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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发奎:亲临日本投降仪式现场
来源:   2015-05-28 14:57:46

国民政府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令,兹制定处理汉奸案件条例,公布之,此令。

  第一条处理汉奸案件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无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

  第二条对于左列汉奸应厉行检举。(一)曾任伪组织简任职以上公务员或荐任职之机关首长者。(二)曾任伪组织特务工作者。(三)曾任前两款以外之伪组织交武职公务员,凭借敌伪势力,侵害他人,经告诉或告发者。(四)曾任敌人之军事政治特务,或其他机关工作者。(五)曾任伪组织所属专科以上学校之校长或重要职务者。(六)曾任伪组织所属金融或实业机关首长或重要职务者。(七)曾任伪组织管辖范围内任报馆通讯社杂志社书局出版社社长,编辑,主笔,或经理,为敌伪宣传者。(八)曾在伪组织管辖范围内主持电影制片厂,广播电台,文化团体,为敌伪宣传者。(九)曾任伪党部,新民会,协合会,伪参议会,及类似机关,参与重要工作者。(十)敌伪管辖范围内之文化、金融、实业、自由职业、自治或社会团体人员,借敌伪势力,侵害他人经告诉或告发者。

  第三条前条汉奸,曾为协助抗战工作或有利于人民之行为,证据确凿者。得减轻其刑,依前项规定减处有期徒刑者,仍应褫夺公权。

  第四条汉奸所得之财物,除属于公有者,应予追缴外,依其情形,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被害人,前项财物之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或不能没收时,追缴其价额,或以其财产抵偿,但其财产价额不足应追缴之价额时,应酌留其家属必需之生活费。

  第五条汉奸案件,除被告原属军人复任伪军职,应军事审判者外,均依特种刑事案件审讯条例之规定,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审理之。

  第六条汉奸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日以后自首者,不适用自首减免其刑之规定。

  第七条收复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开始办公后,政军机关应将所有汉奸之行为,财产及其他调查资料,移送检察官侦查。

  第八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审理汉奸案件。必要时得派推事赴犯罪地就地审判。

  第九条关于汉奸案件各级检察官均应行使侦查职权,移送该管检察官办理。

  第十条各地政府机关对于司法机关办理汉奸案件应切实协助。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吴仲禧告诉我,朱执信的老婆、广州执信中学校长拒绝将学校移交给肃奸委员会。吴说,肃奸委员会要逮捕她。我要他为朱夫人向肃奸委员会辩护,毕竟她是国民党的革命烈士遗孀。我传召她来见我,我吩咐她把学校移交给肃奸委员会,她拒绝了,称:“如果我是汉奸,那么朱执信也是汉奸!”最后,她的儿子劝她听我的话办了移交。

  9月16日,我一到广州就召集座谈会筹划组织接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中央政府、省政府各个部门以及二方面军司令部的代表组成,朱晖日任主席,负责接管敌伪财产。中央政府有一位部长写信给我,要求协助他的特派员。当此人持介绍信来求我帮忙时,我说这属于他的权力,只要有需要,我一定帮助他。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特派员在接收某敌伪产业时发生争执,我便要他们请示中央,这一类财政部与经济部之间的争执很多,但他们从不提出较大的问题。当接管委员会想抓人时,譬如有人拒绝让他们接管一处财产时,委员会就通知我。如果我觉得应该逮捕,我就派宪兵去执行。

  我们也设立一个局管理敌伪财产,局长林继庸是中央派来的,其核心由中央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以及我的司令部代表组成,该局负责接管委员会移交的所有财产。有时敌伪财产管理局会遭到占住房屋者的反抗,不仅是占住敌伪房产者,还有占住普通民众房产者。我们回到广州后,军、政、党机关把房屋占为己有,部分要人赖在大屋不肯走,人称住“霸王屋”。当敌伪财产管理局向我报告有人抗拒接管行动时,我就派宪兵把住霸王屋的人撵走。

  有时广州居民直接来找我或写信给我投诉侵权事例。倘若我见到适当的产权证明,会派宪兵将占住者赶走,不管是谁,限三日内迁走。有时我派车搬运他们的私人财物,弃置在露天场所,甚至赶走我的下属。在这方面,我的司令部与其他机关都犯有侵占民房的过错。华侨们对我特别感恩戴德。当然,有关征用财产的规定对任何人都是一体执行的,广州本地居民可以就近照顾自己的房产,而华侨可能没有亲友在广州照看他们的房产。

  为配合落实政策,军统局把它接管的房屋缴出来,其实它接管的房屋不多。例如军统局在我回广州时接管了汪精卫在沙面的官邸,移交给司令部时开具了一份完整的清单,包括家具、设备、油画等。我平时嗜好收藏砚台,汪公馆存着好多。我留了些给自己,赠送司令部里每位师长一个砚台。当然,接收房屋要给军统局开收据,然后将此豪宅及其附属物品移交给接管委员会。后来这座豪宅充作广州行营招待所,我的家属在此住过。我留作官邸,因离司令部很近。

  中统局接收了一些重要企业,要求中央把产权划归局方。我没有插手这些事务。中统局没有插手肃奸工作。

  陈策任广州市长仅几个月,绩效不彰。他要求蒋先生派何世礼继任,但中央党部秘书长吴铁城属意他的亲信欧阳驹,于是欧阳驹继任市长。欧阳驹比陈策坚定果敢。他告诉我,党政军机关不按章缴付水电费,民众称之为用“霸王电”、“霸王水”。他说,只有我的司令部是按月缴付水电费的。于是我督导所有机关按时缴付水电费。

  我不得不承认,胜利冲昏了人们的头脑,他们疯了。国民党的接收无一例外,汤恩伯治下的上海,情况更加恶劣。

  一开始,我就惩处了下属中的贪污犯。9月30日,我下令将梁逸飞停职候查,因为他瞒报了一笔轮胎账目,同案一名文姓男子牵涉此案被捕。最大一宗贪污案是军政部广州特派员莫与硕犯下的,他负责接收广东的军用物品,竟把其中一部分装备卖给了珠江三角洲的土匪头子高根。此案的暴露是因为土匪内部分赃不匀,他们内部有人向我们举报,还引领我们去观看为窝藏赃物而特地修建的房子,一部分盗卖的军用设备被隐藏在墙壁中。若不是此人举报,我们永远也不会知道。我派一个营包围了这伙土匪,夺回了这批军品,其中包括几千支步枪,还有机关枪、弹药、车辆等。10月19日,高根匪帮二十多名成员被俘。

  我曾讯问田中久一,为什么这批枪械没有被列入投降后移交的清单,他答这一批军品从日本启运,到广州时已是日本投降前夕,连货箱都未打开验收。他说如他把所有物资都列入清单,他要承担很大风险,所以开具清单时只列明百分之八九十的日本军品库存量。他深谙中国官场的腐败情况。

  我据实向中央申报。莫与硕当时去了南京,中央找他时发现他去了上海。他在上海被捕,旋即押回南京转送广州。我奉命监视他,遂交宪兵看管。宪兵见莫与硕是黄埔一期及军政部特派员,就让他自由活动,只是贴身陪伴。有一天我在飞机场看到他,当即斥责他。他说,他还拥有一批军品尚未登录日本人提供的移交清单,请示我如何处置,这批货包含当时价格昂贵的汽油。我说:“你确实该死!你为何不呈报军政部?”他沉默不言。我叫宪兵把他交给特务团。

  一个星期六的早晨,一名中央的高级军法官持蒋先生亲撰的处决手令来见我,他说:这是件重案,莫与硕必须立即处决。我说,军法处尚未接到这一命令,而且莫案尚未审讯。然而他找到二方面军的军法处长吴仲禧,当天下午就开庭审判,按规矩我们星期六是休班的。他们向莫与硕出示蒋先生亲撰手令,莫与硕阅后表现得很平静。我通知他的妻子立刻前来见最后一面,当天他就被枪决了。在张发奎麾下做过二方面军参谋长的谢膺白在他发表于《政协文史资料选辑》的回忆录中说:“张发奎枪毙田中久一与莫与硕李节文都是蒋介石所极端不高兴的……日本投降后未杀过一个日本战犯(按:这也不确,在中国审讯枪决的日本战犯为数不少)。莫与硕李节文是黄埔一、二期学生,蒋介石的嫡系死党,无论如何要代为掩护……张发奎屡次电请枪决,均置不复;张发奎到京开会请示蒋,蒋借故避而不谈,陈诚何应钦与莫李二人均有师生部属关系,也代二人极力洗刷。最后要张发奎将莫李二人解京讯办,实欲乘机开脱。张发奎想出一条计策,诡称莫李二人在解京途中突然逃脱拒捕,因而被押解卫兵乱枪击毙,电发,蒋介石大怒……”然而,从张发奎口述自传可知,枪毙田中久一是经过中央二审定谳(且有美国人参加会审)后维持原判押回广州处决的;而枪决莫李二人则是蒋介石亲自下手令让军法总署派大员南下监刑的。

广东省政府主席罗卓英责怪我执行前不通知他,莫与硕曾在罗卓英的十八军任过旅长。我担任闽赣浙皖边区总司令时认识莫,当时十八军归我指挥。甚至连陈诚都因为莫与硕案对我不满。莫与硕的黄埔同学、特派员广州办公厅主任李节文也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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