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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抗日战争时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研报告(一)【3】
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作者:湖北省委党史研究室   2017-06-29 09:24:33

  14岁的童养媳刘某,赶到一块翻耕了的田里进行轮奸[1]。1943年3月27日,日伪军500余人袭击京山县京南方家岩子的吴岭,仅丁家冲一处,遭日军轮奸的就有10余人。滴水寺张某之妻被7个日军轮奸致死[2]。“大冶有位青年妇女,一次遭到30多个日军轮奸,致终身不育。”[3]在南漳沐浴乡村,先后有444名妇女被日军奸污[4]。

  (2)日军不分年龄大小、妇女身份及身体好坏,肆意强奸妇女

  1)日军强奸不分老少。1940年,日军“在宜昌奸淫妇女,甚至连88岁的老婆婆也遭奸死”[5]。1943年10月,日军在松滋县刘家场将“刘万氏年83、文张氏年76、杜萧氏年76,均先奸后杀。易开明之女年仅11岁,萧光远之女年仅9岁,均被强奸致死”[6]。1939年8月21日下午,钟祥沈集8岁幼女舒玉子被3名日军轮奸[7]。“长阳都镇湾一地,集老弱妇女300余人,隐避佷山之下,敌发现后,视若驯服羔羊,为所欲为,8岁之幼女,60之老妪,无一幸免”[8]。

  2)日军强奸不拘身份。“从武安镇逃到临沮白庙岗的30多个妇女,被日军包围在树林里集体奸污。其中有个穿旗袍的女学生,被8个日军轮奸后动弹不得。”[9]日军士兵谷川进供称,1945年4月下旬,在当阳县穿心店,发现“我们大队收容的俘虏中有一名约20岁的妇女,我将其强奸了。”[10]身处红尘之外的尼姑日军也要强奸。1938年10月,广济县官桥南溪庙一尼姑对强奸不从,被日军剁成四块[11]。

  3)对应特别照顾、护理的妇女,日军也不放过。一是经期妇女。1938年秋,黄陂骆家湾一妇女被逼无奈,扯出月经布以示日军,当即被一刺刀杀死[12]。二是孕妇。1943年3月,京山“上岭刘某之妻被日军轮奸后,用刺刀将腹中胎儿挑出来放在堂屋桌子上,刘与日军拼命,被杀死”[13]。三是产妇。1939年3月,钟祥“洋梓东沈家冲一分娩旬日之民妇,被敌轮奸致命……敌侵沙港集时,将一方值临盆之妇女轮奸,至母子俱亡”。四是病妇。英山县七里冲一名老年妇女身体有病,日军来时躲在床下,被发现后仍然遭到日军摧残[14]。五是伤妇。“南漳武安镇俞某某的姑娘被日机炸断腿,拼命爬到城门洞里,竟被日军多次奸污,7天后死亡”[15]。

  4)日军对新婚妇女强行奸污。1938年9月,一队日军进入广济县陈选铺垸,将19岁的新娘陈某轮奸致死[16]。1940年4月22日晚,驻扎在孝感三汊埠火车站的日军专门派出3名士兵,用斧头砍开邹陈村北头一新婚夫妇家的大门,上床强奸新娘,被惊扰后即将新娘扛往据点轮奸[17]。

  5)日军对婆媳、姐妹、母女等同时予以强奸。1940年4月29日清晨,日军将钟祥胡集陈氏婆媳俩轮奸[18]。1943年5月,长阳平洛农民刘长生的妻子杨明秀、4个女儿(最大的12岁)在光天化日之下被日军轮奸后推入薯窖烧死[19]。

  (3)不管奸前奸后,日军均以毒辣的手段摧残妇女

  1)强奸暴行实施前,日军对不愿屈从的妇女或将其逼入绝路,或残忍杀害,甚至株连其亲人或乡邻。1940年底,钟祥县郭家店子一刘氏妇女坚不屈从,“日兵就将她的双乳割掉,并在头上挖了一个洞淋上油点天灯烧死。汪安久的妻子被日军抓去受侮辱,汪与日军拼命被打死”[20]。一日军军官在枝江顾家店索一少女未得,要放火烧街,全街人跪求,日军口头答应,暗里放毒,导致全街人中毒、100多名小孩及全街的鸡犬猪羊死于非命[21]。

  2)实施强奸暴行时,日军异常野蛮残忍。一是当场打死、打伤或赶走被害妇女的亲人,再强奸肝肠寸断的妇女。1941年,日军39师团小队长小林在宜昌五龙村“将居民邹××拖到水边,用刺刀慢慢割死,并奸其妻杀其子”[22]。1943年5月,日军侵入长阳都镇湾,见农民方某之妻在给一岁多的小孩喂奶,一把夺过小孩,举刀劈死在地,再将该妇强奸[23]。二是野蛮强奸,将妇女当场奸死。1940年5月23日,枣阳“刘升姜店一农村妇女被日军抓住,遭群寇轮奸致死”[24]。同年,39师团232联队第5中队小队长山田贤治在宜昌,“强奸一周姓妇女致口吐白水而死”[25]。

  3)日军在强奸以后,还千方百计伤害或凌辱被奸妇女。一是以极残忍的手段杀害。1940年5月,枣阳“杨垱杜光汉之妻遭日军强奸后,又被日军用刺刀割去双乳,惨痛致死”[26]。1943年日军在枝江城关将胡××的母亲强奸后,“用刺刀插入阴穴后致死”[27]。1943年5月,日军在五峰县将堂上一16岁少女轮奸后,将其“抑面桌上,向其阴道捅进一截伞把”。更残忍的是,“钟祥转斗湾一孕妇被6个日本兵轮奸后,用刺刀剖腹将其杀害,把腹中6个多月的胎儿用刀挑出,砍成几片”[28]。二是带走继续奸污或长期霸占。1939年8月21日,日军在钟祥沈集将8名妇女捆绑强奸后,又将其中的年轻姑娘刘志英、李芳等四人带到驻地轮奸[29]。1940年,宜昌一罗姓幼女被日军第39师团小队长小林强奸后霸占2个月,随后又被士兵尾上霸占4年之久[30]。三是进行人身侮辱。或“拿走裤子”,或强逼“赤身在太阳下晒”,或将梨塞入妇女阴部,或逼舐日军下身,为其消毒[31]。日军宪兵队情报长安岛“轮奸后叫其夫韩老头用酒洗阴户,洗后逼喝,韩老头不喝,即将脑壳砍伤”[32]。四是强迫中国人参与奸淫。1945年3月,日军士兵谷川进在襄阳县将一名约20岁的妇女殴打后强奸。该犯后来供称:当时“由于我强奸她时她还抵抗,因此我很愤怒,又强迫带去的一名被俘人员对其进行了强奸”[33]。

  (4)开办“慰安所”,对妇女进行经常性的性摧残

  日军为满足兽欲,在汉口、武昌、沙市、宜昌、沔阳、大冶、应山、嘉鱼、荆门、天门等地开办“慰安所”[34]。日军汉口特务部“占用我居民住户之里弄,如义品里、六合里、吉庆里等处,大量设置慰安所”[35],占领汉口初期就开办了30家[36]。同时,在武汉广设妓院性质的“料理店”、“咖啡店”,如曙庄、清流、繁乃家,为日海陆军高级官佐服务,太鼓、平安楼以及六合里、义品里等,服务其下级官兵[37]。驻大冶日军在晚卢设有军妓院,军官每人每周1张嫖票,士兵以连队为单位,每周六发10来张,轮流分配[38]。驻安陆等地日军有随军“慰安妇”跟随[39]。“慰安妇”、“侍女”大多为朝鲜和中国妇女,多从各地掳掠而来。日军在武汉“威胁利诱我之良家妇女至其中供日寇之兽欲”,或强迫为“侍女”[40]。在当阳,日军一次就“掳青年妇女百二十人,充作营妓取乐”[41]。“慰安妇”、“侍女”境遇悲惨。日本人在武汉开的“密罗江”店里一名年仅18岁的汉口姑娘兰×,从早晨5点半钟开始,“被48个日本兵连续不断轮奸至晚上,下身都整烂了,骨头也都压碎了。另一个浏阳妇女叫胡××,20岁,也遭到44人的轮奸”[42]。此外,更多的驻村镇日军则将驻地附近妇女视为业余或临时“慰安妇”加以摧残。1939年7月4日,日军在蕲春烂泥滩一带抓获4名妇女,将其关进碉堡,剥衣狂欢,轮奸10余日[43]。1945年2月13日,通山县3名30来岁的妇女被扣留在营房达两月之久,受尽凌辱[44]。

  日本侵略者在湖北的性暴行不仅使众多妇女命殒当场,而且“增加了梅毒在湖北的传播机会”[45]。侥幸活下来的妇女,有的羞愤自尽,有的致病致残,有的终身不育,有的受到刺激后精神失常,更多的是在内心埋下了永难磨灭的阴影。

  5.日本侵略者在湖北占领区进行经济掠夺

  由于日本为小国,资源缺乏为其经济致命伤,因此,曾任日本首相的田中义一在1913年说:“利用中国资源是日本富强的唯一方法。”[46]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日本侵略者出于“以战养战”的目的,于1938年11月在汉口建立“华中振兴株式会社”作为经济掠夺机构[47],通过武力霸占、直接抢夺及从经济流通环节加强统制等方式,对湖北占领区进行残酷的经济掠夺。

  (1)掠夺农业物资

  1941年12月,日军在洪湖周围地区抢劫粮食4万余担、棉花约2万担、芝麻约2400担。1942年2月,驻沔阳北部的日军突袭老沟、中岭、张家垱、花鼓桥等地,抢劫粮食约30万斤[48]。在鄂东沿江平原,日军也掠夺了大批粮食。1938年8月,日步兵第36旅团一部在黄梅城将民藏稻谷2000余石抢走。据战后不完全统计,日军侵占阳新期间,共抢劫粮食6067万斤。1945年4月,日军再次侵占谷城,抢走粮食约25.79万石。抗战时期,日军在湖北共抢劫大米13220万担、小麦2048.8万担[49]。日伪大规模地、频繁地掠夺粮食,使沦陷区农民的粮食拥有量大幅度减少,造成粮食市场粮源严重不足,粮价不断上涨,给人民生活和中国抗战军队的军粮供应造成很大困难。日军通过多种途径及手段,掠夺农副产品和土地,对农民强征各种捐税,强行征用劳动力,大量砍伐树木及森林,给湖北农业造成严重危害。日军成立专门剥夺沦陷区农业和农民的机构,如华中棉业改进会、华中农林会社,并在湖北设立分支机构,以“垄断华中诸省的棉业及强买米麦杂粮”[50],为日本搜刮军需物资。同时,统制农产品收购。日军以棉花乃战时重要工业原料为由,将湖北沦陷区棉花交由日本八大行家(东棉、日信、三菱、江商、伊藤、阿部市、吉田等)实行统购。武汉沦陷7年,日军通过日本棉花行掠夺湖北棉花约469万担。这类机构还以极为低廉的价格收购农产品,如汉阳县日军“货物厂”收买主要农产品的价格仅为汉口市价的1/3至1/2[51],严重挫伤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再加上战争和天灾影响,湖北沦陷区农业日趋衰落。

  (2)掠夺工业物资

  钢铁是制造战争武器的主要材料,大冶铁矿成为日军掠夺的重点。1938年10月日军占领武汉后,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即设立大冶铁矿所,实行掠夺式开采。7年间,共采出铁矿石500多万吨,运回日本420多万吨[52],并强占象鼻山铁矿及鄂城的西山、雷山两座产铁山城。伪湖北省省长何佩瑢为讨好日方,竟将大冶铁矿沦陷前所存有的6万多吨铁矿砂送给日军,后分批运往日本[53]。日军通过中日合办的手段全面控制汉冶萍公司后,一方面投入7000多万日元添置发电机、卷扬机等大批机器,扩大矿石生产规模的能力、矿山的开采能力和铁路运送能力,每天采矿达5000吨,发电量每月达到65万千瓦/时,一方面骗来大批中国难民,对大冶铁矿进行掠夺式开采,“不择手段,不讲规律,不问后果,哪里有矿石,就驱赶劳工往那里采,哪里矿石品位高,就押着劳工到哪里掏”[54],大冶铁矿山被破坏得千疮百孔。刚侵占武汉时,日军就将汉阳兵工厂及汉阳铁厂的锅炉等铁器及其他生熟铁全部运走。日军还大肆掠取其他金属。据粗略统计,日军侵占黄冈7年间,共掠夺金属物品300余吨。此外,日军还通过伪政府、伪军和汉奸以收购为名,变相掠夺稀有金属金、银、水银和锡等。应城膏盐公司明为官商合办,实为日方控制,大批膏盐源源不断地为日军榨取。1942年,日军将应城膏矿“全矿区一百零八个盐厂”,派重兵把守,严密监督,用减缩生产单位、集中生产的办法来实现控制[55]。日军将原武汉工业纳入军事工业的范畴,为侵略战争服务。日军占领武汉后,立即侵占来不及西迁的厂房及设备等。汉口扬子江机器厂、汉冶萍汉阳铁厂等成为日军工业生产基地,武汉楚胜火柴厂设备为日本“三井火柴厂”占用,金龙面粉厂则成为日军的军粮加工厂,汉口既济水电厂也被日军侵占。与此同时,日军还以强制合并、调整等手段,成立华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日华纺织株式会社、日华制油厂、机器红砖厂等。截至1945年8月,日军在武汉地区建有军事工厂、仓库100余个。工矿业是一个地区现代经济的主要部分。由于日军一方面从自身战争需要出发,将一部分对军事有用者强行垄断和控制,另一方面对涉及民生的民营工业和手工业百般压榨甚至摧毁,使得沦陷区的工矿业趋于破产。

  (3)掠夺劳动力

  仅以武汉为例。1938年10月长沙会战时,日军在武汉市武泰区拉夫400多人,强迫少壮者不分昼夜地为日军搬运枪弹、物资,驱使老弱者成群结队到前线探测地雷。1939年初,日军在武昌拉夫700多人修建南湖机场,每人每天仅给日钞0.4元,馒头两个。1941年,修筑徐家棚飞机场时,日军又在武昌征夫2万余人。此外,每次到抗日民主根据地“扫荡”,都要拉民夫运送军需物资[56]。

  (4)垄断金融贸易

  抗战时期,日军还严密控制湖北金融贸易,力图从经济流通环节加强对湖北沦陷区的经济统制和掠夺,以实现“以战养战”。日军对湖北沦陷区金融贸易的垄断,是通过设立银行、大量发行钞票和控制货币等一系列步骤来完成的。日本在武汉一方面支持原日本正金银行、台湾银行复业,扩大伪中央储备银行等营业,另一方面成立新的银行以压制或利用华资金融机构。1940年前后,日军设立伪湖北省银行和中江实业银行,发行军用票,作为日军垄断金融的新据点。其中,中江实业银行资本总额为2000万军用票,主要任务是发行军用票及管理日伪湖北各级机关金库,成为日伪在华中的金融枢纽。此外,日军还命令日伪各级经济机构配合银行行动,多方配合实施金融垄断。同时,利用其设立的洋行、贸易公司、合作社、军纳物资收集所等经济机构,辅以军事力量的支持和伪政权的配合,对贸易进行统制。

  抗战时期,日军在湖北沦陷区竭泽而渔的经济掠夺,使湖北沦陷区经济一片萧条或残破,广大民众日益贫困,不得温饱,许多人在死亡线上挣扎,自杀、饿毙者时有所闻,社会危机日趋严重[57]。

  6.日本侵略者大肆抢劫、毁坏湖北境内的公私财物

  日本侵略者在湖北肆意屠杀中国人的同时,还实行“抢光”、“烧光”政策,大肆抢劫、毁坏公私财物。同时,中国军民和在华盟军为抵抗日军,避免资敌,也采取一些自毁或俱毁措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1)大肆抢劫。日军除掠夺战略物资外,还对平民的金银、货币等贵重物品乃至粮食、衣物、鸡蛋、食油等生活用品以及牛、羊、猪、鸡等牲畜进行抢劫。日军一入汉口,即将“太平洋”、“璇宫”和“扬子江”等著名饭店旅社的器具杂物搬上舰艇运走。中山路所有商店的家具货物都成了他们的资产。为了存汇,日军官兵以抢劫得来的赃款,设立“汉口野战邮局”。在宜昌,日军在纵火之前,总是用卡车、马车和人力车将仓库、商店和居民的货物、物资和家具搬运一空。民生仓库堆积有价值30万银元的货物,全被日军搬走。日军对市内居民均一一搜身,搜出的法币和银元均强行抢走[58]。据日军鹈野晋太郞交待,1941年至1945年,在荆门、当阳、枝江等地,他“个人掠夺的有鸡40只,鸡蛋500个,白酒80斤,伪币8000元,牛1头,竹竿200根,猪肝50公斤,点心300公斤;命令部下掠夺的盐12吨,棉布500匹,木材750根,竹竿80根,大米约1.5吨”[59]。

  (2)纵火焚烧。日军对其“扫荡”、报复地区的城乡民居、财物,往往有组织地纵火烧毁。其放火方法,或点柴垛,或用火焰喷射器,或浇煤油,或“将稻草、桌子、农具堆在屋里”焚烧[60]。在麻城宋埠,日军用铁丝大缆将未炸毁的房屋屋梁套住,用汽车“把房屋拉倒,纵火焚烧。几天几夜,烈火不熄,城内几乎没有一间完整的房屋”[61]。日军常将人与房屋一起焚烧。如荆门曾巷街“来不及逃跑和躲藏的34人全被(日军)捉去关在曾瑞堂的屋里,并在天井里架上隔门、桌凳,淋上汽油,点火燃烧”[62]。许多地方上千栋房屋被日军同时焚毁。1939年4月18日,日军在钟祥县老堤烧毁民房4000余栋,其中仅刘公湾一村即烧毁民房280余户。1940年6月12日日军侵入宜昌后,毁坏房屋六七千栋。1942年冬,日军在武昌老虎山一带烧毁民房千余栋。1944年5月2日,日军在鄂城熊双湾一带大肆烧杀,数十个村庄瞬成瓦砾。日军同时焚毁数十、数百栋房屋的罪行更多。除纵火焚烧以外,日军还以拆砸、水淹等方法毁坏百姓的财物。对带不走的锅碗盆钵统统摔碎,将来不及赶走的牲畜砍死或砍伤。

  (3)中国军民自毁部分财物。为抵抗日军,避免资敌,中国军民及在华盟军被迫采取一些自毁或俱毁措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一是交通破坏战,阻止日军进攻。1938年4月,国民政府军征用包括招商局汉口刘家庙联茜趸船(2000吨)在内的船只18艘计24995吨,装载石头用铁链相连,沉入临近湖北的长江要塞马当江底,堵塞航道以延缓日军溯江西犯。同年,省政府西迁后,即破坏鄂中地区公路以阻日军[63]。二是炸毁无法迁移的设备。1938年7月28日,炸毁大冶铁厂两座无法拆运的450吨化铁炉[64]。三是“焦土抗战”。1941年2月7日至9日,驻守沔阳的国民政府军128师见“县城势难固守”,“将城内外三千余户,不分公所民房,一律用石油火种焚毁……于是具有一千六百余年历史意义之县治所有文献、古迹,遂荡然无存。峰口原有居民二千余户,为本县第三位商镇,至此亦同时整个化为焦土”[65]。这两次自毁行动,致使两地5000余栋房屋化为灰烬,近2万人无家可归。四是毁林清障。1941年,国民政府军第33集团军38师、53师在荆门县刘猴乡修筑30公里长的工事,为清除火力障碍,将许多山林砍伐殆尽,几成荒山[66]。五是轰炸日占区造成玉石俱焚。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美军飞机对中国大陆日占区发起猛烈空袭,武汉成为其打击重点。如1944年12月18日,美军170余架飞机轮番轰炸武汉,投掷大量燃烧弹,汉口一元路至江边长约3公里、宽约5公里的地区一片火海,区内房屋全成焦土[67]。同时,美军飞机还对湖北其他日占区进行轰炸,使湖北城乡大片房屋变成废墟[68]。

  7.日本侵略者对湖北人民进行精神摧残

  日本侵略者违反国际公法,甚至跨越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以种种令人不齿的行为,对中国民众的人格与尊严进行极度侮辱,对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进行极度践踏,对湖北人民进行精神摧残。

  (1)侮辱中国民众的人格与尊严

  日军为便于其统治管理,在湖北把散居各处的中国居民驱赶到一处集中,建立所谓“日化区”、“难民区”,要求中国人出入时出示“安居证”或“良民证”,并向宪兵脱帽鞠躬。在武汉“难民区”,夏天中国人出入,还以防止传染病为由,被喷洒“消毒药水”。对行礼、洒药反感者轻则处以跪砖、顶砖数小时的惩罚,重则毒打。汉剧演员黄鸣振过卡时不鞠躬也不让洒药,即被日军摔得吐血而死[69]。在大冶厂矿,工人上下班通过哨口时,要立正向日军敬礼;路遇日警,“必须立正恭候,鞠躬行礼”。老工人杨玉山忘了行礼,竟被日军驱使狼狗咬死[70]。大冶铁矿工人上下班时,要高举双手让哨兵搜身。日兵有时摸到下身便使劲捏工人的阴囊,工人疼得惨叫不止,日军却哈哈大笑。妇女过卡,则被强行脱光衣裤,让日军“检查”[71]。

  日军侮辱中国民众的手段多样,可谓无所不用其极。1938年11月底,日军进犯通山县清垱、灵泉寺一带,逼迫男女村民在禾场上剥光衣服裸体示众,不从者予以枪杀[72]。在黄冈县,日军常令被抓获的妇女,“衣服脱净,立于高板凳之上,逼男女在板凳下过路”[73]。1942年1月3日,日军第39师团第231联队第1大队第1中队中村正则在江陵县“将王绪元的鼻子打肿,小便在碗里,逼着他吃,并拍手大笑”。同年6月2日,该犯在江陵县熊家河率领部队“强奸妇女李欢喜、张曼儿母亲及其祖母共5人,强令谭如广喝强奸妇女后的精液”[74]。1943年,日军在松滋县云台乡捉住古白庙老僧周喜庭,“勒令舌舐女人阴户”[75]。1940年,驻钟祥洋梓日军侵袭至长寿店,逼迫贫苦农民高兆祥亲自脱掉其妻和女儿衣服,以供日本兵污辱。高奋起反抗,全家11人被日军活埋[76]。

  (2)践踏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

  在男女性关系上,日军以暴力进行威胁,以变态心理强迫被抓男女交配,甚至逼迫乱伦,破坏人类最基本的伦理道德。

  1938年10月,日军在通山崇仁乡青屋侧,“集民众下塘掘藕,初责妇女围观,掘毕强迫妇女解衣裤,分令男子行污,稍有难色,以枪击之,听其言则鼓掌大笑”[77]。1940年5月26日下午,日军在枣阳琚湾抓住马天运、彭翟氏两个年过六旬的老人,强迫他们交媾,并围观大笑[78]。同年7月,日军第39师团村上部队在荆门高山店罗成口树林中“发现100多农民,即强迫集合在山上裸体乱配”[79]。

  1938年11月底,驻通山县两名日军闯进慈口镇街坊里一户母子二人相依为命的家里,逼子奸母,母子愤怒反抗被杀[80]。1939年4月,日军在通城县吴姑坪大筹屋抓住翁媳祖孙三人,“就地剥去翁媳衣服,令媳仰卧,置小孙于媳之腰股间,强翁奸其媳,孙大哭,寇乃大笑不止。后复割翁之耳与媳之乳而去”[81]。1940年5月,日军13师团在宜都县红花套曾家岗,“强迫农民裸体跳舞,逼使父女、母子、公媳性交以取乐”[82]。同年6月24日,日军奈良旅团部3人在宜昌河西地区轮奸妇女龙氏后,“又迫令一老头与其孙女相奸,因不从,即遭毒打”[83]。1942年1月26日,“敌酋广赖小队长率兵数十名”,到通城吴姑大筹屋将一祖(62岁)孙(14岁)俩抓住,在索“花姑娘”未果后,“挥刀令其祖母卧广场中……迫弱孙强奸其祖母,寇兵围观取乐”[84]。1943年5月13日,日军侵入枝江县城,强奸58岁的黄××后,逼其子奸母[85]。1945年4月6日,在老河口童营村,“日寇见妇女就奸,甚至用刺刀逼迫村民子奸其母、父奸其女、兄妹交合。”[86]“如此兽行,诚为古今中外所罕闻”[87]。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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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秉新、徐俊元、石玉新主编:《侵华日军暴行总录》,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3页。

  [2] 湖北省京山县志编纂委员会编:《京山县志》,湖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09页。

  [3] 刘维德、张先金:《在大冶的暴行》(1985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168页。

  [4] 袁思义:《在南漳的暴行》(1987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285—286页。

  [5] 《山田贤治罪行调查书》(1952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342页。

  [6] 松滋县政府编:《松滋县抗战史料》(1948年),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LS3—5—5493。

  [7] 李秉新、徐俊元、石玉新主编:《侵华日军暴行总录》,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08页。

  [8] 长阳县政府编:《长阳县抗战史料》(1948年),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LS3—5—5507。

  [9] 袁思义:《在南漳的暴行》(1987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285—286页。

  [10] 《谷川进口供》(1954年9月29日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442页。

  [11] 李秉新、徐俊元、石玉新主编:《侵华日军暴行总录》,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1页。

  [12] 李秉新、徐俊元、石玉新主编:《侵华日军暴行总录》,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8页。

  [13] 湖北省京山县志编纂委员会编:《京山县志》,湖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09页。

  [14] 李秉新、徐俊元、石玉新主编:《侵华日军暴行总录》,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8页。

  [15] 袁思义:《在南漳的暴行》(1987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285页。

  [16] 李秉新、徐俊元、石玉新主编:《侵华日军暴行总录》,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0页。

  [17] 李秉新、徐俊元、石玉新主编:《侵华日军暴行总录》,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1—1112页。

  [18] 《在转斗湾、胡家集等地的暴行》(1985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256页。

  [19] 《在长阳的暴行》(1987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447页;李秉新、徐俊元、石玉新主编:《侵华日军暴行总录》,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7页。

  [20] 李秉新、徐俊元、石玉新主编:《侵华日军暴行总录》,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7页。

  [21] 《在枝江的暴行》(1985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440页。

  [22] 《小林罪行调查书》(1952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页。

  [23] 《在长阳的暴行》(1987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446页。

  [24] 余辉:《在枣阳的暴行》(二)(1988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281页。

  [25] 《山田贤治罪行调查书》(1952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342页。

  [26] 李秉新、徐俊元、石玉新主编:《侵华日军暴行总录》,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4页;余辉:《在枣阳的暴行》(二)(1988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281页。

  [27] 《枝江人民控诉书》(1951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438页。

  [28] 《在转斗湾、胡家集等地的暴行》(1985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256页。

  [29] 李秉新、徐俊元、石玉新主编:《侵华日军暴行总录》,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07—1108页。

  [30] 《小林罪行调查书》(1952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页。

  [31] 《永冈茂罪行调查书》(1952年整理)、《山田贤治罪行调查书》(1952年整理)、《伊藤玉男罪行调查书》(1952年整理)、《中尾帮广笔供》(1954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184、342、346、379页。

  [32] 《安岛罪行调查书》(1952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335页。

  [33] 《谷川进口供》(1954年9月29日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442页。

  [34] 敖文蔚主编:《湖北抗日战争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8页。

  [35] 《武汉市人民检察署专报》(1952年9月15日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5、17页。

  [36] 敖文蔚主编:《湖北抗日战争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8页。

  [37] 《武汉市人民检察署专报》(1952年9月15日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5、17页。

  [38] 刘维德、张先金:《在大冶的暴行》(1985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168页。

  [39] 敖文蔚主编:《湖北抗日战争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8页。

  [40] 《武汉市人民检察署专报》(1952年9月15日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41] 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南分署:《关于苏联引渡日藉战犯在中南区湖北省宜昌一带之罪行调查》,1951年12月。转引自宜昌抗战损失调研报告,存中共湖北省委党史研究室。

  [42] 《万开荣控诉书》(1951年11月6日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43] 中共黄冈市委党史研究室:《抗战时期黄冈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研报告》(2009年),第8页,存中共湖北省委党史研究室。

  [44] 李秉新、徐俊元、石玉新主编:《侵华日军暴行总录》,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1页。

  [45] 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湖北省志·卫生(上)》,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02页。

  [46] 转引自郭汝瑰、黄玉章主编:《中国抗日战争正面战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页。

  [47] 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经济综述》,湖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5页。

  [48] 参见洪湖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洪湖县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页。

  [49] 参见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农业(上)》,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50] 陈光:《国防观下的新湖北建设》,载《新湖北季刊》第1卷第2期,1941年,第132页。

  [51] 参见[日]浅田乔二等著、袁愈佺译:《1937—1945年日本在中国沦陷区的经济掠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4页。

  [52] 参见马景源:《日寇对大冶铁矿矿产资源的掠夺与暴行纪实》,载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湖北文史资料》1995年第1辑,第216页。

  [53] 参见张孟青:《日军在沦陷区掠夺金属物资纪实》,载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湖北文史资料》1986年第3辑,第171页。

  [54] 参见马景源:《日寇对大冶铁矿矿产资源的掠夺与暴行纪实》,载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湖北文史资料》1995年第1辑,第214页。

  [55] 应城石膏矿矿史编写组:《应城膏矿史话》,湖北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页。

  [56] 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经济综述》,湖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6页。

  [57] 敖文蔚主编:《湖北抗日战争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3—410页。

  [58] 敖文蔚主编:《湖北抗日战争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2页。

  [59] 《鹈野晋太郞口供》(1954年12月27日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233页。

  [60] 《新谷良之笔供》(1954年8月12日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226页。

  [61] 李秉新、徐俊元、石玉新主编:《侵华日军暴行总录》,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5页。

  [62] 官德涛:《曾巷街惨案》(1987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页。

  [63] 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湖北省志·交通邮电》,湖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5—66页。

  [64] 大冶钢厂厂志编委会:《大冶钢厂志》,1985年内部印行,第54页。

  [65] 陈仲刚、刘昌洛著:《沔阳县抗战史料》(1947年11月),第1页,藏于中共仙桃市委党史办公室,全宗号100、目录号2、案卷号70。

  [66] 李云桂、汪安府:《刘猴惨案》(1988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页。

  [67] 武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武汉市志·军事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12页。

  [68] 参见徐旭阳著:《湖北国统区和沦陷区社会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440页。

  [69] 李秉新、徐俊元、石玉新主编:《侵华日军暴行总录》,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6页。

  [70] 褚威:《“日铁”工人的悲惨生活》(1986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页。

  [71] 吉广智:《在大冶铁矿的暴行》(1985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页。

  [72] 李秉新、徐俊元、石玉新主编:《侵华日军暴行总录》,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1页。

  [73] 黄冈县政府编:《黄冈县抗战史料》(1948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LS3—5—5468。转引自徐旭阳著:《湖北国统区和沦陷区社会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483页。

  [74] 《中村正则罪行调查书》(1952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页。

  [75] 《在松滋的暴行》(1948年4月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页;松滋县政府编:《松滋县抗战史料》(1948年),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LS3—5—5493。

  [76] 《在转斗湾、胡家集等地的暴行》(1985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256页。

  [77] 《在通城的暴行》(1947年9月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通山县政府编:《通山县抗战史料》(1947年),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LS3—5—5528。

  [78] 李秉新、徐俊元、石玉新主编:《侵华日军暴行总录》,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4页;余辉:《在枣阳的暴行》(二)(1988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 281页。

  [79] 《13、39师团罪行调查书》(1951年12月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352页。

  [80] 李秉新、徐俊元、石玉新主编:《侵华日军暴行总录》,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1页。

  [81] 《在大筹屋的暴行》(1947年9月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138页;通城县政府编:《通城县抗战史料》(1947年),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LS3—5—552。

  [82] 《13、39师团罪行调查书》(1951年12月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352页。

  [83] 《奈良罪行调查书》(1952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331页。

  [84] 《在大筹屋的暴行》(1947年9月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138页;通城县政府编:《通城县抗战史料》(1947年),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LS3—5—5527。

  [85] 《在枝江的暴行》(1985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440页。

  [86] 金名:《廖大文等控诉书》(1992年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312页。

  [87] 《在通山的暴行》(1947年9月整理),见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在湖北暴行史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通城县政府编:《通城县抗战史料》(1947年),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LS3—5—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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