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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抗日根据地村庄管理组织的隐性经济职能——以太行山文书为中心
来源: 民国档案杂志 文/冯小红、刘子元   2023-07-05 17:20:46

  摘 要

  太行山文书所见全面抗战时期文献中包含大量田房交易契约、田房补契、物件交易契约和解纷契约,这些契约为深入研究抗日村公所和村农救会等村庄管理组织的“隐性经济职能”提供了大量一手资料。通过系统研究这些契约可知,大致在1942年之后,在晋冀鲁豫边区,抗日村公所和村农救会等村庄管理组织接手了监证田房交易、监管田房确权、监证物件交易、处理经济纠纷等农村日常经济事务的监管权,使这一部分公权力在阶级属性上实现了由属于地主阶级的乡绅向由贫雇农和中农组成的底层农民转移,在政治属性上实现了由属于国民党统治基础的乡绅向开拓新政治秩序的先锋中共党员转移。抗日根据地的村庄管理组织监管农村日常经济事务,就是其“隐性经济职能”,这些职能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缔造的乡村治理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 契约 抗日村公所 村农救会 隐性经济职能

  抗日村公所和农民抗日救国会(以下简称“农救会”)是华北抗日根据地农村的重要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管理农村的基石。抗日村公所是根据地村庄的行政机构,总管村庄一切行政事务,举凡财粮、抗勤、生产、拥军优抗、征兵等事务均为其职责;农救会是村庄主要的群众组织,在改良村政、减租减息、发展生产、组织冬学等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村公所和农救会的上述职能在根据地区、县政府和上级农救会(县级农救会和专区级农救总会)总结工作时是必书之内容,在现存根据地档案中多有迹可查,因而本文称之为“显性职能”。正是由于资料丰富,以往学界对村公所、农救会职能的研究也多集中于显性职能。除显性职能外,两大管理组织还履行一些民事职能,如监证田房交易、监管田房确权、监证物件交易和处理经济纠纷等。这些事务皆为乡村中的日常经济事务,两大村庄管理组织处理这些事务的活动,往往淹没在其管理乡村的日常工作之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而本文称之为“隐性经济职能”。正是由于隐性经济职能的日常性和隐蔽性,因而村庄管理组织履行这些职能的过程很少被记录下来,以至于常见的档案资料、报刊资料和“三亲”资料很少记载这些职能,因此,迄今为止,根据地村庄管理组织的隐性经济职能仍未引起学界重视。而太行山文书所见抗日根据地的契约恰恰对两大管理组织的隐性经济职能有所反映,本文即利用这些契约,对此问题做初步探究。

  01  田房交易契约与村庄管理组织对田房交易的监证

  太行山文书所见华北抗日根据地的田房契约包括土地买卖契约、土地典当契约、庄宅买卖契约和庄宅典当契约四大类别,村公所与农救会共同参与的契约分别有103件、29件、14件、4件,总计150件。兹以土地买卖契约《民国三十二年十二月廿一日涉县五合村郝富山卖地卖契》[HTX13B010002(20)(1)]和《中华民国卅三年涉县五合村郝富山卖地税契》[HTX13B010002(20)(2)]为例,说明田房契约的形制。这两张契约粘连在一起,黏合处加盖“涉县县政府印”骑缝章。《民国三十二年十二月廿一日涉县五合村郝富山卖地卖契》[HTX13B010002(20)(1)]是一张手书草契,兹将其录文如下:立卖契人郝富山,因为不便,今蒋(将)自己祖业地名东坡上地一段七分,其地四至开明,东至岭,西至李智信,南至郝静璧,北至李智信,四至明白,大小根条,一切在内,水流人行,依旧往来,今情愿出卖与人郝丕法名下承为死业。同中言明,买价洋一千〇五元整,其洋笔下交足不欠。上带本地产粮七斗。两家情愿,并无反复。恐(空)口不凭,立卖契存征(证)。

  民国三十二年十二月廿一日立卖契人 郝富山

  涉县五合乡抗日村公所(印) 村长李树云(印)

  涉县第一区五合乡农民救国会(印) 农会主任李福祥(印)

  同人 郝普连

  书人 申国祥

  《中华民国卅三年涉县五合村郝富山卖地税契》[HTX13B010002(20)(2)]是一张印制官契,兹按其形制录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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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以上两契所示,在绝大多数村公所和农救会共同参与的田房交易契约中,最后列名者有村长、村农救会主任、书契人与说合人(同人、中人),其中书契人负责起草契约;说合人起到替双方说合的作用,这两种人都是民间人士的代表。由此可见,村长和农救会主任代表官方,对田房交易起到监证作用。兹将太行山文书所见全面抗战时期文书中经村长和农救会主任监证的田房交易契约列如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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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行政区划看,表1所列涉县、偏城县、潞城县、邢台县、左权县、磁县、林北县、武安县、黎城县、磁武县、赞皇县、林县等12县隶属晋冀鲁豫边区太行区,清河县、元城县、南和县等3县属于晋冀鲁豫边区冀南区。则各区的契约分布,太行区134件,冀南区9件,地点不详者7件,太行区契约占全部契约的89.3%。以县域来看,涉县最多,占总量的50%。由表1可知,全面抗战期间,1943年、1944年、1945年三年的契约合计134件,占全部契约的89.3%。由此可知,在时间上,经两大村庄管理组织监证的田房交易契约主要集中在1943年之后。之所以如此,乃是由晋冀鲁豫边区契税政策使然。就目前已出版资料所刊载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行的契税法规,时间最早者为1938年冀南行政主任公署颁行的《冀南各县征收契税办法》,该办法并未对田房交易监证人做出明确规定。1940年3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山西省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颁行《整理田赋及征收暂行办法》,该办法仅规定补契须农会、村长证明,对田房交易监证未作明确规定。直到1942年3月20日,晋冀鲁豫边区才制定出全区统一的《修正晋冀鲁豫边区田房契税办法》,该办法第十条规定:“人民买、典田房书立契约时,由新旧业主与说合人并产邻同赴田房所,在村公所跟同村长书写加盖村公所图章,并由村长、农会主任签名盖章以为证明。”该办法经边区参议会通过并颁行之后,村长和农救会主任作为田房交易监证人才获得法定依据。换句话说,直到1942年,田房交易监证才成为村公所和农救会的日常工作之一。因此,经村长和农救会主任监证的田房交易契约于1943年之后始大量出现。田房交易监证制度由来已久,晚清民国以来监证人的身份更是几经变化。以河北省定县为例,清道光年间,定县已有土木官中,由各村乡地兼充。1902年起设田房牙纪。1910年,又加设成说中人,与牙纪(因丈量土地需购置官尺,故牙纪又称官尺)共主其事。1916年春,取消官尺制度,改设田房官中,一个官中负责十几个村庄,因无法兼顾,乃多采用分包制。1919年,定县又将官中取消,田房交易监证人改由村正副与学董兼充。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30年设田房交易监证人,以乡长副兼充。1933年又专设监证人。定县田房交易监证人身份之所以屡屡变更,主要原因在于借此减少监证人的徇私舞弊,以增加契税收入。从以上定县田房交易监证人的变迁历程可知,监证人制度一般由省、县自行制定,这就很可能造成省与省不同,甚至可能一省之内县与县也有差异。表1所列县份在全面抗战爆发前分属晋、冀、豫三省,其中属于山西省者有左权县、潞城县、黎城县,属于河北省者有磁县、邢台县、赞皇县、南和县、清河县,属于河南省者有涉县、武安县、林县。由于表1所列契约有半数来自涉县,因此有必要交代一下涉县田房交易监证制度的变迁情况。1917年1月,河南省颁行《修正河南省官中章程》,第三条规定:“自民国六年一月起,凡从前书立契据之产行、里书、公直,除已于民国五年领有官中帖者仍旧营业外,其余应遵此次修正章程请领帖张,改为官中或官中助理。”由此可知,1917年之前河南省各县地方充当田房交易监证人者,有产行、里书、公直。《修正河南省官中章程》还规定:“各县官中应就旧日产行及里书、公直中有左列资格者方准领帖:(一)年满二十五岁以上者;(二)身家殷实,未犯各种刑律者;(三)心地明白素有信用者。”章程还规定:“官中领帖,每帖一张缴帖捐洋一百元,帖费洋一元。”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1917年之后河南省各县地方的田房交易监证人仍多从旧日产行、里书、公直中选择,且监证人须有相当财力。能够做到“身家殷实”、一次性缴纳“帖捐洋一百元”者,必然是乡绅或由乡绅支持之人。因此,北京政府时期涉县的田房交易监证权掌握在乡绅手中。1917年至1934年,从涉县田房交易草契的签章中可以看出,虽然1918年之后草契所盖戳记由“官中”改为“支发行所”,但签字者仍为“房地行人”,说明虽然其间监证人的名目有所变化,但是实际主事者仍为房地行。1935年河南省田房交易监证改为由中人和勘丈员共同负责,中人负责说合,勘丈员负责勘测地亩,涉县遵省令亦改。但此时各县绅董常向契税局推荐勘丈员并借故把持。因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河南省各县的田房交易监证权仍多被乡绅把持,涉县亦然。总之,民国初年,尽管田房交易监证人的名目几经变化,但是监证权大都把持在乡绅手中。表1所列田房交易契约表明,自1942年3月20日颁行《修正晋冀鲁豫边区田房契税办法》之后,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农村的田房交易监证人就变成了村长和农救会主任。村长和农救会主任掌握监证权之后,对监证工作进行了根本性改革,即革除了以往监证过程中的所有费用,使监证工作成为义务。“旧政府的契税办法,黑暗很多,人民负担很重,除缴纳正税外,还得摆合食,村长花手续费,成三破二的说合钱,官中花纸钱,书手花粮钱。到县投税有誊写费、正税、附加、验契费、注册费、印花税及尾钱等等额外勒索。进城投税,还得送礼,托人花费时间。这些黑暗陋规已完全根除了。”在这些陋规中,合食钱、说合钱、纸钱都是农村田房交易监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摆合食是交易双方为民间、官方的见证人准备礼盒,在有些地方演变下来就成了一种以钱代礼盒的陋规,如潞城县石家庄村清末民初田房买卖就有收合食钱的习惯。说合钱即田房中用,就是交易双方给中人的佣钱,按照河南省1938年的法规,在契税县附加中,买契每百元给勘丈员1元,当契每百元给勘丈员0.375元。纸钱即契纸价,按照河南省1938年的法规,在契税县附加中,买契每百元征收契纸发行手续费1元,当契每百元征收契纸发行手续费0.375元。1942年3月20日之后,晋冀鲁豫边区将上述费用一律革除。从田房交易管理的角度看,由村长和村农救会主任监证田房交易是田房交易监证制度的一次根本性改革。表面看来,此次根据地监证权的转移是从中人和勘丈员转变为村长和农救会主任,似乎只是晚清民国以来监证人身份的又一次变化,但实质上这次监证权的转移与此前的历次变化均有所不同,那就是实现了监证权在阶级属性和政治属性上的根本改变。全面抗战中后期,经过村选和整顿村农救会,抗日根据地核心区村庄的村长多由贫雇农和中农出身的中共党员担任,村农救会主任亦然。因此,这次监证权的转移,在阶级属性上,即实现了由属于地主阶级的乡绅向由贫雇农和中农组成的底层农民转移;在政治属性上,即实现了由属于国民党统治基础的乡绅向开拓政治新秩序的先锋中共党员转移。田房交易监证权是农村中的一项重要管理权限。因为当时土地和房产是农村的主要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资源,所以田房交易对于交易双方家庭乃至家族一般都是极其重要的大事。出面监证交易者自然就会在农民心目中形成一定的权威性。因此,从乡村管理视角看,此次田房交易监证权的转移是一项农村经济管理权限的彻底转移。

  02  田房补契与根据地村庄管理组织对田房所有权的确认

  太行山文书所见全面抗战时期的田房补契包括土地补契和庄宅补契两大类,其中土地补契156件、庄宅补契7件,这些补契或盖有抗日村公所、农民救国会图章,或经村长和村农救会主任签章,均可视为村公所和农救会参与田房补契工作。兹以补契《民国卅三年二月十八日涉县五合村申方兴土地补契》[HTX02B060004(1)]和《中华民国三十三年涉县五合村申方兴土地补契》[HTX02B060004(2)]为例,说明田房补契的形制。这两张契约粘连在一起,黏合处加盖“涉县县政府印”骑缝章。《民国卅三年二月十八日涉县五合村申方兴土地补契》[HTX02B060004(1)]是一张手书草契,兹将其录文如下:立补契人申方兴,今将自己祖上遗业地名老垙凹地一处一亩五分,其地四至,东至申景元,西申麦定,南北至岭,四至明白,其地弟兄分居,文约红契一张,地亩无同,应补作凭。现有农会、村长当时作价洋一千五百元。恐(空)口不凭,立补作凭存证。本地产粮五斗。

  证明人 申麦定、申景元

  民国卅三年二月十八日立补契人 申方兴

  涉县第一区五合乡农民救国会(印) 农会主任李福祥(手章)

  涉县五合乡抗日村公所(印) 村长李树云

  书人 申鸿文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涉县五合村申方兴土地补契》[HTX02B060004(2)]是一张印制官契,兹将其录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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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以上两契所示,在绝大多数村公所和农救会共同参与的田房补契中,最后列名者有公证人(有的是产邻)、书契人、村长和农救会主任,其中公证人(产邻)代表民间人士证明田房所有权的归属,书契人负责起草契约,而村长和农救会主任则是代表官方出面确认田房所有权的归属。下面剖析经村长和农救会主任确认的田房补契的分布特征。兹将太行山文书所见全面抗战时期文书中的田房补契列如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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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行政区划看,表2所列偏城县、涉县、潞城县、武安县均属晋冀鲁豫边区太行区。从时间上看,这批补契集中于1942年至1945年。1942年3月20日公布的《修正晋冀鲁豫边区田房契税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凡经敌寇烧毁或遭受天灾致将原契损坏者,可取得原契残存部分为凭,或由村长及农会主任出具证明书,切实负责证明,得予补契,只出纸价,不再征税。”表中所列村长和农救会主任对补契的监证时间恰与制度颁行的时间相符。从地域来看,表2所列补契之所以集中于太行区,首先与太行山文书的地域有关,邯郸学院藏太行山文书主要是从冀晋豫交界的太行山地区征集而来,表2所列的4个县份恰好都处在冀晋豫交界区域。其次,表2所列补契集中于太行区,还与太行区清丈土地以及日军对太行区的频繁扫荡有关。冀太联办在其成立之时就提出清丈土地,从现有资料看,该区至迟在1941年春即开始进行土地清丈,在太行、太岳两个核心区域之中,太行区的土地清丈开展得较好,获得的成绩较大。此后在推行合理负担和统一累进税的过程中又不断开展土地清丈,如涉县1942年推行合理负担,3月份开始由各村财政主任和财政委员清丈土地,至10月份80%的村庄即已完成。土地清丈后普遍检查契约,施行换契、补契和补税。表2所列补契中,有原契未税而补契税者,如1942年11月22日涉县赵峪村邢培旺便因原契未税并失落而补税,补缴税款21元6角;有买地未税而补契税者,如涉县杨家山村杨立恭买杨西太地未税,于1942年11月25日补契并缴纳契税;有因丈地后原地亩数不确而补契税者,如涉县赵峪村清丈土地时就丈量出刘占魁原亩数不确,刘占魁因而补缴契税并补契。此外,日军对太行区多次进行残酷扫荡,以涉县为例,从1940年10月至1944年5月日军对涉县进行过9次大扫荡。在历次大扫荡中,由于日伪军的烧杀,根据地群众损失了大量契约,因而需要补契。表2所列契约中约有半数的业主都是因日军扫荡造成原契损毁而补契的。边区政府将田房补契的监证交给村长和村农救会主任共同执掌,其主要目标是增加补契收入。补契有两项收入,一项是补契税收入,一项是契纸价收入。土地清丈中查出的黑地和隐漏地亩一般均需补缴契税,补税额度按照1942年3月20日颁行的《修正晋冀鲁豫边区田房契税办法》所规定的买契8%、典契4%执行。如1942年11月22日涉县赵峪村邢培旺的一块土地未纳契税,该地估地价270元,按照8%的税率,邢培旺补缴契税21元6角。契纸价,按《修正晋冀鲁豫边区田房契税办法》规定为5角,到1945年上涨为1元。1945年1月9日,太行区第五专署给所辖各县下达补契分配额度,其中涉县9万元、磁武县7万元、林县6万元、安阳1万元、偏城1万元,且命令各县超额完成(最低至少超过二分之一),补契收入之巨可见一斑。尽管田房交易监证与补契监证都涉及田房所有权,但是二者在性质上完全不同。监证田房交易,监证人主要作为交易中证人和监察人的角色;补契则是直接对田房所有权予以确认,监证者是作为田房所有权法定证明人的角色。因此,比之田房交易监证,通过补契确认田房所有权,能够更直接地体现出监证者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因而对田房所有权的确认是比田房交易监证权更为重要的另一种乡村管理权限。北京民国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都开展过验契和补契,其主要目标都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从1912年到1937年,由财政部出面主持的大规模验契和补契分别于1913年、1927年和1929年进行过三次。以1927年8月开始的第二次大规模验契为例,当时国民政府财政部颁行《各省验契章程》,规定验契事务由各县县长负责,由县长组织验契处专门负责其事;要求各县县长邀集绅董分区劝告;责成地方保、约挨户通知。从身份上看,县长及验契处的工作人员都属于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普通百姓眼里他们都属于“官僚阶层”;绅董则属于乡绅阶层;乡保的情况则相对复杂一些,据王福明、黄宗智、任吉东等人研究,近代中国的乡保是处于官府与乡绅之间的缓冲阶层,从性质上看应该是依附于官府和乡绅的一个阶层。如此看来,民初的验契和补契是在官绅共同主导之下进行的。而晋冀鲁豫边区太行区则是将补契的主管权限交由村长和村农救会主任共同负责,即交由底层农民(贫农和中农)出身的中共党员负责,实现了田房所有权的确认权在阶级属性和政治属性上的根本转移,亦即实现了该项公权力由地主阶级掌控向底层农民掌控转移,由属于旧统治力量的官绅掌控向新秩序的开拓者中共党员掌控转移。从乡村管理视角看,田房所有权确认权的转移是又一项乡村经济管理权限的彻底转移。

  03  买典物件契约与村庄管理组织对买典物件的监证

  在邯郸学院藏太行山文书所见全面抗战时期文书中,经村公所和村农救会监证的买典物件契约共4件,兹将这4件文书的基本信息列如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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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所列第1和第2号契约为涉县人买卖柿树契约,均为手书草契。兹将其中第1号契约录文如下:立卖树契文约人王贵彬,因为不便,有郭家坡沛(柿)树一棵,同人说合,情愿卖于(与)豆小江名下承为死业管张(掌)。同人言明,卖价大洋二百廿元,当日交足不欠。两家情苑(愿),各不反复。空口不评(凭),立卖死契存证。

  涉县豆家滩村农民救国会(印) 村长豆竹林(印)

  涉县第六区大滩村抗日村公所(印) 农会豆中玉(印)

  民国卅三年四月初九日立卖树契人 王贵彬

  后带本树元(原)粮洋五厘。

  同说合人 豆玉山、豆生花

  与田房交易契约相类似,在买卖柿树的契约中,村长和农救会主任所起的作用仍是代表官方,对柿树的交易起到监证作用。柿树是涉县常见的果树,它与涉县人的基本生活息息相关。种植柿树是太行山部分地区农民重要的家庭副业。一方面,农民收获柿子之后可以出卖,以补贴家用。如1941年偏城县西安居村几乎家家户户都种植柿树,李发生一户当年共产柿子25000个,这些柿子与12000个核桃和3斤花椒,折合洋280.2元。另一方面,柿子作为一种食品,与涉县等地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当时涉县底层农民生活贫苦,所谓“半年糠菜半年粮”,在青黄不接的冬春季节,涉县人往往依靠柿糠炒面度日。柿糠炒面是将柿子与谷糠混合碾成的面,其做法是将柿子晒干,加谷糠一起焙炒,再碾压成粉。食用时加上少量玉米,可蒸成柿糠面馍馍,作为主食;亦可熬成粥,再晾凉成糕,一块一块切着吃。1942年7月,为应对日伪封锁,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专门做出规定,限制柿糠炒面出境。柿树在太行山部分地区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在涉县,柿树与土地、房产一样,都要缴纳钱粮,表3所列两件契约中柿树就须缴纳钱粮。涉县的柿树买卖一直要经官方监证,如1907年10月27日涉县桃城村常振业出典柿树就经过该村房地行监证,1935年2月22日桃城村刘尽贤出卖柿树也经过该村房地行监证。既然通过房地行监证,那么按照惯例就须缴纳田房中用;同时因柿树也缴纳钱粮,则也须到县办理过割手续,缴纳契税。而到全面抗战中后期,村长和村农救会主任接管柿树的监证权,也和上述土地、房产的监证相似,废除了田房中用和一切杂费,减轻了农民负担。从监证人阶级属性和政治属性转变来看,与田房交易相类似,由村长和农救会主任接管柿树监证权,也实现了柿树交易监证权在阶级属性和政治属性上的根本转变。表3 所列第3号契约是印制官契,兹将其录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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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所列第4号契约是手书草契,兹将其录文如下:立典契人刘情德,因为不便,今将自己祖业东岗上坡地木了树两棵,其树四至不亦(变),今情愿出典与本村刘后其名下承为典业。同中人言明,典价票洋一百五十元(字迹上有“涉县第五区连泉村抗日村公所”戳记),笔下交足不欠。三年为满,四年洋到回赎。两家情愿,并不反复。恐(空)口不凭,立典契人存证。

  民国卅二年五月廿二日立典契人 刘情德

  同中人 刘际忠

  涉县连泉村农民救国会(印)

  由录文可知,第3号和第4号契约均出自涉县连泉村,所典当的物件分别为碾子和木了树。碾子一般由碾盘和碌碡组成,是碾米和加工高粱、小麦等粮食的主要工具,是当时农村不可或缺的生活用具。木了树学名乌桕,是涉县乡间常见树种,其籽可榨油。太行山文书所见全面抗战爆发前典当此类物件的契约大多是白契,只通过中人说合即可,一般不经过官中监证。如1931年涉县侯庆春出卖枣树即未经监证人监证;1933年邢台县西高社村陈孟兴当栗子树也未经监证人监证。而第3号和第4号这两件典当契约证实,在全面抗战时期,农民典当此类物件,有时亦请抗日村公所和村农救会出面予以监证,对交易发挥保障作用。由此可见,在全面抗战中后期,村庄管理组织的监证权在某些村庄已经扩展到不需缴纳契税的日常交易领域,其监管农村日常经济活动的范畴有所扩大。

  04  解纷契约与村庄管理组织对农村经济纠纷的处理

  解纷契约指的是为解决某件经济纠纷签订的契约。在太行山文书中,全面抗战时期由抗日村公所和村农救会经管的解纷契约共5件,兹将其基本信息列如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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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4所列第1号契约是一件父子分家纠纷。涉县东豆庄人栗崇章,早年已与儿子栗江的分家,但是有新建宅院一处未曾分清。当时父亲栗崇章居住在新宅院之中,按照农村习惯,儿子栗江的应分得新宅院的一部分,也可在其中居住,但是因父子两家常闹纠纷,一直不和,致使栗江的不得不转寻他人房屋居住,而未能与父亲合住在新宅院之中。为保障栗江的对一部分新宅院拥有所有权,由村公所和村农救会出面调解,令栗崇章不得将栗江的应分宅院任意典当和变卖。表4所列第2号契约是一件失契收伏契。所谓收伏契,有的文书作“收复契”,一般指原契丢失,在契约规定的权利或义务履行之后,立收伏契予以确认,并声明已丢失的原契作废。第2号契约涉及的事件是一件争夺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纠纷,涉县赵峪村付刘氏在该村高堰有半亩坟地与白乃堂地相邻,因付刘氏丢失契约,白乃堂对其所有权不予承认,最终由村公所和农救会出面,令双方签订收伏契,以证明付刘氏对该地拥有所有权。表4所列第3、4、5号契约涉及的是一件争夺遗产继承权的纠纷。涉县东洼村任氏家族有弟兄三人,长门有任玉相、任玉禄、任作林三个儿子,二门绝嗣,三门只有任玉金一个儿子。二门生前日常生活都由三门侄子任玉金照管,去世后由任玉金出钱办理丧事并为其披麻戴孝。任玉金对其二伯履行了生养死葬的责任,按照农村习俗,任玉金就应该继承二伯的所有遗产。但是,长门任玉相、任玉禄、任作林等兄弟三人却拿出一份文约,称二叔生前立约由他们兄弟三人继承遗产,并仗着户大人多,私自占有了二门遗产,计有庄房东三间、西三间、北三间,马夹滩水地四分、狮子口地八分、中河道地六分、小峰坡地一处、场三厘。于是,任玉金与任玉相等兄弟三人就继承二门遗产一事产生纠纷。最终由村长和农救会主任出面,确认任玉相等兄弟三人拿出的文约是假文约,并将二门的遗产判给任玉金,令任玉相等兄弟三人不得因遗产之事与任玉金再起争执。在上述三个纠纷之中,第一个纠纷是父子纠纷,从儿子被迫租房徙居的情形来看,与其父相比,儿子当属于弱势一方;第二个纠纷土地的所有人既然为付刘氏,那么很可能其丈夫业已去世,家中无长男支撑,与想霸占其土地的白乃堂相比,她也应属弱势一方;第三个纠纷中三门只有任玉金一个儿子,长门有任玉相等三个儿子,相比之下,三门亦应属弱势一方。因此,村公所和农救会等村庄管理组织对经济纠纷的处理,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应得利益,起到了增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05  结 语

  田房交易、田房确权、物件交易、经济纠纷都属于农村经济领域的日常事务,谁获得这些日常事务的监管权,谁就获得管理农村的一部分公权力。以往在农村多由乡绅及其代理人出面监管这些事务,政府或出台法令加以约束并分享管理成果,或任由乡绅及其代理人自行管理,因而以往这些公权力基本掌握在作为旧统治秩序基础的乡绅手中,并成为乡村治理旧秩序的一部分。大致在1942年之后,在晋冀鲁豫边区,由抗日村公所和村农救会等村庄管理组织接手了这些农村日常经济事务的监管权,实现了这一部分公权力在阶级属性上和政治属性上的根本转移,并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缔造的乡村治理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乡村治理旧秩序相比,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缔造的乡村治理新秩序之“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贫雇农和中农组成的底层农民替代乡绅出面管理农村的各种事务,实现了农村事务的管理权由地主阶级向农民阶级转移;另一方面则是把党支部建在村里,并以贫雇农和中农出身的中共党员来领导村公所、村农救会等村庄管理组织,党支部以“党团”的方式来领导这些党员,以保证将中共的各种方针政策,如《修正晋冀鲁豫边区田房契税办法》,贯彻到基层农村的具体工作之中。(责编:蒋梅)

  本文系2019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晋冀鲁豫烈士陵园英烈档案整理与事迹研究”(项目批准号:HB19DD013)的阶段性成果。

  原文载于《民国档案》2023年第2期,注释从略。

  作者简介:

邯郸学院太行山文书研究院教授冯小红

  冯小红:邯郸学院太行山文书研究院教授

  刘子元:邯郸学院地方文化研究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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