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为了实施大陆侵略政策,日本在日俄战争后就不断向中国东北移民与侵占土地。“九一八”事变前,日本对中国东北的移民与土地掠夺虽然不是很多,但它是其后的“武装移民”及“国策移民”的先声与基础。文章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九一八”事变前日本对东北的土地掠夺进行剖析,对日本采取种种无耻手段攫取民地、公地、陵地等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的罪行予以揭露。
[关键词]“九一八”事变;日本;中国东北;土地掠夺
[作者简介]杜香芹(1968一),女,福建大田人,福建省三明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副教授。
为了实施大陆侵略政策,日本通过《韩日合并条约》,将朝鲜变为它的殖民地;通过日俄战争侵占南“满”,奠定了日本侵略我国东北的基础。但日本统治者认识到,“光靠刀枪不行,锄头比刀枪更强”,必须对占领地实行移民。对日本东北移民史的研究,学者大多集中在“九一八”事变后的百万移民计划,而对于“九一八”事变前日本移民及对土地掠夺的研究不多。实际上至“九一八”事变前,日本已向我国东北移民25万人。其中农村移民约有1400户,4500人。尽管这个时期日本对东北的农业移民数量不多,但它是其后的“武装移民”及“国策移民”的先声与基础。本文主要通过对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的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中日关系史料(东北问题)——民国六年至十六年》(四卷)里的几个典型案例加以剖析,对“九一八”事变前日本对东北的土地掠夺进行揭露。
一、几个典型案例
移民的成败与否,关键在土地。只有解决了土地问题,日本移民才能有一个“永久安居之处”,逐步形成“大和民族”的优势,实现日本国土的延长。因此日俄战争后,日本借机将大量“官有地”、“随缺地”、“伍田”、“皇庄”、“学田”、“义地”以及“无主”的荒山、林野、滩涂等土地加以侵占。
日本侵占东北土地,与民众纠纷冲突不断,民众向各级政府恳请加以解决的案例非常多,兹举几个典型案例。
1.马文龄案
辽阳县公民马文龄等呈:“公民等世居奉天省辽阳县立山屯、马圈子各村,累世业农,以故视田亩如生命。乃于民国五年十二月初三日,突有华人于文汉,带领日人多名,声称系鞍山站铁矿无限公司派委之员,当将前后立山屯、东西马圈子四屯周围插旗,所有界内田地全行圈占。南北计约十余里,东西亦约八九里,统计上等膏田一万余亩,内有多年古墓二百五十余处,其坟葬于官山中者尚不计之列,勒令卖与该公司为营业之用。…… 此次于文汉带领日人在该村插旗埋椿,事前并未一与磋商,是直与霸占无异。……此次该公司所采矿区……其去前后立山屯、东西马圈子,约在三十里外,距离甚远自不在矿区之内,似不应未经商允即行强占。”
2.明堂昭陵案
奉天昭陵总管、关防两署官员兵等318名代表署副关防尚膳正董书麟等呈:“查奉天昭陵明堂之地,于民国元年经溥丰农场执事崔潮,盗押与日人神原政雄,随便侵占包里民地,当经地方官屡次交涉始有抽赎之议。……假定张焕柏为溥丰农场委托人与日人议定赎款日币二十三万六千圆外,另有酬劳费一万圆,内由部款拨给清室,始将陵地一律赎回。……内注神原管理田土权永久抛弃,且永不与神原干涉。……孰意交款收地之后,三陵守护三多,因潘阳县知事赵恭寅函请,已赎陵地水田三十町,从前经神原转租与日人细梅,原订三十年租约已种二年,尚亏二十八年之租限。且不但此三十町仍留租,又求加租七十町共一百町,合中亩一千六百亩。当时守护三多,既为陵地主任,并未据约争衡,仅以碍难主持,含混推过,转咨前巡抚按使段芝贵,并将原订收回陵地合同详则,全行抹煞不提。段按使甫经到奉,未谙此案先后详情,许以只可允租。旋咨三守护须查明中日新约商租地亩办法,妥订租约以免日后耪辖。讵料守护三多奉咨之后租约未立,三陵协领寿聿彭带领日人滥行指交,将已经赎回之陵地又复指租与日人,交将沙河子陵堡子等屯民地官道指交在内。民户不服因起公愤,将协领寿聿彭聚众殴伤,并迭次与日人争持殴打,业已酿成治伤赔款之案。现日人随便侵占刨决,不久将及陵墙之处。”
3.白兰坡案
“具禀人吉林城东东团山子屯公民代表张振邦等……世居省会东关,毗连商埠,前因地痞白兰坡勾结关德连、徐春等党恶,相济暗将本屯松江渡口、码头、公共地段,盗卖日人内垣实卫名下,得价甚巨。……租与日商地段,既经交涉吉林县验明,并未遵照商租手续办法,已属不合,复擅将东团山子屯渡口、码道公地包套在内,以期影射渔利。“当据到场邻人王冥阶声称,旧江坎迤东之一段全系江之淤滩,为公共码头地,白宪章 (白兰坡)之侵混出租,实由于关德廉包套、偷卖,……白宪章未遵商租手续,私与日人缔结租约 ……并未呈报官厅……实属有违定章。”
4.全永一案
额穆县知事呈:“据县属保卫第二团团总徐峻莪呈称,窃人籍韩人全永一,今年春间携带其妻尹氏,迁至拉法站街居住,租民田耕种水稻,业已呈报在案。现在全永一屡次恳求购买几垧荒地以为产业,能否准其所买未敢擅便,请核示等情,并据抄送该韩人全永一归化许可执照一张前来。奉查前奉延吉道尹转奉钧署令发,……关于旅满朝鲜人会收买水田案内,……载有已人籍之朝鲜人,于不动产之让受应特别登记,严禁其于转移外国人等因,自当遵照办理。惟此项特别登记,应用何种手续程序,则未奉有明文,且知事到任之初,即风闻有某国人鼠同入籍韩人收买土地情事,虽是否属实殊不必然,事关重要似不能不格外慎重,免致日后发生纠葛。兹据该人籍韩人全永一请求购买土地,究应如何杜渐防微,并用何种手续程序以为特别登记之处,除分呈外,理合具文密呈钧部鉴核示遵。”
5.王仁峰陆文彩案
吉林滨江县太平桥屯代表王仁峰等呈称,世居此地已二百余年,“近来现任滨江县知事张曾榘兹复藉开放三颗树屯火磅东南方隅商埠名义,拟将众民现居之太平桥屯地址在内,从新编号驱众迁居(沈万财等时常带兵传捕,局兵与股员皆住沈万财家),以便行彼垄断包揽之故智。……况不系修筑道路收为国有,又不系交通地点靠江河近车站,似无测划商埠之必要。……且商埠地址曾于本年二三月间,勘测明白,立有标椿,并未勘测太平桥三颗树两屯居处之地。……太平桥人民不动产二百余户,建筑房屋老幼安居之地,威逼迁移另为出放。……倘不愿划为商埠,速备价或纳洋十万等情。……即此以思太平桥固不在商埠之内,即三颗树屯亦与勘测商埠地点相距甚远,况三颗树屯火磅东南一带划完数月,迄今尚无动作。”
三颗树屯的代表陆文彩以同样的理由提出呈请:“滨江知事张曾榘私划商埠……藉开三颗树屯东南商埠名义……似将众民现居之三颗树屯拉扯在内……三颗树屯不在商埠之内。……但沈万财等带兵传拘民户之时,又一面托人劝勉民间备价,更一面劝勉合屯摊纳二十万元,即取消商埠等语。”
这几个典型案例,清楚反映了日本掠夺东北土地的类型和所采取的方式。
二、日本掠夺东北土地的类型
奉天省政务厅长史纪常在上呈外交部的《南满东蒙应商榷之件》中,对于不可“商租”的土地曾做出明确规定:“需用地亩,以盖造商工业房厂及经营农业直接需用者为限。商租官公地,须除去中国法令所禁止,及历史流传社会习俗所保存各地,而以官厅具有完全条件,正式招租者为限。民地内浮多及无粮领地亩,虽经民户旧时耕种,尚未丈放报领者,仍做官地论,不得私自商租。随缺伍田、官庄、牧场、学田,以及皇室公私各产,未经丈放之前,虽经民户旧时耕种者,概做官地论,不得私自商租。”但日本无视中国主权,在“九一八”事变前,通过开埠地、铁路占地、商租地以及 “合办”名义等多种手段,不断侵占包括一般民地、陵地、寺产、公地等在内的大量田地。
1.一般民地
从马文龄案可以看出,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创办的鞍山铁矿无限公司试图强占前后立山屯、东西马圈子四屯村民上等膏田一万余亩。事实上,该公司已侵占了柳西屯、八家子、八卦沟等三屯村民四百余目(应为陌,1陌等于1町步,约合我国旧制16余亩)的耕地。“查此案缘起肇端于中日新约换文案内,我国政府允认其开采鞍山站一带,由辽阳县起至本溪县止铁矿之后,经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创办鞍山、对面山、大孤山、关斗山、樱桃园、王家堡子六处铁矿无限公司。嗣经磋商,由中日合办,各举代表经维主权,所有开办一切股本,均系日人担任,会经订立合同,呈请农商部审查核准。所用矿区前奉省令,由县会同该公司选勘明确,报省办结有案。……当经知事约集柳西屯、八家子、八卦沟等三屯村正会首公同商酌,一面派本署稽征委员杨维新,会同该公司来员于文汉勘丈。当经丈明柳西屯等三村,共占用地四百余目,公众一致承认均无异说。”
而这只是南满铁道株式会社下的鞍山铁矿无限公司所侵占的部分田地,其他五处公司所侵占的田地自不在少数,与民众的土地纠纷不断。当时日本在东北设立的侵夺土地的公司除了满铁,还有东拓、东劝等,它们以修筑铁路矿山的名义夺取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如满铁在南“满”共攫取土地23619亩;到1922年末,“东拓”在东北直接占有土地1338200亩;到1927年10月末,“东劝”在东北占夺的土地面积已达2629859亩。“据潘阳县民宋守绪等呈称,窃民等原有坐落省南苏雅屯格镇堡之地二千余亩,尽被铁路占用,嗣经交涉署议明,将被占之地卖给铁路公司各等情,在案中无异说”即是其中的一例。
2.陵地
明堂昭陵案反映的是日人勾结昭陵守护侵占陵地的情形。溥丰农场原是“奉天昭陵两旁荒甸,先因陵丁私垦屡起争端,经前奉天都督赵、前盛京副都统德招得姜文程等倡设”,“种植收息作为修陵费用。嗣因该农场侵种明堂禁地,遂行封禁。”因此,农场田地是不能随意出租或典卖的,三陵协领寿聿彭将已赎水田又继转租与Ei人,完全违法。而在民众呈请解决事件的过程中,日人又侵占更多陵地。
“今又准日人租回水田,任意扩张神道迤西,侵占火堆内禁地若干亩,并挖长沟一道。再查明堂之处,经前奉天将军赵尔巽奏定,留东西宽一百丈,去岁拍赎之时,又缩留三十丈,近年来被日人之开占,仅剩十七丈。”
3.公地
白兰坡案反映的是地痞白兰坡私将码头、渡口等官地盗租与日人作火锯营业。后虽将红契索还,但日人仍“大兴土木,肆横无忌”,“反工作加厉”。而且在民众呈请官府予以解决过程中,“查日人以此案为莫大交涉,许久不经直视……竟将临江车道侵占在内,断绝江东数十屯民之交通。事实上,以商租名义不报官府盗将公地私租与日人的情形,在东北各地大量存在。
4.人籍韩民垦地
全永一案反映的是入籍韩民购地引发地方官员的焦虑与不安。因“延边韩民反对日本主张图门江条约无效,纷纷请人吾国国籍。”民国八年“延吉、汪清、和龙、珲春四县……韩民在境垦种者,为数不下二十万”,“惟近来韩人每藉租种为名,纷纷大帮入境,据奉省迭报,有七年十一月起至本年三月止,由安奉路线经过韩人,计共男女约一万零七百余名,其职业以服苦农人居多,分往长春、孤家台、抚顺等处。复据吉林省会警察厅及吉长道尹、延吉道尹先后呈转省城及长春、德惠、双阳、敦化、桦甸等县,日有大帮韩人来境居住耕田,少者百数十人,多者千数百人不等。”民国十年“查朝鲜人现侨居吉省者,男女约五十万,延边一隅,许其地亩管业权者约千余户(就粮册而言,实际当三倍之数)。”
从这些文件中我们可知,不仅越垦韩民众多, “已经呈请入籍者不少”,而有土地所有权者更是不在少数。1928年越垦韩民人数已有80万人。这些韩民在东北拥有的土地据统计,到1930年,有水田736234反(一反相当于中国1.25亩),旱田2095636反,水旱田约合3539830亩。
而“韩人全永一系于民国五年四月间,在延吉县准归化……韩人既依法取得中华民国国籍,除法令制限之权利外,当然准其一律享受,以示抚绥怀柔之意。”但现在“韩人人我国籍一层,日人借口该国国籍法,领先行核准出籍,迄今尚未正式承认。”又“风闻有某国人鼠同入籍韩人收买土地”,对于入籍韩民“在我官厅不过以彼族越垦人众,藉此入籍以为笼络,而在彼之乐于入籍实亦藉此取得土地,于是日人利用此计暗中货款,于彼间接吸取我膏壤及一般鲜人委托代表,而彼亦藉此人籍隐获厚利。”最终将是“韩人所至之地,即为日领权利所到之地。现在延边一带土地日辟,地价日昂,而鲜人之于而来者方日增月盛,而未有已。敦、额两县与延吉境地毗连,荒地较多,韩民歆羡视为乐土,若竟许其享土地所有权,恐接踵前往者,不数年而将成第二延和杂居之地,倘日领仍借口不认归化为有效,横争法权问题,纠葛滋多。”
日本通过制造“间岛事件”,已控制了间岛韩民杂居地区,因此中国政府官员深为忧虑“韩人所至之地,即为日领权利所到之地”。从中国政府官员的重重忧虑已可知,日本通过控制韩民进而侵占大量土地已成为事实。
5.寺产
自从佛教传人中国后,寺庙经济有较大发展,而为数不多的寺庙田产也成为日本侵占的对象。
“上年(民国五年)十一月,因有日人滨名宽佑在辽中县勾结太平寺僧人本瑞,盗租寺产,包占民地有十八村之多,经该地人委任代理到高等厅呈诉,当查该案系属土地诉讼,遂照部颁中日人民土地诉讼办法,指定距离较近之辽阳地方审判厅审讯。”
三、日本掠夺东北土地的方式
日俄战争后,虽然在相关的条约规定里日本能商租中国东北土地,但日本还采取种种无耻伎俩攫取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
1.以商租用地为由
日本人攫取土地最普遍的方式便是所谓的 “商租”。1915年中日《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即《中日民四条约》)规定:“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得商租其需用地亩。”“商租土地”字面意思是商量租借,但是日本人对商租“并不抱着租借的观念,只有收买的观念”。日本外务省公开声称:“虽所谓商租,乃商议之后而租借的意味。但本条约的商租,则为永远继续支配的土地权,事实上是得到和土地所有权同一的权利。而且条约中的“南满洲”不仅包括当时的奉天省和吉林省,而应是全东北。
为此,东北地方做了各方面的积极应对。如吉林省外交特派员傅强、吉林巡按使节孟宪彝上呈外交部的《中日条约吉林善后条议》就谈到:“惟杂居之例一开,此后国际问题将处处牵涉内治,而我法制未备,最易贻人口实,应请中央从速修明法制。或将撮要各法,如民律、诉讼律、登记法等提前修订,早日颁布,以为根本。”
奉天省长公署也下文要求“惟查原订商租地亩须知既为地方官办事标准,即有对外关系,租地用纸一项,尤须双方遵守。前次迭经捏租图赖之案,原未允其牵人商租范围,但往返辩驳难得要领,于办事困难之中,为思患预防之计,因令特派员将租地须知规则转知日领,请饬彼国人民一体遵照,并提出暂时施行之简易办法,冀得商同一致,免再两意背驰。”
驻日公使章宗祥也发函:“中日条约成立以来,因新约关系发生之一切未经解决问题,积有多起。……日外部有解决悬案之提议,似应乘此时机,将各项未经解决问题,认为悬案之一与日政府提出磋议,以期早日解决。……但此事务须审慎办理……以免徒失利权,即希酌夺与日政府切商办理。”
客观地说,《中日民四条约》签订后,中央政府、外交部及奉天省等地方官员在法律上做了大量准备。而且条约因中国人民强烈反对,也未正式订立实施细则,根据当时中国东北地方政府制定的《商租地亩须知》规定,“租地不包含典押、买卖之意义”,租期30年,地主有权决定续租与否。然而,日本无视中国的法规,在商租的名义下大量盗买中国土地,如上面所举的马文龄案、白兰坡案、王仁峰陆文彩案即是其中一些典型事件。商租合同中明文规定“租期二十五年”,“承租人不得将土地转租他人,如若转租,地主得解除契约、收回土地”,但在明堂昭陵案中,日人神原政雄不仅将土地转租与细梅三郎,租约长达三十年,而且在中国政府将水田赎回后仍强租一百垧。到“九一八”事变前,日本共取得285746垧(285.7万市亩)的土地,其中以商租名义取得并通过日本领事馆签证备案的仅有162337垧(即162.337万市亩)。而据满铁产业部统计,日人在东北“商租”的土地更高达403万余亩。
2.以土地诉讼共审手续未定为由
在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公文往来里,有很多关于中日土地诉讼的案件,其中日本借手续未定为由不肯就范,造成案件无法审理,进而使日人侵占土地成为事实的案例不少。
“据外交部特派奉天交涉员、奉天高等审判厅厅长曾呈称,关于中日新约第五条之土地诉讼,通知日员共审事宜,迭次函商日领,未能就范。…… 近有滨名宽佑勾结僧人本瑞,盗租寺产,已占民地一案,辽阳地方审判厅知照日领共审,日领一再推卸,以共审手续未定及未奉彼国政府命令为词。”“该日领并要求土地诉讼共审不由法厅审判,诉讼手续宜两国协定。”“往返驳诘,彼国迄无正当答复。”“该日人竞抗不到案,知照日领派员共审,亦一再推卸。”
事实上,中日人民土地诉讼,按照中国法律及地方习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判,条约规定甚为明晰。“土地诉讼办法,上年经部颁行,事关双方应行遵守之一种手续,自应商同一致”,但“日领借口于共审裁判机关有国际裁判所性质,其组织并诉讼手续应由两国协议,不认我国审判厅有受理之权,且谓手续未定,日领即有受理土地诉讼之权,此项共审办法,诚如原呈所称,不预先接洽,彼以消极对待,我即无可如何。倘彼藉辞手续未定,由日领竟行受理,则侵损我国条约上之利益为害更大。”“现在不能进行,长此迂延,恐此后共审事件发生,彼概故意挑剔,拒绝不理,我国对于日人既不能用强力使其就范,又不能求法律上正当之解决,人民权利损失将至无所底止。”可知日本不断破坏中国的司法主权,并进而侵占中国东北大量土地。
3.与地方官绅勾结
在日本侵占东北土地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官绅充当非常不光彩的角色。如白兰坡案中的吉林县官员与明堂昭陵案中的守护三多、协领寿聿彭,因为不作为或渎职,造成了包括陵地在内的大量田地被日人所侵占。这些地方官绅甚至是帮凶,借此中饱私囊。
在马文龄案中,“于文汉系于冲汉胞弟,于冲汉现充督军署顾问,与督军尤有密切关系,此次勾结日人横占民地,既挟外人之势,又假督军之威,欺凌横暴莫此为甚。”[4]36虽然奉天特派员马廷亮在报告里称“东马圈子村绅民荣树东出首,愿将伊自己地亩出卖,因此前、后立山,及东、西马圈子四屯众户,纷纷请愿。”“其不愿出卖者,仅有零星小户十余家”,“现在已丈者,均系原业户自行求,甘愿出售。”表面上看民众自愿卖地,实际情形似不应如此。一、“此次该公司所采矿区,系指定鞍山站、樱桃园等六处矿区,其去前后立山屯、东西马圈子,约在三十里外,距离甚远自不在矿区之内”。二、“四屯居民计共二万余口,均以耕地为业,视田地如生命。今被该公司全数占去,是已无路求活,加以祖宗坟墓率皆二百年枯骨,与土化而为一,迁无可迁,弃之不忍,为人后者更何以堪。”因此若不是日人与当局有所逼迫,作为“以躬耕为生活”的民众,“夺我土田,无异夺我生命,公民等誓死不肯承认”,是不会主动出卖土地的,但不愿出售耕地的民众,最终只能以“无抗拒理由,仅以增涨地价为请。”
在王仁峰陆文彩案中,太平桥屯、三颗树屯 “固不在商埠之内……亦与勘测商埠地点相距甚远,”但滨江知事张曾榘却将其拉扯人商埠内,究其原因,一是张曾榘“除正任知事外,尚兼哈尔滨警察总局局长,滨江商埠局局长,并有军界执法官等职”,“系孟督军一小爬手,又系孙省长走犬”,二是“人格卑污,而钻营弥缝之术为其特才”,“兼数职由运动督军省长而得,宣统末年曾任阿城统税局亏公款数万”,至“前年曾藉清丈傅家甸、四家子两处地基名义,从中垄断地基,多方稍有权势者,彼必分其余润,以堵其口。如地方之士绅(世称市侩)傅云亭、辛成禄、沈万财等,均得其小惠。”“凡滨江机关人员,以及上级官宪,亦皆赠奉上等地基修筑楼房”,“上如督军省长,亦均受其特别孝敬 (以四家子地基赠奉并修楼房),以便彼为所欲为。”而“致民间有照无地流离失所,无生活之余地。”原本“近年剥削之孽钱,早已饱其私蓑,”但张曾榘等官绅野心仍旧,逼迫太平桥屯民众“倘不愿划为商埠,速备价或纳洋十万”,对三颗树屯民众 “劝勉合屯摊纳二十万元,即取消商埠”。但就像陆文彩所说的“如系国家颁发命令设立商埠,岂能事出两歧莫衷一是。”。705这些官绅借商埠之名行为非作歹之实已暴露无遗。正是这些地方政权中的不法官绅的支持与纵容,使日本盗买、侵占中国土地的行径能够实现。
4.不承认韩民人籍或逼韩民入日籍
按照1909年中日签订的“间岛协约”,韩民 (归化韩民)只能在延边享有土地所有权。然而,日本以1910年日韩合并后韩民已是日本帝国臣民为由,主张将1915年签订的“满蒙条约”中规定的各种条款应适用于东北韩民。即要废弃“间岛协约”,把土地商租权适用于整个东北韩民,实行 “日人移韩、韩人移满”的阴险政策,借此侵占更多土地。
“收吉林省长郭宗熙咨:中日关于图门江界务条款存废交涉,争议年余,迄未解决。而自前年新约实行以来,日本在延珲一带实行其管辖韩民之策,其中对于珲县内,尤积极进行。缘珲邑侨垦韩民最多,又不在界务条款所定杂居区内,其意无非谋由此人手,酿成惯例。凡居东省各地韩民,均可以此例,推归彼管辖范围之内,用意殊深。”“局子街日领馆主任木岛……向我交涉,以珲春对韩法权,应归该国自理。”
“收吉林省长郭宗熙咨:延珲和汪四县,设旧约一旦无效,则凡鲜垦人民即不受我管辖裁判,日人再怂恿反抗,愈难维系,伎即亟亟谋我,自应速筹抑制。”
从这些文件中可知,对于韩民人籍问题,中国政府对日本的野心深为警戒,为此多次修改国籍法,1917年还专门制定了严格的“垦民人籍简章”。对于人籍韩民“严查其人之品性,不嫌烦苛以资慎重,”“对于购地入籍垦民先令薤发,衣则必着华服,居则必建华屋,泯去韩人形迹,久则混而同之,使日人无所识别。”同时对韩民的土地权力也做了种种限制,如1924年6月,珲春县长下了“关于对不归化者没收土地之令”;1926 年,延吉道尹特别规定,如果发现非归化者以归化者之名购买土地,应令其立即办理归化手续,若不办理归化手续,由官府没收其土地,废除非归化者典地的惯例等。
方法与规定具体而明确,但效果不佳。日本 “任意施行其法权,平时每遇此类案件,无论若何交涉,终属无效。”“延、珲、和、汪受弊已深,莫能挽救,再任其侵入敦、额,彼患殊未有已也。抑尤可虑者,韩民足迹所至即日领权利所至,入籍问题未解决以前,在我以本国一例待遇,在彼则坚执无效。因案拘囚逮捕Et警,足迹纷然发见于我内地。”
而且在珲春事件后,日人除了派警驻扎外,更是不断逼迫韩民入日籍。
“近复到处集众垦民,强迫脱离华籍转入日本国籍。允者予特别优遇,违者则立处死刑,垦民等得积威之下,不得已始承认之。日军随即胁迫出具甘结,要求撤退中国军队,欢迎日军接防,并驶驾飞机,掷放炸弹,示威骚扰,到处皆然。”
“日军会同日领召集韩民会议,名日居留民会,用恫吓手段索去我国发给韩人之归化许可状,迫令转人日本国籍等情……惟查日人既有此种举动,当不独对于汪清县韩民为然。……又据二区柳树河子入籍垦民蔡明三……(称)(日军)将升科执据二张拿去…民向日军论理,系民之地照,央求日军给还,坚不承认硬将执据带去。”
“至日兵讨伐韩党之后,不问已经人中国国籍或未入籍之垦民,强迫其归顺日本并令其出具志愿书,威胁势诱,无所不至。”
日本这些举动,不仅损我国权,蹂我珉庶,让韩民无法安心耕种,甚至连中美通讯社都进行了报导。
“查中美通信社日本联络员迫华人人籍一件载吉林快函云,局子街、百草沟各处,日本国勒捐垦户起见,藉名由日警保护强迫垦民及商人化日籍等语,现该处公民密举代表赴吉督署呼领。”
结语
日本对东北土地的掠夺,使国家主权横遭恣意践踏,也给东北民众带来深重灾难。人民失去土地,失去了生存之所,还要承担日人因私租而形成的不当费用。有些农民甚至沦为日本移民公司或移民的长工或佃户,遭受残酷的剥削。正是日本对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侵犯已经到了民众忍无可忍的程度,最终导致了“万宝山事件”和“朝鲜华侨惨案”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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