说其在归化城(今呼和浩特市内)于民国初期始开设过烟馆及烟土行。该文提及,在民国五年(1916年)鸦片价格最高时,“五十两白银,仅可买到新疆的倒四六底货六两”[14]。这里说的所谓“倒四六底货”,是指掺了六成假的鸦片。也就是说,6两中只有纯鸦片2两4钱。据此推算,此时白银50两只可买到纯鸦片2两4钱,亦即1两鸦片的价格达到了白银20两以上。另此文还提到在抗战期间后套地区(巴彦淖尔市内)的国民党统治区,鸦片价格是每两法币100元至300元。再有,内蒙古档案馆的研究人员讲:有关抗战期间鸦片价格的档案文字记载基本查不到,但各地之间鸦片价格相差甚远,如在绥远等地价格较低时,每两鸦片卖2块银元,而同期在西安则是4块银元,到了重庆就高达16块银元。据此可以看出,鸦片走私的获利空间很大,而走私获利正是日伪强迫沦陷区人民种植鸦片的主要目的之一。综合上述情况,可以推定1931年至1945年的14年内,每两鸦片的平均价值为白银2两。
日本占领当局在内蒙古西部地区有计划、有组织地扩大鸦片生产,强迫老百姓种植鸦片,使伪蒙疆统治区成为战时最大的鸦片生产基地。1939年6月成立“蒙疆土药股份有限公司”,是年生产收纳鸦片887019两,金额331.9万元;1940年、1941年连续两年大增产,1940年收纳鸦片猛增到6717912两,金额6263.5万元,纯收入1562万元;1941年将鸦片种植面积扩大到91.1万亩,收纳鸦片11242953两,金额达8916.6万元(伪满币)。另外,日本侵略者还将伪蒙疆生产的80%以上的鸦片输出到北京、上海等中国各地[15]。
据前文提到的日本人中村信的《蒙疆经济》一文,伪蒙疆政府成立之初,日伪是靠自行贩卖和征收各类鸦片税获利。从1939年起,开始“实行了专卖,将生产贩卖置于政府的统制之下”。此文还估算伪蒙疆地区鸦片年总产量有“一千二百万至一千三百万两左右”。其中运往太原的约有200万两,运往京津地区的约有700万两,合计900万两。当地销售的约350万两,并标明鸦片的主要产地是萨拉齐、察素齐、毕克齐、丰镇、托克托、固阳、包头、武川、和林、清水河、兴和、集宁及晋北、察南等地,但以上数字是其据播种面积为60万亩估算的[16]。在1941年鸦片种植面积已被日伪扩大到90万亩以上。播种面积增加了50%,总产也相应增加。这次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查查明,仅包头一地,鸦片年总产就达到400万两。据以上材料推断,日伪统治的8年间,在内蒙古西部地区共收纳鸦片约1亿两,年均1200万两。
内蒙古东部地区在沦陷期间的鸦片产量,说法不一。据金名世供述:“每年所栽鸦片面积的土地数目,以及每年的鸦片收获量数,伪满政府是保守秘密的,向不在伪政府公报和报纸上发表,只有主管其事的官吏方可知其底蕴,在局外人是无从知晓的”[17];据于静远(曾任伪满民生部大臣)供述,“自从伪满成立后,于1933年在热河省强制种植鸦片四十万亩,每亩须交出二十两鸦片,共为八百万两”;1943年,“在热河省强收鸦片八百万两,由朝鲜输入四百万两,掺假一半,每两卖四十元(伪满币,下同),共剥削四亿八千万元”[18]。据日本人编写的《赤峰事情》记载,“特别是满洲事变后,政府从卫生保健的考虑出发,实施了公益专卖制度,指定种植面积。另外在昭和八、九年度还支出一些提成金,鼓励其增产。到了昭和十年,社会政策上讲究渐减政策,限制了种植面积,但农民们即进行了比指定面积多两倍左右的密垄种植,县当局对此感到极难取缔。到了昭和十一年度,由于采取了北满方面禁止种植鸦片,把鸦片种植集中在热河的政策,赤峰附近各县的指定种植面积越来越增加,再加上同年度热河北部的播种,一般都比南部良好,所以昭和十二年度就更加增加,整个热河省种植鸦片的面积可达七千五百顷”。文中列有一份《种植鸦片农家收支情况》表格。此表以农家种植鸦片3亩,总产鸦片83.17两为计算依据,由此可知在赤峰周围地区,每亩鸦片单产是27两多。另据中共赤峰市委党史办公室编《不可忘却的历史》中《日军在喀喇沁旗暴行纪实》一文,“日军侵占热河不久,强迫农民种鸦片,按热河土地的20%,各旗县定出种植鸦片的亩数,春耕前限定各户缴纳鸦片的数量,不管其土地瘠肥、旱涝灾害、丰歉与否,每亩烟地必须交烟干30两”[19] 的记载,每亩烟地单产27两计,如此算来,7500顷的播种面积,总产已达2025万两之巨。也就是说在1937年之后,热河一带的鸦片年总产量可能已超过了2000万两。
《赤峰事情》中附有1934年和1935年赤峰县、克什克腾旗、林西县、宁城县、建平县(当时含有今敖汉旗一部)、围场县(今属承德地区)6个旗县的鸦片指定种植面积、收购量、金额、实际播种面积、实际生产量的表格1份。据此表所列,赤峰县、克什克腾旗、林西县、宁城县四旗县在1934年,鸦片指定种植面积是1250倾,收购量是2393908两,金额是3574199.02元(伪满币,下同);实际播种面积是1527顷,实际生产量是3319000两。1935年,鸦片指定播种面积是1000顷,收购量是2760495.6两,金额是3858054.8元;实际播种面积是1567顷,实际生产量是3611800两。
据《不可忘却的历史》一书中《日伪在赤峰的罪行》[20] 一文记载:“1936年(伪满康德三年)1月,日伪当局制定了伪《满洲国鸦片法》,赤峰定为种植罂粟重点地区。同时实行鸦片专卖。1937年(伪满康德四年)强令赤峰、建平(含敖汉)、宁城、林西、克旗种罂粟3300顷(每顷100亩),收缴烟干6621336两”。当时在今赤峰市、通辽市等地,大部分都是日伪指定种植鸦片的地区,上述五旗县约是赤峰、通辽两地旗县数的四分之一,据此估算,在内蒙古东部沦陷区,日伪每年征缴的鸦片平均可达800万两,以13年计总数约是1亿两。
合计内蒙古东西部沦陷区的数字,日伪征缴鸦片总数为2亿两,其总值折合白银为4亿两。
关于鸦片的征缴方式和征收价格,其大体情况是使用武力强征低买。
1933年,伪满政府划热河省为试种区,提出热河烟政总方针“实施公买专卖制度,指定种植面积,鼓励增产,实行缩减面积”。赤峰县被指定为鸦片种植重点县。现以赤峰县和其附近的喀喇沁旗等地为例,简要说明一下当时日伪征缴鸦片的方式和征收价格问题。
日伪在赤峰县及其周围地区,首先把鸦片的种、收、运等环节全部控制起来。每年4月鸦片播种后,日伪就派人核查种植面积,按户发给记载有本户鸦片种植面积、应交鸦片数量的卡片,建立村、乡台账。待7、8月份鸦片收获季节一到,日伪就组织“催缴班”逐户查验卡片,催缴烟干。勒令各烟户有多少先交多少,若有欠额,则限期补交。至期若不能全数交清尾欠,则烟户将受到毒打、灌辣椒水等酷刑,轻则皮肉受苦,重则致残、致死。
《日伪在赤峰的罪行》一文记载,赤峰县杨树村农民张德因缴不清烟干,被捆在板凳上灌凉水加小米,不久身亡。鸭子河村农民吴老汉的儿子被灌凉水,“肚子灌的鼓胀,当场被一脚踢死”。《日军在喀喇沁旗暴行纪实》一文中记载,“每逢烟季,旗民百姓就灾难临头,许多人家因地力瘠薄、自然灾害等原因收获鸦片不足定额而遭受迫害。日伪警察对交不足烟干者施以种种酷刑:打手锏、用筷子夹手指、往鼻孔灌凉水、坐老虎凳等,致使有的被害致残、致死,有的投河,有的服毒。如公爷府小府李才的妻子因没交足烟干被警察一棒打死,公爷府扁担沟的李升因交不足烟干被迫上吊自杀,西三家高福明交不上烟干受不起折磨投河自尽”。在此种残暴压迫下,当地百姓只得偷种、密植,以备不虞。故当地的鸦片实际播种面积,往往多于指定播种面积。
当地农民被迫种植鸦片,实际上其收益是低于种普通庄稼的。《赤峰事情》中有1份《昭和十年度生产的鸦片收纳赔偿费》表格。表中所列日伪在1935年征收鸦片给付的价格是:特等烟干(含水分13%以内、95点标准点数以上)每两1.5元(伪满币,下同),一等上烟干每两1.4元,一等下烟干每两1.3元,至四等烟干(含水分13%以内、60点标准点数以上)每两0.4元,四等以下为等外品,日伪不收。再据同书《种植鸦片农家收支情况》表中所列,农民种植白花大头(罂粟品种名)三亩,总产量按83.17两算,收价按特等品算,收入金额为124.76元。佃农支出金额为120.24元,获利仅为4.52元;自耕农支出金额为75.42元,获利仅为49.34元。而鸦片收割之后,原三亩地再种一茬白菜,佃农获利为36.21元,自耕农获利为81.06元。日本人也承认:“满洲事变后,虽然鸦片的亩捐减少了,但政府的收购价也降低了,所以农民种植鸦片的收益并不比事变前多”。但日本人没有提到的实际情况是,农民被迫种植鸦片能够不赔钱已属幸运,若有不幸则赔也赔不起,只得赔上身家性命。因为鸦片的私买价格一般在专卖价格的6倍以上,有时要达到十几倍甚而是数十倍,而专卖价格总体上保持在收购价的6倍左右。如金名世在检举张景惠(曾任伪满国务总理)时提到,在1944年,日伪收纳鸦片的价格,特等为18元,一等为16元,二等为14元,三等为12元,而“当时伪满鸦片的私行市每两六七百元,想在南京、上海等地的暗行当必更高”。有此原因,加之催缴鸦片的日伪人员为了强索贿赂及贪污中饱,随意压等减两,克扣烟农的行为,所在多有。故鸦片的实际征收量只会比日伪的统计数字高,而烟农实际得到的烟价款只会比日伪的统计数字低。可见农民在这种情况下还得种鸦片,这显然是武力压迫的结果。
日伪从各地征收来的鸦片,一部分用于在沈阳、铁岭等地的工厂密制吗啡、海洛因,一部分用于大规模走私,一部分则被各地日伪军、警、宪、特系统留用(据卢元善笔供,在伪满各地,伪“警察、特务、日本宪兵队、特务机关都有私烟馆”),剩余的部分则用于所谓“专卖”。
日伪的所谓“鸦片专卖”办法,从1933年开始在全伪满实行。最初是设立各级伪专卖机构,由伪满的财政大臣指定各省的鸦片批发人,由各省的伪省长指定各省的鸦片零卖人,由此大开烟禁。1938年,伪满政府打着禁烟的幌子,设置禁烟总局,把专卖公署掌管的鸦片专卖业务完全拨归禁烟总局,并把各地的鸦片零卖所一律改组为管烟所,由各市、县、旗直接经营所有种烟、收烟、卖烟的业务。伪禁烟总局成立后,即开始在伪满实施鸦片瘾者登录制度。先后两次共登录鸦片瘾者99万多人,海洛因瘾者4.5万多人,共计104万人。凡登录的鸦片瘾者,由禁烟总局发给登录证1份,瘾者凭登录证到所在地的管烟所购买当日所配给的鸦片烟份,在该管烟所吸烟。每一个有登录证的鸦片瘾者年配给鸦片20至30两。配给价在最初名义上是8元(伪满币,下同),但配给的鸦片已由日伪的工厂统一掺假二成。据卢元善供述,日伪密制吗啡的工厂内设有专门密制“料子”(即鸦片中掺假的填充物)的工厂。这种工厂“用大型双底锅,把豆麦面粉掺上吗啡渣滓,制成烟土状,拿到制烟份工厂用机械把纯烟土切去二成,掺上料子二成,用机器混合后,作烟份小包”。另据1939年罗振邦(曾任伪满专卖总局局长)笔供,“专卖鸦片的纯度为百分之八十,掺入料子二成(百分之二十),料子系用大豆制造,零卖的熟膏还掺入糖膏百分之五”。这样看来,每两专卖鸦片的纯度还不到75%,也就是说每两专卖纯鸦片的价格其实是在10元以上。《内蒙古文史资料》中《日伪在开鲁的经济掠夺》[21] 一文介绍,日伪在开鲁镇内设有97处烟馆,投资为11509元,年交易额为123595元,按当时的物价,“可买高粱米617.75万斤”。据此可知,当时的高粱米1斤的价格仅是2分钱,也就是说1两纯鸦片的专卖价即等于500斤高粱米的价格。同书《开鲁的“大烟组合”》[22]一文介绍,“当时的一角钱可买10多个大麻花”。而其时一个烟泡的专卖价为1角7分以上,一般的鸦片瘾者每日须吸食2—3个烟泡。以一个鸦片瘾者日均吸食2.5个烟泡计,日须钱4角3分。也就是说,一个鸦片瘾者日耗金钱值43根大麻花,够7个人每人一天吃6根。据前述两文提及,当时开鲁镇内约有鸦片瘾者2000人,这2000人日均吸食鸦片消耗的金钱就可供1.4万人吃一天饱饭。而且这里尚未算一些鸦片瘾大者,因配给鸦片掺假太多,解不了瘾,从黑市另行高价购买所花费的金钱。在伪蒙疆政府管辖的地区,鸦片的种植、收购和销售与伪满洲国在形式上略有不同,但其实质均是由日伪垄断一切,日伪得其利,人民受其害,故不再赘述。
关于内蒙古沦陷区境内染有鸦片瘾者的数量及因吸食鸦片而致死的人数,现难以查清。据这次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查掌握的情况看,鸦片瘾者估计可能曾达到过100万人,因吸食鸦片而致死的人数约有10万人。
据包头市调查,当时包头城内有烟馆43家,全城9万人口中,就有1万多人染上了鸦片烟瘾。《绥远的烟土行》一文提及,“当时伪厚和市参加土业组合的字号,计有七十一家,从业人员竟达一千四百余人”。在全绥远省境内,“染有嗜好的男女烟民,更加蔓延四乡,曾达一百余万”。
《内蒙古公安史长编·禁毒戒烟,改造烟民》中记载,日伪统治时期,昭盟(今赤峰市)“是鸦片烟毒泛滥最严重的地区。据1948年统计,仅林西县就有烟民9940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0%。宁城县有烟民18645人,情况更为严重”[23]。
在上述有数字可供参考的旗、县、市中,染有鸦片烟瘾的人数,占到了当地人口总数的10%左右。由此可以推断,抗战时期内蒙古沦陷区由于日伪阴险毒辣的鸦片政策,有10%左右的人口而染有鸦片烟瘾,成为“烟鬼”。金名世在检举张景惠的材料中,曾提到,“根据伪禁烟总局的统计,自一九三九年鸦片瘾者登录后,到一九四四年六个年间,所正式登录的鸦片瘾者一百万人中共死了七万人;吗啡瘾者四万五千人共死亡了四千人”。照此推算,从1933年算起到抗战胜利的1945年,这12年里,伪满地区鸦片瘾者约死亡14万人,亦即以12年算,鸦片瘾者的死亡率是14%。而内蒙古西部沦陷区的鸦片瘾者若达到过100万,则其死亡率以10%算,也有10万人因之死亡。
为了彻底消除旧时代以及日伪时期进一步造成的烟毒危害,抗战胜利后,凡共产党、八路军在内蒙古境内能够控制、并建立了民主政权的地区,都立即开展了雷厉风行的禁毒戒烟工作。为此,人民政权在极为困难的条件下,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据《内蒙古公安史长编·禁毒戒烟,改造烟民》的记载,“哲盟(今通辽市)的禁烟工作开始于1945年10月,以徐永清为县长的通辽民主政府在整顿社会治安的同时开展了取缔烟馆、禁止贩卖鸦片的工作”。“1946年7月,昭盟行政委员会即颁发《禁烟暂行条例》,规定各县设禁烟督察局,局长由县长兼任。热辽行署也颁布了《关于鸦片征罚征购办法的指示》,重点是严禁种植,打击贩运,从宣传教育入手,组织群众性的戒烟活动”。“呼伦贝尔自治政府在1946年12月就拟定了禁烟运动计划”。总之,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就领导各族人民群众,大力推动禁毒戒烟工作,到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的第4个年头,方将日伪遗留下来的烟毒危害从内蒙古境内彻底铲除,数十万的烟毒受害者方才从“烟鬼”变成了人。
(六)结 论
根据截至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和进行的相关研究,我们得出了内蒙古抗日战争时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以上若干数据。由于年代久远、搜集资料困难等客观原因,应该说,我们得出的这些数据还只是初步的和尚不完整的数据,并不是研究的最终结果。今后,我们将继续推进本课题调研工作,以期在掌握更多资料和取得研究新成果的基础上对有关数据再做出修订和补充。
日本宣布投降,距今已有60多年了。我们今天进行这次抗战损失调查,工作的难度自然很大,有许多问题未必能够彻底查清。但在调查过程中,我们真切地感觉到,这种调查确有必要。
翻开这段血泪凝成的历史,在那些逝去的生命中,有为国家主权、民族尊严而反抗侵略,浴血疆场,力战而死的勇士,也有手无无寸铁的妇孺老弱和平民百姓,但他们都在告诫我们,国家一定要统一强盛,民族一定要团结奋斗,历史绝不能再重演。
日本的侵略,不仅在当时给内蒙古人民带来巨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即使在抗战胜利之后,侵略者造成的许多危害仍在持续。比如为彻底消灭鼠疫,内蒙古自治区刚刚成立时,就把防疫工作与打仗、生产并列为三大中心任务。为此动员了数以万计的卫生防疫人员,动员了数以十万计的军、警、民兵人员,直到1959年,才将鼠疫从内蒙古大草原上彻底消除。但尽管如此,也还不能说侵略者留下的祸害已彻底肃除。1997年8月,海拉尔市就发现过一个装有液体的密封铁桶,从其外部特征上看,这是一个日军遗弃的可能装有化学毒剂的容器。另外,许多资料显示日军当时将一些化学、细菌炮弹就地掩埋,其隐患日本政府尚未派人清除。至于当时日本侵略军的种种暴行给一些受害者造成的心灵创伤、精神损害,则是这些受害者至死也消除不了的。
日本的侵略掠夺,不仅在当时从内蒙古地区掠走数以千亿计的财富,使数以百万计的人民饥寒交迫、流离失所,而且给内蒙古地区的经济发展造成了许多永久性的危害。比如无数矿产资源不可再生;大兴安岭森林被成片成片毁坏,周围地区水土流失,环境破坏。而环境破坏的恶果,不仅要由当地人民承担,最终也要由全人类来承担。
日本的侵略掠夺,给内蒙古地区造成的文化、文物方面的损失,更是永远也无法弥补。如王爱召等古寺庙建筑、被日本人抢去炼铜的古代留下来的一尊尊铜制佛像,其中有许多是艺术瑰宝。而这些不仅是中国人民的损失,说到底也是全人类的损失。
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的罪恶,是反人类的罪恶。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侵华日军在内蒙古、在中国犯下的滔天罪行,铁证如山,不容否认和抵赖!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凡我中华子孙都不应该忘记这段历史,都要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竭尽全力。建立和谐世界,让人类和平发展,这是我们作出的最后结论也是人类共同需要的结果。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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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载开鲁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开鲁县文史资料》合订本,2008年印行。
[2] 见徐占江、李茂杰编:《日本关东军要塞》(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2—1044页。
[3] 根据《海拉尔市工商业损失(被炸、烧毁)调查表》(1945年12月27日)整理,调查单位(作者)不详,呼伦贝尔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49—1—4。
[4] 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编:《日本侵略华北罪行档案·损失调查》,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9—118页。
[5] 见郝维民主编:《内蒙古革命史》,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3页。
[6] 见《乌兰夫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1页。原资料未标明货币币种。
[7] 内蒙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编室编:《内蒙古史志资料选编》第9辑,1985年印行,第344—345页。
[8] 内蒙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编室编:《内蒙古史志资料选编》第5辑,1984年印行,第190—207页。
[9] 内蒙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编室编:《内蒙古史志资料选编》第5辑,1984年印行,第366—384页。
[10] 伪满扎鲁特旗公署编:《扎鲁特旗概况》,1935年版,辽宁省档案馆藏。
[11] 中央档案馆编:《伪满洲国的统治与内幕——伪满官员供述》,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53—66页。
[12] 中央档案馆编:《伪满洲国的统治与内幕——伪满官员供述》,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66—167页。
[13] 姜念东等编:《伪满洲国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22—425页。
[1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内蒙古文史资料》第19辑,1985年印行,第201—207页。
[15] 见郝维民主编:《内蒙古革命史》,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8页。
[16] 内蒙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编室编:《内蒙古史志资料选编》第9辑,1985年印行,第60、63、64页。
[17] 中央档案馆编:《伪满洲国的统治与内幕——伪满官员供述》,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53—66页。
[18] 中央档案馆编:《伪满洲国的统治与内幕——伪满官员供述》,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23页。
[19] 中共赤峰市委党史办公室编:《不可忘却的历史》,1995年印行,第130页。
[20] 中共赤峰市委党史办公室编:《不可忘却的历史》,1995年印行,第113页。
[2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内蒙古文史资料》第34辑——《伪满兴安史料》,1989年印行,第201页。
[2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内蒙古文史资料》第34辑——《伪满兴安史料》,1989年印行,第143—145页。
[23] 内蒙古公安厅公安史研究室编:《内蒙古公安史长编》,1990年印行,第231—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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