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全面爆发以后,各宗教界领袖纷纷奔走为抗日救亡摇旗呐喊。天主教主教于斌为争取更过的国际支援三次出国;佛教领袖太虚大师率团先后访问缅甸、斯里兰卡和印度等国家;基督教在南京、广州、洛阳等地相继成立各种团体和机构积极推动和援助抗战,募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还充分利用特别的国际背景,取得了国际力量的大力支持……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全民抗战的主张,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宗教政策,并采取积极措施,建立起了包含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在内的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一、将信教群众和宗教界认识确定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一部分
抗战爆发后,我党改变了反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宗教政策,并明确了他们在抗战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采取积极措施把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团结起来。
我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以唯物主义者的姿态出现的,反对唯心主义,也反对宗教信仰。在《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就曾明确赋予了人民宣传无神论和反对宗教的自由,并规定苏维埃国家不向任何宗教提供任何费用和保护,并剥夺了宗教界人士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36年4月,我党想全国宗教组织发出了“不分主张与信仰,共赴国难。”的号召,将信教群众和宗教界认识团结起来共同抗战,明确将他们纳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沦陷区,我党主张利用资方举办基督教组织来组织群众,把争取教民作为党的重要任务来抓。1940年,在《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提出我党可以和宗教徒和某些唯心论者建立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
我党积极支持建立全国性的宗教组织,以进一步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中华基督徒全国联合会”成立前夕,《新华日报》就刊文指出基督教阵线的成立,为民族统一战线注入新的血液,随后还全面报道了成立盛况;1938年6月“中国回民救国协会”成立时,《新华日报》刊文将其作为回民自己的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组织,希望回民在救国协会纲领的指导下积极行动起来投入到抗战中去。在中国共产党的大力推动下,全国性的天主教和佛教抗日统一组织先后建立起来,直至建立“中国宗教徒联谊会”这一全国性的宗教界统一组织。
此外,我党还积极与影响和接粗宗教界上层人士,让他们深入、全面的了解我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宗教政策。1939年在汉口,周恩来专程拜访了当时的宗教界人士吴耀宗,并向他表达了我党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愿同宗教界人士合作抗战的意愿,并向他详细介绍我党的宗教政策,尔后,周恩来又会见了吴耀宗两次。
二、团结外国宗教力量,共同抗日
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我党在坚持反对侵略的前提下,将外国宗教力量团结起来,实现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进一步巩固。
(一)对正当的外国传教士宗教活动进行保护。
随着日本侵华的深入,为了将国际力量支持下的外来宗教力量团结起来,我党提出对信众的宗教自由进行保障,不得侵犯以传教为职业的神父、牧师和教堂。抗战全面爆发后,毛泽东同志提出对所有同情中国的国家的侨民和他们的传教事业进行保护。《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39年2月1日)明文规定“在不损害边区主权的原则下,保护一切同情中国抗战国家的人民、工商业者、教民,在边区生产经营与文化事业方面的活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5月)规定:“在尊重中国主权与遵守边区政府法令的原则下,允许任何外国人到边区游历、参加抗日工作、或在边区进行实业文化与宗教的活动。”长篇社论《在信教自由的旗帜下》(1942年2月2日《解放日报》)对共产党的宗教政策也包括外国传教士的政策进行了特别说明,社论中写道:“有许多人在华已有多年的历史,同时和自己的本国还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他们可以成为加强中国与英美等国家关系的桥梁。对于他们,我们应尽一切力量加以尊重和爱护,使他们对于抗战事业能多所协助。”《中央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1944年8月)更加明确的提出了“在宗教方面,我们实行政教分离,我们容许外国牧师神父来边区及敌后根据地进行宗教活动,并发还其用的之教堂房产。”
(二)承认了教堂和教会等宗教势力占有抗日根据地土地合法化。
抗战时期,我党废除了没收天主教、基督教土地的政策。《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1941年)就明确规定“天主和基督教会业经依法取得所有权之土地有契约证明者,为教会所公有”“外国传教士以私人名义购置或募捐之土地,改为有关教堂或教会学校所公有。”这实际上对教堂和教会等宗教势力在抗日根据地占有土地的合法性进行了确定。《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规定,宗教土地“已经没收分配者,其地权即为分得土地人所有;未经没收分配者,其地权仍属于原业主所有”并在各根据地得到贯彻和推广。《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1942年1月28日中央政治局通过)及其《关于若干特殊土地的处理问题》之附件中明确指出“宗教土地(基督教、回教、佛教、道教及其他教派的土地)均不变动。”
(三)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权建设坚决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在陕甘宁边区,不仅信仰自由得到保障,而且信教群众具有与不信教群众同等的政治权利。《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1942年4月)规定“凡居住边区境内的人民,年满十八岁,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45年中共在解放区人民代表会议上明确指出“解放区的宗教团体,只要是赞助抗日事业、民主事业的宗教团体,不论任何宗教,如天主教、基督教、回教以及其他宗教等都有权利派出他们的代表参加会议”中国共产党的“七大”(1945年)将党的宗教政策完整描述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以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的法律,人民政府就加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
三、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妥善处理好宗教、民族的关系,将少数民族宗教力量团结起来共同抗日
(一)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
1936年制定一系列文件、指示,如:《中央关于内蒙工作的指示信》《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的宣言》《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民的宣言》等都对宗教信仰进行了规定:“谁也没有权力用暴力去干涉内蒙古民族的生活、习惯和宗教道德”“凡在蒙古地区的汉回满等民族有应用自己的语言文字及信仰与居住等的自由”。在中共中央六届六中全会(1938年10月)上,张闻天提出“尊重少数民族的一切思想习惯、宗教道德,并发扬他们过去优良的传统。”随后,在《关于建立大青山游击根据地及党的政策的指示》毛泽东中指出:“应该尊重蒙民风俗习惯宗教并发扬其文化。”1940年中国共产党又分别在《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和《关于回回民族问题提纲》中规定“尊重回族人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发扬回民美德,提倡抗日回教,保护清真寺,反对和禁止任何污蔑与轻视回教的言论和行动”。“尊重蒙古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文字语言,保护喇嘛庙,提倡和鼓动青年喇嘛参加生产,反对和禁止任何污蔑与轻视蒙古民族的言论和自由”
(二)保护、支持少数民族开展宗教活动。
1940年2月,为保护回民宗教活动,毛泽东亲笔为边区政府在延安桃花岭修建了清真寺题写寺名,并举行了隆重的落成典礼,后来还为来自关中的马生福教长举行了阿訇接任仪式。此后在边区境内,我党有修建了14座清真寺,极大的满足了广大回民日常宗教活动的需要。1940年11月,中国回教救国会陕甘宁边区第一次代表大会暨回教文化促进会成立大会在陕甘宁边区召开,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参会,进一步说明了宗教与民族团结抗战之间的关系,打消了根据地宗教界人士对我党的顾虑,极大的调动了少数民族宗教人士的抗日热情。在《关于回回民族问题提纲》中强调“我们一定要争取,努力争取,多方的争取,不但要争取下层,并且要注意争取上层”“对于回族被日寇欺骗和劫持下回族团体以及教主阿訇,仍以争取为原则,采取说服批评的态度,不采取正面打击的态度。”
四、结束语
在抗战时期,我党在陕甘宁边区的宗教教政策产生的影响是积极而深远的,为将边区的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团结起来,形成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党宗教政策的指引下,中国穆斯林在陕甘宁边区及各革命根据地建立了许多抗日救国组织,河北、山西、山东、安徽、陕甘宁边区建立了数十支回民抗日武装,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渤海回民支队和冀中回民支队;道教徒也参加到支持抗战的行列,惠心白道长领导道士们为新四军救护伤员、侦查敌情等等。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成为了一支持不可小视的抗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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