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惩戒腐败
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毛泽东当选为执行委员会主席。在革命不断取得胜利的同时,贪污腐化、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在苏区也时有出现。虽然为数极少,但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却很大。因此,1932年初到1934年秋,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开展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腐倡廉运动,为巩固和建设中央苏区根据地发挥了重要作用。
1933年12月15日,毛泽东签署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第一个反腐法令。训令对贪污腐败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惩处标准,如: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等。训令的颁布,对腐败分子产生了极大的威慑作用,也使苏区的反腐败斗争有法可依。
1941年5月1日,毛泽东修改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正式发表。《纲领》强调: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
1951年10月,中央政治局举行扩大会议,决定以增加生产、厉行节约作为全国人民当时的中心任务,同时“进行坚决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从此,全国各地逐步开展了揭发各级机关内存在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的运动。11月,中共华北局第一书记薄一波、第二书记刘澜涛报告,列举河北省天津地委现任书记张子善、前任地委书记刘青山严重贪污浪费的事实。毛泽东立即转发各中央局、分局及省市区党委,并在批语中写道:“华北天津地委前书记刘青山及现书记张子善均是大贪污犯,已经华北局发现,并着手处理,我们认为华北局的方针是正确的。这件事给中央、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提出了警告。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注意发现、揭露和惩处,并须当作一场大斗争来处理。”在公审刘、张大会召开之前,有的同志向毛泽东求情,考虑他们在战争年代出生入死,有过功劳,可否不要枪毙,给他们一个改造的机会。毛泽东说,正因为他们两人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三反”运动中处决刘青山、张子善的果断决定,不仅在当时起到了扶正祛邪的良好效果,而且几十年之后,人们记忆犹新。
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节录)
1933年12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26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
1951年11月30日,毛泽东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的指示。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6年9月22日 总第2968期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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