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抗战胜利,既要重形式,又要重行动,从某种意义上讲,政策行动比阅兵仪式更重要,尤其是处理对战争遗留问题及中日关系的现实处理,中方还有很多需要落实的工作,简单说,可以从五个方面入手:
第一、中方必须书面认定裕仁天皇的战争责任,规范中日外交的核心原则。二战期间,天皇决非配角地位,大事必有御前会议,内大臣是宫府沟通桥梁,表达圣意多用“诏书”和“敕语”,“五相会议”必以天皇旨意为准。据《木户幸一有关文件》记载,裕仁有暗示府官对华重大侵略可做不可说的习惯,要求臣相能领会皇上“反对”的真实含义——即同意,让天皇无须担责。中方重新认定天皇罪责,并非以单独国家的身份追究天皇罪责,而是要把日本侵华的历史真相还原,让日本国民认识清楚“罪恶崇拜”下的战争既是世界祸害,也是日本国民的祸害。
在处理中日外交关系时,中方应对历史和现实给出新的核心原则,这个原则的核心基石是双边性,不受限于第三方干扰。应对不断复杂化并恶化的中日冲突,不能总是拘泥于老祖宗留下的几个历史文件和陈旧原则,新时代应该有新外交指南。
第二、中方必须立法保护中国战争受害者获得民间赔偿。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放弃的都是政府间赔偿,并没有放弃民间对日索赔的权利,所以,中国广大民间受害者仍有权要求日本施害方作出赔偿并以书面形式公开道歉。事实上,这些年来,民间赔偿道路崎岖,胜率极低,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国内法的支持,到日本诉讼,赢面极小,而欧洲二战受害者起诉德国政府和企业可以不到德国诉讼,只要事实成立,赢面极大。有鉴于此,中国也应该加快基于中国内起诉的独立立法,保证中国受害人尽快获得适当赔偿。
第三、对日本遗留在中国的化武设立销毁时间表。据资料记载,日本遗留在中国境内的化武数量巨大,并且很多都处于老化危险状态,严重威胁着中国人民的安全。近年来,日本在此问题上进展缓慢,久拖不决。中国必须设立处理时间表,应限制其在规定时间内安全销毁所有遗留化武。中国政府目前在这个问题上做得远远不够,从不按时公布处理进展,今后,应按期公布遗化武器处置数量和剩余数量,让国人了解事件的进度,确保公众知情权。
第四、必须促成日本强征中国劳工的相关企业尽快公开道歉并赔偿。包括三菱重工在内的很多大型日本企业,不但为日军提供侵华资金,而且还直接提供武器,如今,这些企业在华又有重要的经济利益。中方可以尊重日本企业的现实利益,但是,也应该对它们设立红线,主要应包括:凡中国民间诉讼涉及到的日本企业,必须无条件赔偿中方受害者并公开道歉,否则,中方可以扣压其在华部分资产,凡在华投资的日本企业不得再为日本军方提供进攻性军事装备,否则,必须退出中国市场。
为避免日本涉军企业继续为日本军事化提供帮助,中国甚至应考虑对那些主导企业实施禁令,若因经济考量放弃这种制裁手段,最终祸害的是中国自己,是典型贪小失大的心态。
日本强征劳工企业对美国劳工道歉了,对中国劳工暂未有公平处理措施,中方不需要作出反应吗?
第五、政府应该对“抗战老兵”实施统一抚恤政策。抗战胜利已经七十周年,国共恩怨也逐步得到化解,对老兵实行统一抚恤政策的时机已到,再不提高他们的待遇和尊重他们的历史贡献,只怕机会会逐渐远去,英雄已老,时间不等。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抗战老兵”必须是指1945年日本投降以前入伍并且有过抗击日本作战经历的士兵,“老兵”不等于“抗战老兵”,这个标准必须统一。
纪念抗战胜的目的不是为了有意制造双边对立,而是唤醒所有正义人士认识到战争的可怕并提高警惕,要让全世界人民站起来反对非正义战争,中国人民不害怕战争,但也不应该挑起战争,在事实的基础上,切实认真地处理好战争遗留问题非常关键,日本该承担的责任必须承担,不承担侵略罪责,会触发下一次战争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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