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以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用好红色资源”。2023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加强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特别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研究,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赓续红色法治血脉”。
什么是红色法治基因,它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长期以来,学术界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一般认为,基因是生物遗传演化的基本单元,带有遗传信息,决定着生命的基本构造和性能。红色基因是中国共产党的理想信念、精神内涵,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本质。故红色法治基因,就是党领导法治建设所体现的初心与精神。就此而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制建设,特别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是探寻和传承红色法治基因的最主要的途径,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
根据地法律史蕴含着执政为民的红色基因
以人民为中心,努力实现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属性。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中,始终贯彻和体现的就是法律的人民性,是执政为民在法律领域的体现。在苏区、在抗日根据地、一直到解放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都被作为法制建设的优先项。
中国的国情是地少人多、土地资源分配严重不均。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早期,根据地政权就注重解决土地问题,1930年《湖南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暂行土地法》规定,“要土地”为目前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因此要推翻军阀豪绅地主的官僚政权,建立苏维埃政府,宣布土地法,“彻底解决土地问题,以满足农民之要求”。分配土地之后,为了照顾贫弱,《上杭县东山区苏维埃布告》中,规定农民老弱残废无法维持生活者,得出租田地。红军士兵及贫苦农民无法耕耘不能生活者,得出租田地。
抗战时期,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根据地实行了普遍的民主制,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监督政府工作,更凸显了执政为民的特色。谢觉哉提出,各级政府要向人民报告工作,做的好人人称赞,做的不好,就得受到指责,“人民是不客气的。政府负责人能否继续当选,就看这次讨论中人民对他的评论如何”。正是如此,才使得行政人员成为人民的公仆,政府是廉洁的,是人民自己的政府。
在根据地的各种立法中,以工人、农民为代表的人民利益,得到了优先保护。抗战时期,各个抗日根据地相继颁布劳动法令,保护工人权益。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点钟,“每工人每周经常须有连续不断的四十二小时的连续休息”。1941年的《晋西北工厂劳动暂行条例》规定,工人工作、生活、生命安全、劳动保护、集会及伤残等方面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予以法律上的保障。工人在厂住宿时,厂方提供灯油及冬季炭火;工人因重病暂时不能工作时,医药费由厂方负责,病假一个月以内,工资照发。类似劳动法规,在各个根据地普遍得到制订和施行。
在革命根据地,司法机关是人民政权的一部分,因此也体现鲜明的人民性。在党的领导下,谢觉哉、雷经天、马锡五等老一辈司法工作者,改革了旧式司法制度,以巡回审判、减免诉讼费等多种方式,努力实现司法为民、便民。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新型司法的典型代表,这种司法方式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审判或调解中充分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努力实现法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融合,赢得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
根据地法律史留下了依法执政的经验智慧
南昌起义之后,中国共产党就开始了革命政权的创建,同时进行了依法执政的实践。在中央苏区,在《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的基础上,一系列行政法令被制订和颁布,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划分行政区域暂行条例》等,构成了比较完整的规范行政组织建设的法律体系。此外,在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上,也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先后制定了六十个组织法令、二十八个行政法令,保障了行政过程的依法运行。
抗战时期,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革命根据地,开始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尝试。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就明确地指出,“民主政府,是法制的政府,只能要求人民遵守法令上规定的义务,不能强迫人民遵守超过法定以外的义务,只能依法剥夺人民的自由,不能非法剥夺或限制人民的自由”。这些简朴的话语,与当代法治中的法治政府、限权政府无疑有异曲同工之意。他尤其关注法治政府中公正价值的实现,1944年,在边区参议会的报告上他指出,“人民对当地政府判决不服而上诉时,或对当地行政人员不满而越级控告时,有些地方政府的主管人员借口不合手续,或没有下级介绍信,加以阻抑。以致民情不能上达”。是故,必须要畅通人民监督政府和权利救济的渠道。
陕甘宁边区同样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实行了精兵简政,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制度,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政务会议暂行规程》《陕甘宁边区新公文程式》《陕甘宁边区警察工作规则》等,确保政府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政府干部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规范。
根据地的依法行政,不仅体现在立法中,从苏区到抗日根据地的司法实践中,都能看到依法行政的法律得到了有效的执行。中央苏区的谢步升案、陕甘宁边区的肖玉璧案,都是对贪污渎职的政府人员惩戒的典型案例。此外,苏区还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政府工作人员,赋予其批评、检举、监督、罢免的权利,有不少政府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是刑事处罚,充分说明了根据地保障廉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效。
根据地法律史有助于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学概念、范畴或者话语,绝大多数来自于西方法学,缺乏体现中国法治实践运行机理的概念、范畴和话语。这些基于西方社会经验和社会结构的法律概念、话语,置入中国社会的法治场景中,难免发生冲突。为此,需要总结、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概念与话语,建构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以主体性和原创性的法学研究,对发生在特定时空中的“中国现象”进行学理化阐释,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法理,并从中提炼出逻辑自洽的标识性概念;再以这些概念阐释中国的生动法治实践,从法治实践到法学理论,进而作跨时段、跨文明比较研究,将其抽象为具有一定普遍性意义的概念或者模式。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当然是提炼中国法治概念、理论的富矿,但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实践历程,同样值得认真梳理和系统总结。
在中央苏区,以何叔衡、梁柏台为代表的司法工作者,探索了下乡调解、劳动感化等法律制度。延安时期,以谢觉哉、何思敬、李木庵为代表的一批红色法学家,基于根据地的法制实践,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法学概念、范畴和话语,如“两权半”“三三制”“人民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刑事和解”“感化刑”“马锡五审判方式”等等,这些概念的内涵及精神,仍然值得认真总结和挖掘,并在新的时期继承与发扬。(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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