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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战时国民教育
来源:宜宾日报   2016-01-26 17:16:24

   1937年“七七”事变后,四川省政府先后颁发了《四川省抗战期间中心工作》、《四川省中学校训育大纲》,实施战时教育。第六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转饬各县,令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抗日救国教育,组织学生参加抗日救亡活动。在课程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减少普通科目,酌授战时特殊学科,改善各学科教学内容及教学实施方法,一切以抗战需要为中心。

   多种教育唤起学生爱国热情

   语文学科选读古今民族英雄言行、事迹,作文采用有关抗敌救国材料为题材;自然学科注重增授军用理化知识及防毒、抗战自卫工程等知识;算学增授军事测量、枪弹射击计算等方法;体育则注重爬山、长跑、游泳、拳术、劈刺、障碍赛跑等训练……学校还开展多种活动,如举办时事报告会、抗敌游艺、画展、音乐演唱、为国难死难同胞默哀、抗日集会、火炬游行等,唤起学生民族意识,激发抗战精神。

   同年12月,四川省政府颁发《四川省初中以上学生寒假在校战时训练实施办法》。遵照命令,第六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即着令各县中学成立战时训练团,由各县县长担任训练团团长,学校校长为副团长。专员冷薰南则亲任宜宾县战训团团长。各县初中以上男生按人数多少编成营、连、排,训练科目为“学科”、“术科”两种。“学科”课目为军事学、政治学。“术科”课目为持枪、射击、战斗、防空、夜间演习、土工作业等,训练时间4周。女校及女生班学生接受“看护”、“军事常识”训练2周。

   根据“省实施办法”精神,第六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制发的《各县教职员、各级学生寒假参加抗敌工作办法》规定:“学校于战训团结束后,全体师生务必返回乡里进行抗敌宣传。校长如有敷衍塞责、阳奉阴违者,处罚校长;教职员违令不参加工作者,令该校停聘;学生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为使各校校长、教职员于抗战期中献身教育,牺牲小我,成就国家、民族大我,1938年3月8日,宜宾专员冷薰南手订《抗战期中各校教职员应行注意事项》十六条,“望各校教职员以此悬诸座右,时时触目惊心,互相策励”。

   确保经费发展小学

   1943年,第六行政督察区依据时年四川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各县市所属乡镇保国民教育促进会组织法》,转饬各县分别组织乡(镇)、保国民教育促进会。乡(镇)教育促进会由乡镇长、副乡镇长,中心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学生家长代表3至5人,热心教育的地方士绅3至5人组成。保国民教育促进会由保长、国民学校校长、学生家长3至5人、热心地方教育的人士3至5人组成。乡、镇保教育促进会主要负责劝募改善教职员待遇之经费、实物,在不妨碍学校行政原则下,参与对学校的发展、校舍的修建及设备的充实进行建议、设计、协助工作。

   1944年3月,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学校法》,第六行政督察区各县遵照其中国民学校经费规定:“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之日常经费,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拨给;学校之开办设备等费,除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筹给外,亦得由乡、镇保筹给之。”

   国民教育实施的结果,使宜宾小学的发展在1943--1945年间达到了民国时的高峰。1938年,第六行政督察区(宜宾)仅有小学约1,200所、小学生数不足10万,到1943年即发展至2,274所,在校小学生20余万人。

   中学整顿初见成果

   1939年,重新将全省划为10个中学区(西康、重庆未计人)。江安区辖县:江安、泸县、宜宾、南溪、纳溪、叙永、古宋、古蔺、兴文、长宁、珙县、高县、筠连、庆符、屏山、雷波。指定示范中学:省立江安中学。同年,四川省政府研究确定,各行政督察区设省立高中1所,各市、县至少设县立初中1所。1937—1945年,宜宾成为了大后方的文化基地之一,大批外省知识分子流入宜宾,促进了宜宾中学教育的迅速发展,第六行政督察区(宜宾)各县共新办中学21所;屏山县于1945年开办了屏山县立初级中学校1所;古宋县开办了公、私立中学校3所;原叙州联合县立中学于1940由省改办为省立宜宾中学校;1945年,由省政府拨款33,500元(法币)、县筹款700多万元、高县闵次元捐闵氏宗祠租谷100石,船业公会、盐商、绅士等捐资、捐材修建校舍开办了四川省川南高级中学。1945年5月,省教育厅改划四川中学区为20学区,宜宾为宜宾区,改省立宜宾中学校为示范中学。

   1945年,第六行政督察区中学总数达到32所,比战前增加了约2倍。中等职业学校、简易师范的学校数也比抗战前增长了近1倍。省立宜宾师范学校时年秋迁校至南溪县李庄镇东岳庙,更名为“四川省立李庄师范学校”,学生增至415人。

   保证学龄儿童有书可读

   1940年3月,四川省实行新县制。按《县各级组织纲要》及《国民教育实施纲要》之规定,发布了四川省《普设乡(镇)中心学校及保国民学校实施办法》,开始施行国民教育。国民教育分义务教育及失学民众教育两部分。教育对象为6足岁至12足岁之学龄儿童,15足岁至45岁之失学成人,免收学杂费。计划自1940年8月至1945年7月止为实施国民教育第一期,达到每个乡(镇)设有中心学校、每个保设有国民学校、实现90%以上的学龄儿童入学的目标。

   同年秋季,第六行政督察区转饬所属各县将原有乡(镇)中心小学、完全小学改为中心学校。在未设有完全小学而仅有初级小学的乡(镇),即就初级小学改为乡(镇)中心小学校。将其余的初级小学、短期小学、简易小学等一律改为保国民学校。因经费关系不能设置学校的地方,私立小学为代用中心学校或国民学校。并饬令各县举办短期国民教育师资训练班。其中,宜宾县训调学员148人分发各校服务。

   为保证国民教育的顺利施行,1940年9月,四川省制定了《实施国民教育强迫入学施行细则))(十三条),其中规定:“各县市政府在实施强迫入学以前,应责令所属各乡(镇)公所,于编查户口时将学龄儿童数、失学成人数及失学儿童数分别调查清楚。列册呈报县市政府备查……查清楚后,即按照名册,分别通知,限期入学。”如不依限入学,即分别情况给予“劝告”、“警告”。仍不入学者,则由乡(镇)公所报请县市政府依照行政执行法规定办理。其后,国民政府于1944年颁布《强迫入学条例》(十六条),其中规定:各县为办理强迫入学事宜,应设置“县强迫入学委员会”,由县长、教育科长、督学、各乡镇长、县公民代表组成,以县长为主任委员,教育科长为副主任委员。各乡镇也设立乡镇强迫入学委员会,由乡镇保长、乡镇公所文化股主任,各乡镇、保中心学校、国民学校校长,乡镇内公民代表组成,以乡镇长为主任委员。对应入学而未入学之学龄儿童,经劝告、榜示警告仍无效者,由乡镇强迫入学委员会议决处10元以下罚款。“凡已入学或已届入学期限之儿童如随同父母或监护人迁移时,应由保长报告乡镇强迫入学委员会,通知该儿童所迁往地点之强迫入学委员会,执行强迫入学或转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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