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内蒙古地区间接人口伤亡(2)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17-11-27 16:13:44
日伪在大青山、蛮汗山周围地区大量修筑据点、炮楼,挖“封锁沟”、垒“封锁墙”,也大量役使当地百姓。据国民党绥远省政府《抗战期间征用民工暨日人强征民力伤亡数》统计表记载,清水河县“被日人强征民力”的强征数是5万。清水河县与山西省雁北地区接壤,在抗战时期,这里是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并入晋绥边区的纽带。日伪为割断这种联系,在清水河县建了许多据点,修了许多炮楼,并大挖“封锁沟”、垒“封锁墙”,所需劳力全部来自清水河,致使清水河县的男性劳力,每人每年都要出几次劳工。所以初看上去,“5万”之数似乎超过了当地当时的人口总数,但细一分析,不难看出这只是一个统计口径问题。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困惑,本报告将抗战期间内蒙古沦陷地区日伪强征劳工的数量,以底线标准统计为40万人。其中的伤亡人数待进一步调查。 (3)灾民伤亡情况 灾民问题是很难查明的问题。 抗战期间,日伪在赤峰地区“集家并村”,制造“无人区”,造成人为灾难,受灾人民近4万人,本报告已将其中死难的5550人统计入直接伤亡人口数中,余下的约34000人应统计为灾民。但日伪在大青山、蛮汗山地区制造“无人区”涉及的人口数,现在没有查清。仅知道在卓资县一地,日伪于1939年秋至1940年春,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就焚毁村庄70多座,后坝子村、波儿沟两村的百姓几乎被日伪杀绝。 关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灾民问题,尚难查明。1940年呼伦贝尔地区的大雪灾、1944年冬锡林郭勒地区的大旱灾,都是很大的自然灾害,但受灾人数多少,日伪根本没有统计。1944年赤峰地区的旱灾,据《中国共产党巴林左旗地方史》记载,“巴林左翼旗遭大旱,籽粒无收,民无以为食,冻饿而死者达640多人,尸陈郊野,沿途随处可见,令人目不忍睹,林东街西石桥竟出现了人吃人的悲惨景象,而日伪政权却置人民死活于不顾,强虏民夫上百人,谓之‘勤劳奉公’,修筑哈达英格、衙门庙等‘战备’公路”。《阿鲁科尔沁旗志》中记载,“阿鲁科尔沁旗大旱,牧业歉收,农业颗粒未收。不少人逃荒要饭,卖儿卖女,饥饿而死。查布杆庙街西河岸一次就有11人冻死。罕庙区拉格采花艾里一户3口人,饿得无法,拾马粪里的谷草秸炒后碾成面充饥”。由以上两处记载,可见当时灾情之重,但总体受灾人数,现仍未查明。 综上所述,抗战期间内蒙古地区灾民人数一项,只能暂统计为34651人。其中伤亡人数待进一步调查。 据不完全统计,抗战期间内蒙古地区被捕俘人数2449人不少于加劳工40万人、因战乱造成的难民和灾民不少于34651人,共计约为437100人以上。其中,人员伤亡缺少具体的统计数据,情况不详。 (五)抗战期间内蒙古地区财产损失情况 根据这次调查的实际,关于内蒙古地区在抗战期间财产损失问题,分3个部分报告。 第一部分是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即在抗战期间属绥远省管辖的呼和浩特、包头、乌兰察布、鄂尔多斯、巴彦淖尔等5市在抗战期间的财产损失状况;第二部分是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在抗战全面爆发之前即已沦陷的锡林郭勒盟、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等5盟市在抗战期间的财产损失状况;第三部分为抗战期间日伪的鸦片政策及其在内蒙古境内造成的危害。 1. 内蒙古西部地区抗战期间财产损失状况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的呼和浩特、包头、乌兰察布、鄂尔多斯、巴彦淖尔等5市,在抗战期间除乌兰察布市的商都、化德二县外,全归绥远省管辖。经这次调查发现,在1945年抗战即将胜利和抗战胜利后,绥远省国民党政府曾进行过一次历时近3年的抗战期间财产损失调查。这个调查从所查到的原始档案资料看,包含了纵横两个方面。纵的方面是由各保甲至各乡镇,再至各县,然后至省,层层把关汇总,以行政区划进行的调查。横的方面是由省政府机关、法院系统及中央派驻机构和直辖系统汇总本机关及所管辖机关、团体情况,以行政机构进行的调查。虽然这个调查中的一些重要档案资料有相当数量的缺失,但其保存下来并已经查找到的部分,大体上可以概括反映出绥远省当时的财产损失状况。现以这些档案资料为依据,从纵横两个方面报告内蒙古西部地区抗战期间的财产损失状况。 在所查到的档案文件中,有一份绥远省的《民国三十四年度第一次扩大复员委员会会议记录》[7],这份会议记录文件,标明会议时间是1945年5月23日上午,会议的首项议案是“抗战以来公私财产损失究应如何加速查报案”。这说明绥远省抗战期间财产损失调查,在抗战胜利前夕,即已全面着手进行。另外,还有一份绥远省政府于1948年3月25日,转发给固阳县的民国政府行政院赔偿委员会颁布的《省、县(市)抗战期间被灾损失情况表》[8]。在这份表格后所附“填表举例说明”中,要求各县各项损失均应以法币[9]标价,且“统应折合廿六年七月之价值”。据此判断,经绥远省政府汇总后的省内抗战期间财产损失各项数字,似应是以1937年7月法币价值标价的数字。 绥远省以行政区划进行的战时公私财产损失调查,其具体方法是由各保甲将规定的调查表式,即财产损失报告单发放给本保甲各户,由具体的受损失人填写后,再由具体的见证人在表式上盖手印证明,最后由保长为填报人签名上报乡镇。各乡镇汇总本乡镇各保甲财产损失报告单后,统一制表报县。在所查到的《绥远省固阳县战时财产损失报告单(县城、民生、民义、民享、民益)汇统册》[10]中,可见固阳县汇总各乡镇报告单的日期为民国三十五(1946年)年六月,向上补报的日期是民国三十六(1947年)年七月,并可见标明“汇统册”为补报留底的字样。在这本“汇统册”中,有固阳县《民营事业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表式9)(商业部分)》6份,固阳县县城镇《民营事业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表式5)(农业部分)》、《财产损失报告单》等14份,固阳县民生乡《民营事业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表式5)(农业部分)》、《财产损失报告单》等36份,固阳县民义乡《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18份,固阳县民享乡《民营事业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表式5)(农业部分)》、《财产损失报告单》等14份,固阳县民益乡《民营事业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表式5)(农业部分)》、《财产损失报告单》等67份。经认真核阅,“汇统册”中的各类财产损失报告单,均系受损失人亲自报告,损失时间、地点及经过均有详尽记述。如:固阳县民享乡巴克三分村,受损失人张寡妇的《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由民享乡盖印,乡长康蒲洞具名填报,受损失时间是民国三十三(1944年)年10月18日,经过是被日军赶走牛5头、驴2头、羊5只。其中羊5只,购置时价值填为100元,损失时价值填为200元,此显然是填写的羊羔的价值和成羊时价值。再如:固阳县民益乡学田会受损失者王逸鹤的《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这份报告单有受损失者王逸鹤的手印,有证见人李文凯的手印,有填报者学田会保办公处保干事鲍巨兴的印章。在损失项目一栏,损失的3匹马填作红骒马、红骟马、青骟马。其中2匹马是购置两年后被日伪拉走,1匹马是购置仅1年就被日伪拉走。对于统计数字而言,红骒、红骟、青骟等字样是明显多余的,但对具体受损失者而言,这多余的字眼却是一份记忆,内里包含着情感。据此两例,大体上可以推断当时的每份《财产损失报告单》都是相当牢靠的。而这些《财产损失报告单》正是《绥远省抗战时期各市县于民国二十六年至三十四年度损失统计表》的统计基础和依据。 本调研报告所查找到的绥远省1937年至1945年每年1份的《各县市各项损失明细表》[11]和《绥远省抗战时期各市县于民国二十六至三十四年度损失统计表》[12],经核阅系属一套,其中各项统计数字都能相互吻合。 绥远省1937年至1945年的《各县市各项损失明细表》中列有财产损失、军队过往供应损失、各机关迁移损失、敌机袭击及其他损失等5个项目。其中,总计财产损失为24996151万元(法币,下同);军队过往供应损失为19635321万元;机关迁移损失为3608403万元;敌机袭击损失为579758万元,其他损失为3861450万元,总合计为52681083万元[13]。 《绥远省抗战时期各市县于民国二十六至三十四年度损失统计表》列出绥远省25县市(不含蒙旗,其详下文再述)财产损失总数为法币52681083万元[14]。 据上述两表及在本调研报告后的资料部分《绥远省沦陷前后行政建制沿 革》[15],将当时绥远省的25县市,依现在的行政区划归属,分解列表,其情况是: 归绥市、归绥县、武川县、和林县、清水河县、托克托县这6个县市,现属呼和浩特市。这6县市,即呼和浩特市抗战期间的财产损失总数为16043601 万元。 包头市、包头县、萨拉齐县、固阳县这4个县市,现属包头市。这4县市,即包头市抗战期间的财产损失总数为10257089万元。 兴和县、集宁县、凉城县、陶林县、丰镇县这5个县,现属乌兰察布市。这5县,即乌兰察布市在抗战期间财产损失总数为9941863万元。 五原县、安北县、晏江县、狼山县、临河县、米仓县、陕坝市政处这7个县(处),现属巴彦淖尔市。这7县(处),即巴彦淖尔市抗战期间财产损失总数为12314592万元。 东胜县、桃力民办事处、达拉特组训处这3个县(处),现属鄂尔多斯市。这3县(处),即鄂尔多斯市抗战期间财产损失总数为4123938万元。 绥远省以行政机构进行的抗战期间公私财产损失调查,大体上也是以具体的《财产损失报告单》为统计基础,由各机关、团体汇总后,填写各类“汇报表”、“统计表”。在所查找到的原始档案材料中,绥远省高等法院、绥远省政府财政厅、绥远省教育厅、绥远省银行、绥远电灯面粉公司等填写的内容是较为完整的,能够看清具体情况的部分,下面详尽报告。而有关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电话、邮政及海关、盐务等方面则只有零星数字,散在各处,已整理了一份资料[16],附在本调研报告之后,报告中不再详述。 绥远省高等法院院长于存灏具名填报的财产损失汇报表,现查找到《绥远省高等法院财产损失汇报表》、《归绥地方法院看守所财产损失汇报表》、《绥远第一监狱财产损失汇报表》、《归绥地方法院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等4份(这4份表都为1946年3月1日填送)[17],但这些汇报表后附的《财产损失报告单》有些缺失。 绥远省高等法院填报财产直接损失为44476元(此数字可能有误,将其汇报表中所列各项数字相加应为46486元,但因汇报表后应附的《财产损失报告单》缺失一张,故无法详加核对,现仍取44476元之数)。归绥地方法院填报财产直接损失为22362元,绥远第一监狱填报财产直接损失为115565元,绥远地方法院看守所填报财产直接损失为16217元,以上4处共计财产直接损失为 198620元。 《绥远省教育厅及所属机关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1945年7月11日填送)[18]保存较为完整。 受损失者绥远省教育厅、绥远省立归绥民众教育馆、绥远省立归绥图书馆、绥远省立归绥体育场、绥远省图书馆、绥远省民众图书馆等6单位各自填报的《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前有1份汇总统计,其项目共计为226234元,其中建筑物损失为74080元;器具损失为46478元;现款损失为10000元;图书损失为73586元;仪器损失为15640元;医药用品损失为4500元;文卷损失为1950宗。经核阅后发现,该汇总统计误将文卷损失1950宗,统计为1950元,其共计数实际上应为224284元,文卷1950宗当只列数字,不计入共计总数。 受损失者绥远省立归绥中学、省立包头中学、省立归绥师范学校、省立归绥女子师范学校、省立集宁师范学校、省立农科职业学校、省立归绥工科职业学校、省立归绥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省立第一小学、省立第二小学、省立第三小学、省立第四小学、省立第五小学、省立第一女子小学等14所学校的《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共查找到16张,由绥远省教育厅厅长潘秀仁具名填报。表前有一份《绥远省立学校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这份汇报表注明附《财产损失报告单》39张,由此可知有23张《财产损失报告单》现在没有查找到。据《绥远省立学校财产损失汇报表》统计,绥远省立学校直接财产损失共计1627613元。其中建筑物损失516500元,器具损失246176元;现金损失50500元;图书损失201797元;仪器损失567840元;医药用品损失16000元;其他损失28800元。 受损失者绥远省私立正风中学的《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和《绥远省私立中等学校财产损失汇报表》内容一致,均由绥远省教育厅厅长潘秀仁具名填报。私立正风中学直接财产损失共计125095元。 另外,绥远省教育厅机关职员个人的《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现找到19份,但没能找到相应的汇总报表。而以上四项统计内容也应有一份总的汇总报表,但是没有查找到。现将绥远省教育厅及其所属机关、绥远省立学校、私立学校的直接财产损失数相加,得出绥远省教育系统抗战期间财产直接损失的数字为1976992元。 绥远省财政厅方面的原始档案材料,除财政厅机关自身损失外,还有绥远省财政的总体财政损失情况。 现查到绥远省财政厅1945年7月24日上报的《沦陷地区损失情形报告表》[19],1937年至1944年每年1份,共8份。这8份报告表所列查报损失项目计有田赋、契税、烟酒及牌照税、斗捐、屠宰税、营业税、车捐、驼捐、船筏捐、警捐等10种。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7月1日至12月,合计损失为1257612元;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合计损失为5030448元;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合计损失为11318508元;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合计损失为15091344元;民国三十年(1941年),合计损失为18864180元;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合计损失为23894628元;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合计损失为28925076元;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合计损失为35213136元;8年共计为139594932元(此项数字似未折算为1937年7月的法币价值,故只列出供参考,不计入统计数字)。 绥远省财政厅机关的《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1945年7月15日填送)及所附《财产损失报告单》8份,由财政厅厅长李某具名填报[20]。表中开列财政厅机关建筑物损失15200元,器具损失26294元,现款损失180000元,图书损失15000元,仪器损失1500元,其他损失1414元,共计239408元。另有文卷损失7600宗。绥远省财政厅机关的《财产间接损失报告表》中列有迁移费166730元,防空设备费3000元,疏散费135600元,救济费6700元,抚恤费21000元,共计为333030元。将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相加,绥远省财政厅机关自身损失共计572438元。 绥远省银行方面的财产损失情况,现查到有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绥远省银行董事长李某具名填报的《省营事业财产损失汇报表(表式12)》2份,及《省营事业财产间接损失报告表》(1943年4月填送)1份。另外,还有《绥远省银行间接损失报告总表》1份,银行系统职工个人的《财产损失报告单》(1943年4月填送)6份[21]。 在《省营事业财产损失汇报表(表式12)》之一中,开列了1937年9月归绥沦陷时,绥远省银行的前身绥远平市官钱局的房屋、器具、生金银、抵押品、有价证券、运输工具、其他等项损失共计7223212.96元。在《省营事业财产损失汇报表(表式12)》之二中,开列了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二月五原战役时,绥远省银行的五原、临河两分行的房屋、器具、保管品、其他等项直接财产损失共计72200元。《绥远省银行间接损失报告总表》中,列出“可获纯利额”即业务损失总数为28357817.92元。据此可知,抗战期间绥远省银行的直接财产损失总数为7295412.96元,间接财产损失总数为28357817.92元,合计为3565.32多万元。 绥远省工矿企业的抗战期间损失情况,现查到绥远电灯面粉公司经理孙梅坞具名填报给中国全国民营电业协会的《绥远电灯面粉公司整理委员会公函》1(1947年1月16日填送)份,附《收复区电厂财物损失调查表》1份[22]。在《收复区电厂财物损失调查表》中列明,绥远电灯面粉公司在抗战期间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共计456057万元。但此数是否已折合成1937年7月的法币价值,表中未标明。 上述这些抗战期间公私财产损失调查中,以行政机构进行的与以行政区划进行的之间,当时国民党绥远省政府究竟是以何种方式衔接、汇总;《绥远省抗战时期各市县于民国二十六至三十四年度损失统计表》中的总数是否已包含了绥远省各行政机关及中央派驻机关等的损失数字;本报告中没能查到有关的档案文件材料或者其他线索。故只能各自列明,待以后继续查证。 另外,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权进行的战时公私财产损失调查,内蒙古西部各蒙旗由各蒙旗自主进行。但各蒙旗报送到蒙藏委员会的档案文件资料,现很难查阅到。现在仅有呼和浩特市党史科在土默特左旗档案馆找到的5份零散资料。这5份资料经略加整理,全部作为附录附在本调研报告之后。 从这5份零散的档案资料中虽然不可能看出在蒙旗内进行的抗战期间财产损失调查的概貌,但一些细节还是可以看明白的。 《土默特旗右翼五、六甲自治督导处管内被伪政权烧焚房屋调查表》(成文时间不详)[23]中列明现在包头市土右旗境内的打色令村、协力气村、美岱召村等31个村庄有受损失者姓名的被日伪烧焚的房屋共计2314间。 《土默特特别旗右三、四甲自治督导处抗战期间所受损失调查表》[24]和《土默特特别旗右翼首、二甲自治督导处抗战期间所受损失调查表》(1946年7月15日)[25]的制表时间都是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后者还具体标明是七月十五日。这两份调查表都是物资损失统计,分牲畜、房屋、食粮、布匹、什物、其他等6项,但前者只列具体物品的品种、数目,未填价值一栏,后者虽填有价值一栏内的数字,但显然是据1945年时的法币价值填写的。比较而言,前者更有价值。为反映出历史细节,现将原调查表整理抄录如下: 土右旗的三甲和四甲(这里的甲类似于乡)的蒙古族群众在抗战期间, “被日军欺害良民死伤”:6人(已由包头市统计在人口伤亡数中); “被匪军抢去”(指伪军):马91匹、骡子29头、驴26头、牛141条、羊255只、猪6口(共计大小牲畜522头); “被日本军拆”:土房145间、砖房24间,拉走砖25700个(块); “被匪人抢”(指土匪):白洋布148尺、兰黑机布5尺、大衣料18尺、黑市布143尺、黑褡裢80尺、衣料30尺(合计424尺); “被匪人抢”:大车3辆、马鞍6坐、柜1只、大车皮套2副、套靷2个、银首(手)镯81只、衣服2248件、鞋2对、衣服内有“洋”(纸币)1805000元; “被匪军抢”:大洋90元、“洋”(纸币)2152170元、烟土板子(鸦片)2442两、红花(一种药材)2两、驼毛50斤; “被日军拉走”:大树1200株、1.5尺高铜佛1位(个)、1尺高铜佛2位(个)、古经卷2卷。 这些账目数字初看上去,虽略显繁杂,且不符合统计规范。但细加分析,不难发现,其质朴翔实的一面更为可贵。日军从蒙古族群众手中强夺物品的重点是军用战略物资,通过砖25700块、大树1200株、铜佛3个这样的细节显露无遗。 召河、分收地(此两地现属包头市达茂旗)在伪政权时期损失物品表、册,系原始登记册,损失物品尚未分类整理,且系白文简表,故只列出供参考[26]。 [26]《本召河所属各花户在为政府时期损失物品表》(节录),作者与成文时间不详,土默特左旗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959—117—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